从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被“请”到徐水县公安局,到7月5日孙大午被正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遭到拘捕后,“孙大午案”引起了社会性的关注。网上网下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倾向于孙大午,颇像前不久对“孙志刚案”的一边倒一样。这种相似性绝不是偶然的。反映了公众情感、良知和心理的共同性倾向,更反映了公道人心的社会性变化。但“此孙案”和“彼孙案”相比,显然要复杂得多。从表面看,孙大午是以经济罪名遭到逮捕的,但联系孙大午的行为言论和发案由头,就很难说这是单纯的经济案。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在孙大午被“请”到徐水县公安局后,大午网站也被通知停业整顿,处以罚款。处罚的理由就是该网站发表的3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所以有舆论认为孙大午是以言获罪,也绝不是空穴来风。考虑到这一点,也考虑到不少文章已就经济罪名问题为孙大午作了许多辩护,我便想从新的视角对孙大午案作一点思考。
思考之一: 地方党委、政府和民间单位是什么关系?前者是否有权以某种理由、某种方式强行进驻后者的私属领地 “坐镇”工作?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定权力,此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妨碍民间单位的自主运营权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权之嫌?据有关报道:2003年5月27日孙大午被“请”到徐水县公安局。5月28日,由徐水县委、县政府多个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便进驻大午集团,负责维护稳定。由党政机关派工作组进驻某个单位开展特定工作的做法在我国由来已久。且不说这种做法是否合乎行政程序,即使合乎行政程序,也要看施之对象是否合适。大午集团既不是徐水县的行政事业单位,也不是县属公有企业,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民有民办民营企业,县委县政府怎么能随便派工作组强驻到这样的企业开展“工作”呢?何况当时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孙大午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当然,徐水县委县政府这样做也许完全是善意,是为了维护大午集团的稳定,保证集团的正常运营。但无论主观目的怎样高尚,也不足以证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为了履行法定职责,才能依法强行进入某个特定对象的领地,包括私人住宅和各种单位驻地。法律并没有赋予党政机关工作组这样的权限。而且问题是:5月27日孙大午被以县领导请吃饭的名义“请”到徐水县公安局,5月28日县委、县政府的工作组便进驻大午集团,7月5日,当地公安部门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式逮捕孙大午。把这些现象串联起来,人们就完全有理由追问:徐水县公安局究竟是独立执行公务还是在县委、县政府指派下执行“公务”?因为按照常理,孙大午既然涉嫌金融犯罪,申请追究的主体只能是与此犯罪嫌疑直接关联的单位或个人,犯不着县委、县政府出面。而从案件的起因和经过看,徐水县委、县政府又确实是以某种形式出面了,并且显然是有计划的十分及时的出面(第一天以县领导的名义请孙去吃饭而将他请到了公安局,第二天县委、县政府便派工作组进驻大午集团,事先无计划怎么能有这样及时周密的安排?)。那么,县委、县政府为什么要如此这般的出面呢?人们虽然对其动机不能妄加断言,但徐水县委、县政府在孙案中的行为却已构成一些重要嫌疑。包括非法进驻私属领地妨碍民办企业自主经营之嫌,以党管权力、行政权力干扰司法权力之嫌。公众有理由保持对这些嫌疑进一步追问的权利。
思考之二:在社会转型和急剧变革的过程中,立法、执法、守法、违法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有的法从出生那一天起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就值得怀疑;有的墨守法律的做法实践证明有悖社会发展潮流;有的冲破法律的改革实践证明恰恰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同样触犯法律,要对你较真你就无处可逃,不对你较真你尽可以法外逍遥。我们知道,孙大午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不少学者撰文从法理上为孙大午作了辩护,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难以成立。退一步说,即使该罪名能够成立,证明的又是什么呢?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是在维护金融垄断格局及垄断权益的前提下制定的,而金融垄断既不合社会潮流,又不合人群之需要,更与加入WTO后金融开放的趋势相背离。大午集团面向企业职工和周边农村等特定群体募集资金,其实质是在金融垄断的夹缝中谋求自我发展的一种民间融资行为。说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好,说它是“非法集资”也罢,其实质都是从维护金融垄断利益的角度施加的指控。这种指控或许合法,却并不合理。其实,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包括企业集资、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行为实际上大量存在,并对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在江浙等省份,这种作用更是明显。究竟应该怎样对待这种民间金融现象?在一些地方,就是按照现有的金融法规不断地打压和取缔它,打压和取缔者虽然气壮如牛,但社会效果却不见得好;在另一些地方,则默许甚至以某种方式肯定它存在的价值,从表面看似乎有悖于现行金融法规,但社会效果却不见得不好。所以对大午集团的融资行为既可认其为非法,也可作为不合法但合理的事物默许其存在,甚至可以作为民营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有益尝试去对待――20世纪90年代曾大力倡导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在很大程度上不就是解决资金短缺的股份集资方式吗?要说“违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二十多年的改革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违法”的历史。