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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民主]的贿选困境
日期:11/20/2003 来源:王怡 作者:王怡

所谓民主不是单指亿万人作为一个共同体,在整体是民主的。亿万人中的每一个较小的政治共同体(如一千万人、一百万人或几千人)内部,也应该是民主的。所以民主一定是一个复合的概念,从小群体到大群体环环相扣。农村的村落是最小单位的、自然形成的政治共同体。从这个角度看,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是一种民主的纳米技术,或者叫做“纳米民主”,如果千分之一微米的小范围民主都不能良性运作,那么巨型的民主尝试就很难想象了。这就是为什么村民自治长期受到社会深切关注,而近来某些地方贿选现象的扩散趋势又令人对基层民主化产生高度担忧的缘故。

其实基层民主这个说法本身暗含了对民主的一种科层化解释。民主意味着政治共同体的自治,民主的过程就是一个在传统中央集权体制下反科层化的过程。换言之,民主与基层这两个概念分明就是死对头。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的选举改革,目的都是要摆脱村委会和居委会作为政府基层派出机构的角色束缚,而成为多中心治理框架中的一个个自主性支点。一旦离开这样的目标,单纯的选举能够发挥的功能就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能够防范权力变为专断的,不是权力的来源而是对权力的限制(哈耶克),选举在现代宪政制度中的最大价值是指向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选举本身并不具有勘探权力大小和范围的功能。

但近年来村民自治实践的唯一重心和社会关注都过分浓缩在村委会选举上。村委会近乎无限的财权和事权在选举改革中不但不可能缩小,反而因为直接民意基础这一崭新的合法性根据,还使村委会主任原本脆弱的权力基础有所膨胀。这一特征越是在较大的共同体选举中越是有所体现。如笔者调研的四川遂宁市的步云乡,那里进行了全国第一次乡长直选试验。乡政府对于乡村资源的攫取能力和乡长在乡官僚集团中的特殊地位都随着直选而上升,而不是得到抑制。

这样的局面下,贿选的泛滥就成为纳米化的民主蕴含的一个内在困境。前不久在陕西某地的村委会选举中,竟出现了候选人王玉峰以230万巨款贿选村民而当选的天大丑闻。民主的多数原则原本就是要讨好大多数人,而民主之所以天然具有一种反腐败的价值,就因为大多数人是不可能被收买的。但现在却出现了每个人都被收买的局面。某种意义上只要是和平和自愿的方式,一个人有本事把每个公民都收买,那么民众选择他,这个选择就是最民主、最正当的。那我们有什么理由要去反对普遍性的贿选呢?贿选少数人是贿选,贿选一切人就不叫贿选,而就叫民主。就像比尔盖茨用向消费者提供利益的方式去获得他们的钞票,这就不能算作行贿,而是一种很民主的赚钱方式。

所以选举的困境在于仅有选举是不够的,民主倘若缺乏宪政的配合,就无法担保选出来的人应当拥有什么样的权力。王玉峰之所以敢花掉230万,就因为他先有一个保险系数非常高的判断,即选举本身决不能限制他将来权力寻租牟取暴利的空间。只要花钱把选举搞定,就可以当一个民选的贪官。

从乡、村两级的政治制度现状看,你不能不承认王某人的这个预期其实是非常准确的,并不是他昏了头。他唯一的失算是没有把新闻的轰动性效应评估进来。所以防止贿选的根本途径就出来了,就是必须诉诸以限制权力、保障自由为根本的宪政转型,来彻底改变候选人的预期。有人曾主张以竞选对付贿选,竞选是应该有的,但绝没有抑制贿选的功能。恰恰相反,王玉峰230万的天价就是在拍卖式的激烈竞争中催生出的。贿选价格由官员的利润空间决定,这和竞选无关,也根本上和选举无关。

要防止贿选的泛滥,就必须在乡、村两级的自治之上发展选举。自治是以个人的私权利为起点的一种民主,初始的私权利才是限制公共权力最根本的基础。而目前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却是与村民自治的概念完全背道而驰的,因为在集体产权下,村委会首先是一个财产权主体而不是公共事务的服务者,甚至是唯一的公共产权主体。而承包部分土地的村民们却不是独立的财产权主体。于是当他们选举村委会主任时,严格说不是作为公民在推选公共事务的领导人,而是作为雇工在选举他们的董事长。这种选举无法限制董事长的权力,职员投票不过是一个噱头,因为董事长的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性质的、基于资本的权力。

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制度,不确认农民对于土地的分散的所有权,就没有建立在村民独立人格与产权主体之上的乡村自治;就没有真正的村民自治可言,也无力在制度上促使村委会成为一个“有限”公共机构。自治和有限的目标不能落实,在集体产权的巨大寻租利润面前,贿选就将是纳米民主除不干净的梦魇。

作者任教于成都大学

2003-11-4,本文为完整版。原载《南方周末》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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