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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非法拘禁须确立民权神圣思想
日期:12/12/2003 来源:观察 作者:王怡

据12月7日的报道,最高检察院公布了今年头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总共1844起,其中非法拘禁案件1100多起,占总案件数的61%。更令人揪心的是嫌疑人居然以司法人员居多,占到涉案人员的一半以上。

媒体在报道中称非法拘禁为“侵权案”,必须指出这个称谓是含混而错误的。因为广义上连杀人抢劫都是在侵犯公民的权利,但我们不会称之为“侵权”,而称它是“犯罪”。因为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法律认为这些行为侵害的不只是被害人的民权,而是对基本的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犯罪的意思是对全社会的犯罪,不是对受害人的简单“侵权”。“侵权案”是一个特定用于民事领域的概念。用在这里就混淆了“侵权”与“犯罪”的本质区别。这种概念的含混是媒体报道法律案件和事件时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对公众的潜意识会造成莫大的误导。所以最短的简称也应该是“侵权犯罪”。

“非法拘禁”是一种犯罪,而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公共权力、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或民主权利的犯罪。在一切形式的犯罪中,最可怕的不是一个公民侵害另一个公民的犯罪,而是凭借国家权力直接向公民施暴的那些犯罪。最厉害的拳头不是肉做的拳头,而是国家机器被滥用时的铁拳。很显然防止后者要比防止前者更困难。制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犯罪,只需要国家暴力的及时出场。但要制止被挟持的国家权力对一个公民的犯罪,需要的就不能仅仅是国家暴力本身。

最高检并没有公布涉嫌的司法人员中,属于检察机关的又占到多少?但有一个推论是显然成立的,仿照刘晓庆的名言:打击私人之间的非法拘禁难,打击党政工作人员对私人的拘禁更难,打击司法人员的非法拘禁难上加难,而打击检察机关非法拘禁私人的犯罪就最难。但我的意思不是提出“是否需要在检察机关之外再设机构”?因为如果不换一种思路,这个牛角尖会一直钻下去没有尽头。真正的问题是国家在最终的意义上依靠什么力量来自我监督?如果权力是权力自身的授予者,如果国家是国家自身的目的;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只能处在一个被动的位置,被动的接受和依赖国家暴力给予的救济。那我们就找不到一个阿基米德的支点,可以在制度上终止这个侵害者和救济者都可能来自国家权力的多米诺骨牌。

孟子曾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有人称这是儒家的“民本思想”。尽管这和现代的民权思想有异,但其实已经暗含了把“民”看作政治的根本和合法性的渊源这样的宪政民主思想的雏形。但孟子还没有“公民权利”这样的法律化概念。他心目中的“民”是一个集合体,他看中的是民众在集合之后具有的水能覆舟的价值。但现代的民权思想却把每一个单独的私人及其公民权利,都当作政治国家的本原。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权力本身不能为权力加冕,国家权力需要一个比它更重要、更在先的逻辑上的缔造者。那就是天赋的“民权”即公民权利。据报道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透露,十六大三中全会通过决议将建议宪法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了希望的方向,但民权也不仅仅是一个被保护的对象,而且在宪政制度上必须成为一切权力的源头。只有在这样的观念和制度下,才会克服梁漱溟先生所痛恨的中国文化最大的缺点,即“个人永远不被发现”。才会从根本上找到抑制权力被滥用、被挟持的技术手段。

只有当宪政制度确立和有效保障了作为政治合法性来源的公民权利,在人心和舆论中普及了民权神圣的价值观念;面对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超期羁押,面对收容、劳教、强制拆迁和一切对民权可能的侵害,我们才能对滥用权力的人矜持而有底气的说:

——住手!因为“国王(家)的权力到我的鼻尖为止”,因为“国王(家)的权力不能越过我的篱笆”。

2003/12/7

作者为成都大学讲师,作家

《观察》首发:http://guanch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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