“大包干”就首先违背了当时《宪法》对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规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又一而再、再而三的冲破《宪法》的某些规定,但这种“违宪 ”却被实践证明是绝对有利于国际民生和社会发展的。人们固然可以根据宪法追究这些违法行为,制止这些违宪实践――如果真这样做,那就不会有今天中国的局面;但事实上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这种违宪实践的宽容、默认甚至鼓励,并不断修改宪法以适应实践――才会有今天中国的局面。这是因为,在社会的转型和急剧变革时期,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法律出台不久甚至一出台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生活,另一些法律对不便硬性规定的事物作了规定,还有一些法律主要反映了既得利益集团的意志,既不公正又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默守法律就等于取消改革和发展,一些冲破法律的行动反而有利于改革且易于赢得人们的理解。另一种现象是,一方面,由于一些心照不宣的原因,此起彼伏的大规模侵害民众权益的恶性违法行为司法机构可能视而不见: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开发的名义下对农民承包地大批量的非法侵占,城市动迁对居民房屋财产以及文物景观的大面积破坏或侵犯,大片国有土地的非法转让和出租,以改制名义大量侵吞国有资产。这些惊心动魄的规模性违法行为,就很少受到追究。另一方面,有的奉公守法企业由于和某级官员某个部门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还可能动辄受到“说你违法你就违法”的处罚。大午集团的另一项罪名是偷税漏税。但据2003年7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大连、深圳、广州、北京、珠海、杭州、上海、厦门等地均擅自调整8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这无疑是公然的、大规模的逃税行径,是对统一税法明目张胆的践踏。但奇怪的是,并没有听说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哪些人为此受到了追究。对此又该如何置词呢?
思考之三,大午网站因发表孙大午的“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的文章受到处罚。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以言获罪的佐证?问题是:在连《新闻法》都没有的情况下,谁有权判断文章的损害性?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更深入一步,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这项权利虽然不应理解为绝对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也不应该有附加条件。否则就是伪言论自由。由于公众人物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处的特殊位置,所以对他们的品评批评,永远是民众言论自由的首选权利。至于批评的方式选择、抨击的程度深浅、动机的善意恶意、影响的积极消极,实际上是很难把握、很难区分、很难确定的。所以,擅自给某种针对国家机关的言文武断定性,只能起到杜绝批评、扼杀言论自由的效果。而言论自由是维护其他一切自由权利的前提。孙大午在该网站发表并受到责难的文章是:《小康社会的建设及难点》;《悼念李慎之》;《两位民间商人关于中国的时局及历史的对话》。案发后笔者从网上下载了这三篇文章并仔细地阅读过。感觉文章确实触及到一些大的社会问题,比较大胆,敢说,包括对一些重要理论和高层领导人的品评。其中有些观点我并不苟同,但却无论如何得不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的结论。其实,问题并不在于如何评价这三篇文章,谁都有权利评价,由于主观感受、认识角度和所处的立场不同,评价可能会大相径庭,甚至观点完全相反;问题在于谁也没有权利给文章作结论性的政治定性,并据此处理发表文章的个人或媒体。如果允许这种权利的存在,就等于允许扼杀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权利的存在,也就等于为扼杀其他自由权利开了方便之门或留了后路。左的运动特别是文革时期,每个人都有权给别人的言文上纲上线,同时每个人又都能感受到这种上纲上线的威胁。弄到后来只能是人人自危,又从人人自危走向人人学乖,最后除了钦定的歌颂外还是钦定的歌颂,除了钦定的批判外还是钦定的批判,不同观点和不同声音一点也没有了。而民众所有的选择权利也就随之丧失了,整个国家也就完全停滞不前了。所以社会主义者的老祖宗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没有新闻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美国《独立宣言》之父杰佛逊说得更是石破天惊:宁愿要一个有报纸(能自由发表言论―引者注)而没有政府的社会,也不愿要一个有政府而没有报纸(不能自由发表言论―引者注)的社会。今天以孙大午的三篇文章“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的名义处罚某个网站,明天就可能以李二午的两篇文章“疯狂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口实查封某张报纸;后天就保不定以刘小午发表“恶毒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言论的罪名逮捕其本人。这样一来,公民已经获得的一些言论权利很快就不复存在了,其他一些已经获得的权利也就很快要受到威胁了。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事物发展的逻辑使然。希特勒第三帝国对犹太人的灭绝,前苏联的大清洗运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就是按照这样看似简单实则岭峻的逻辑规律一步一步发展出来的。所以尽管有人说孙大午不是以言获罪,但大午网站被处罚还是和孙大午发表的言论有关。对此作一点思考对笔者不见得有何好处,但如果保持沉默,那对众多文友以至整个社会来说就是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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