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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黑恶势力和基层政权退化
日期:12/26/2003 来源:燕园评论 作者:于建嵘


    第二,强权控制的“民主选举”。
    黑恶势力通过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控制农村基层政权,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另一个特征。在我调查的这40个黑恶势力控制的村中,有近20名村主任因涉黑而被法查处。这些村主任大部分是在实行村委会选举中,通过“民主选举”而窃取权力的。从形式上来说,他们控制村级组织有着一定的“合法性”,即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合法选举”而进入村委会的。
    社会上的黑恶势力之所以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而“合法”地窃取村级基层政权,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1、这些地方的选举并不是真正“民主”的,而是由乡镇领导“主导”或黑恶势力控制的假民主,选举的结果不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如某村康某本是村中一地痞,利用村委会选举之际,通过给镇干部送礼和动用黑恶势力来控制村委会选举,窃取了村主任一职。他掌握村委会权力后,就为非作歹,将村委会的财力和人力用于其黑帮的发展上,致使村基层组织失控。他为了从当地铅锌矿获利,遂纠集地痞地霸打砸矿上车辆的专用变压器,致使矿山停工,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选举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民主,但由于家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这种“民主”体现的“多数人”的意志,并不能形成正常的社区性力量。农村家族势力对乡村选举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其影响会受到国家法律和社区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制约。然而,一旦家族势力与黑恶势力结合在一起,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就会成为黑恶势力控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武器。某村李氏宗族利用宗族势力控制了村委会的选举,并“成功”地将本族的利益代表者李某“民主”地选为了村委会主任。李某在控制村委会后,利用合法的身份,以社会联防为名非法购买了火药枪20多支,以加强本族的“打击力”, 对不听话的外族村民动辄以暴力相加,对峙械斗,将基层政权变成了与家族势力结合在一起的犯罪组织。某村阳某的情况更为典型。这个村村民以阳姓为主,在进行村委会选举时,阳姓家族公开提出要以家族利益为重,首先由其家族人员开会推荐了阳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并要求全族人员必须投其的票,否则要以族规处置。而阳某当选后,为了摆脱党支部的控制,就利用其家族力量村委会之外成立了以其为首的非法组织“村理事会”,直接组织社会黑恶势力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民主”的方式来使社区内的黑恶势力“合法化”或“政权化”,这是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必需注意的问题。因为,在农村社区内,家族势力的客观存在,会使“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体现社区正确的发展方向。许多大的家族,就是利用这种“多数人”的意志来“合法”地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目前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中,不仅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政治原则,而且还要建立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的机制。这一点,对于生活在一定社区的村民来说,特别重要。因为这些属于少数的村民,并没有退出这一社区的可能性。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能否定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意义。但黑恶势力利用“民主选举”而合法地控制乡村社会的现象却是值得我们正视的。

    第三,经济能人的“利益诱惑”。
    通过经济上的诱惑来达到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控制,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手段。农村改革开放后,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有许多农民通过自己的勤劳和努力而致富。这也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行为评价体系及由此决定的权威结构。“财富”效应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于是大批的“经济能人”因拥有了金钱的支配权而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变得突出。大多数的“经济能人”利用这种影响力在为自己获得更多财富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或为社区的事务尽力。但也有少数的“经济能人”则由于“财富”的增加而成就了其政治野心,他们以改革开放为口号,以发展经济为借口,通过经济利益的诱惑,来实现对村级组织的控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如湘南某镇享有皮鞋之乡的美誉,因此,该镇企业办主任吴某,也就成了当地有名的“经济能人”。由于其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不仅深受镇党政领导的心爱,还得到了一些村级领导的拥护。此人以利益为引诱,通过手下的一大批打手和马仔,以黑社会的方法为镇某些领导或村干部“了难”,骗取信任,最后发展直接控制镇政村务,并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成为了当地的一大祸害,最后被劳动教养2年。我在调查中发现,黑恶势力以“经济能人”的面目控制农村基层政权,主要发生在一些城乡结合部。由于这些地方处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的土地资源往往可以变成实实在在的金钱。而为了控制这些经济资源,那些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完成了所谓的“原始资本”积累的“经济能人”,就会以发展本地经济为名,以“投资”或“捐赠”等手段来诱惑一些乡镇领导和群众,获取政治资本,并通过各种途径侵入农村基层政权。他们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后,会充分利用合法政权的政治资源,并通过金钱开路等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其黑恶势力,成为了一些有政治身份和经济实力的“大老板”、“社会名流”和黑社会的“大哥大”等多料角色。
    这些“经济能人”控制乡政村务的主要方式有:1、直接出面,争夺乡村控制权。有些“经济能人”在乡村换届选举时,以金钱为诱饵,大搞非法活动,直接出面“竞选”村委会干部。由于拥有金钱支配权,并以“致富带头人”的身份出现,容易得到乡镇干部的支持,也容易在群众中获得认可,为他们掌握乡村政权提供了“合法”的外衣。他们中有的还被宣传成改革开放的典型。2、控制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这些“经济能人”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主要手法是通过腐蚀乡镇领导和村级干部,并逐渐架空村级组织,使其成为“影子”政权。他们有的则利用黑恶势力胁迫村级干部,有些村级领导为了获取私利,或者为了自保平安,而放弃了对村务的领导。这样他们实际上控制了村级组织,村中的大少事情都必须经他们表态才可以算数,合法选举的村干部就只能是他们的代言人。3、扶植黑恶势力掌握乡村权力。有些“经济能人”自己并不出面,而是把一些本来就是社会黑恶势力中的人物“举荐”进乡村领导岗位。再通过控制这些担任了乡村领导的“打手”或“马仔”来行使各种“权力”,“合法”地欺压群众,为他们的利益服务。
    黑恶势力以“经济能人”的面目来实现对村级组织的控制,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他们一般以诸如“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这些时髦外衣打扮自己,并在某些的时期或阶段能促使地方经济的一定发展。因此,他们也往往会得到更大的权力,以掌握控制更多的经济资源。而一旦他们发展到一定的地步后,还会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来装扮自己,将黑恶势力公司化,并通过对村级组织的“改制”全面控制农村的经济资源,将村级组织变成这些黑公司的附属,他们也成为身为董事长或总经理兼村支书或村主任的多料人物。有的甚至通过这样的公司直接“改制”乡镇政权。事实上,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蚀也得益于他们用金钱编织出的那张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而他们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成为“党政干部”后,为了得到更大的保护、获得更大的保护而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更高级别的党政干部,寻求更大的“保护伞”。

    第四,政治精英的“红黑蜕变”。
    乡村干部由农村政治精英向黑恶势力蜕变,也是目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政治领域的形因之一。在湘南某市这次被整治的村霸中,有许多曾经是当地的政治精英,他们在成为黑恶势力之前,是当地的村支书或村主任,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曾经为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过一定的贡献,也获得过各种荣誉。但在各种原因下,他们逐渐由“红”向“黑”蜕变,由农村政治精英变成了村霸或黑恶势力的组织者、保护人。某村支部书记陆某,担任村组干部多年,也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过许多积极作用,因此他成为了市政协委员,是当地有名的政治精英。但随着地位的上升,他逐渐将全村视为自己私有的领地,将村支部和村委会当成了自家的衙门,容不得了任何反面意见。而为了对付那些不听话的村民他就开始聚集社会恶势力为己所用,最后成为了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人而被依法查处。某村村主任、镇人大代表陈某,不仅保护黑社会势力来欺压群众,并发展到自己组织黑社会团伙,蜕变了黑社会的“大哥大”。而某村村支书、县人大代表罗某,则直接利用黑社会势力进行敲诈勒索,而被刑事处分。从已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些从政治明星转变为黑社会团伙的保护人及其参与者的比例要大于前三种情况。
    这些由农村政治精英向地方黑恶势力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1、腐化变质,以黑恶手段获利。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经济利益主导行为价值观得到普遍倡导,使得有些农村干部开始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由于村组干部的“合法权力”控制的经济资源有限,权力寻租难以满足他们的私欲。为了更好地获利,他们就采用一些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这样,就在他们身边形成了一股黑恶势力,并逐渐将村级组织变成他们从事非法活动的掩蔽所。这些掌握了村级组织的政治精英们,就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充当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更有甚者,亦官亦黑,一身二任。2、错误地选择治理农村的方法。这些地方政治精英,面对日益紧张的党群关系,还不习惯用社区民主的办法来治理乡村,只看到了强权的一时之效。他们认为,支持和保护黑社会团伙对于治村是有好处的。因为这样村民就会怕自己,许多通过按正常合法途径办不了的事,只要通过黑社会团伙出面,就容易多了。3、对村级干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评价制度。村级组织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非行政性。乡镇领导对于村级干部的管理表面上强性的,而实际上却是软性的。这在于村级干部的本土性使他们更容易获得家族势力或乡土社会势力的支持。而村级组织的非行政性则使乡镇领导一般很难改变村级干部的本土性特色。这样,乡镇干部在监督和评价村级干部时就往往以是否完成国家和乡镇的上交提留及计划生育任务为标准。这样势必对那些本地性的政治精英产生很大的依赖。因此,当这些政治精英发生蜕变时就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约。

    三、黑恶势力侵入基层政权的政治危害

    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出现严重的功能性变异和结构性退化,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能被有效扼制,将产生灾难性的政治后果。

    第一,从内部消解了体制的自我净化功能,加剧了国家权力的官员私有、基层干部的奢侈腐败、施政行为的暴力匪化。
    一般来说,任何政治体制都有一定的自我净化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的。从本质上来讲,由于黑恶势力是一种反体制和反社会力量,其反体制性在于对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破坏,其反社会性则在于它的行为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准则,所以,任何“合法政府”都不会许可这种力量的存在,都会利用国家专政工具对其进行打击。但是,黑恶势力是一种可以自己繁殖的恶性胚胎,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一旦与国家权力结合而侵入到国家政权之中,它就像人机体上生长出来的癌细胞,如果不能被彻底清除,就会从国家政权体制内产生出一种独立的对抗性力量,不仅从外围即社会方面使国家政权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根据,而且能从内部扼制和消解国家机器所具有自我净化功能,使政权机能发生质变而蜕变成为黑恶势力欺压民众的工具。
    基层政权自我净化功能被黑恶势力所消解的政治后果十分严重。1、加剧了国家权力的官员私有。国家权力的官员私有,是我国农村政治领域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将国家权力作为官员个人或集体获取利益的工具。也就是说,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乡镇政府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时,完全可以将行政权力集团化,在具体的施政过程中,他们就会公权私用,借政府职责之名,行集团和个人利益之实,将乡镇政府变成掠夺的强权。而又由于乡镇干部依靠国家权力来收取税费以自养或自肥的状况具有一定的制度上的原因,所以,也就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官员私有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合法”地存在。一旦黑恶势力掌握了农村基层政权,就会将这种“合法”性无限制地放大。特别是,黑恶势力从其特性来说具有一定的组织性、集团性和繁殖性,它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整合一部分社会群体。因此,那些侵入基层政权的黑恶分子,往往在各级政权部门培植了一定的势力网络,有的还在一定的地域里建立起独立王国,显现出一种与国家体系并不兼容的亚社会组织系统。在这个系统里,国家权力成为了黑恶分子用来对抗国家法律、欺压民众、巧取豪夺的工具。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农村基层政权所出现的国家权力的官员私有,既是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原因,又是结果。从原因方面来说,压力体制下的基层官员为了保持已私有的权力,就需要利用政权外的黑恶势力;从结果方面来说,黑恶势力所具有的行为特征又进一步促使了国家权力的官员私有,并将这种私有化权力扩张成为一种黑恶势力的组织性需求。2、加剧了基层干部的奢侈腐败。许多事实表明,农村黑恶势力盛行与基层政府官员的腐败具有强相关性。如果我们研究乡镇债务状况就会发现,许多乡镇债务的主要债主就是乡镇干部。这其中有由于乡镇财政困难而拖欠的工资和福利,但更多的则是由乡镇干部自己借贷给乡镇政府的。这些借贷的原因较为复杂,有的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税费,有的则是搞所谓的乡镇企业筹资,有的则是借贷消费。乡镇干部之所以敢于将自己的钱借贷给乡镇政府,一个重要的原因,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通过各种手段将这些债务转嫁到农民个人身上,使乡镇财政债务的身份个人化。而一旦他们通过所谓的“正常”方式不能从农民手中收到税费之时,他们就会与农村黑恶势力勾结。而黑恶势力的侵入,又进一步加剧了官员的奢侈腐败。有些基层干部因为傍上了黑道人物,自认为没有人再敢对自己的腐败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就更加无法无天,或贪污受贿、或巧取豪夺、或欺压民众,成为了群众痛恨的腐败分子。更为可怕的是,有些基层干部并不认为自己与黑恶势力勾结是件可耻的事情。在湘南调查时,有一位年轻的现任副镇长就非常自豪地对我说:“在我这里只要不杀人放火,嫖娼赌博都可以。许多事情白道搞不定,我可以用黑道来了难”。而这些黑道人物之所以愿意帮干部“了难”,其原因是这些干部会对他们的为非作歹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甚至是同流合污。3、加剧施政行为的暴力匪化。黑恶势力在行为上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暴力化,而这种暴力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然而,随着农村各种利益冲突的加剧,干群关系就更加趋于紧张,特别是当黑恶势力掌握了乡村权力之后,暴力施政现象就因披上了“合法外衣”而更为突出。湘南农民控告最多的就是基层政府在征收税费和实行计划生育时使用暴力,其中又以计划生育问题更为严重。由于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对基层党政往往实行“一票否决”和“政治承包”。因此,一些基层党政就采取诸如重罚、抄家、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手术、近亲连坐等“非常手段”来对待和处理那些超生的村民。而要运用这些“非常手段”就需要社会黑恶势力这些“非常之人”。而只要没有因此发生死人或群体性事件,上级党政对这些“非常手段”虽不公开支持,但在行为上还是默许的。农民控告党政干部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勾结社会黑恶势力“公然使暴”的案件一般也就很难得到处理。可事实上,这种借口“国策”而暴力施政的行为,不仅不能搞好计划生育,反而为基层党政和社会黑恶势力提供了掠夺农民的方便之门。现在一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计划生育上就是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来获取利益,即或与那些想超生的农民谈好罚款等条件让其超生;或对那些超生农民采取放任“政策”,等超生后再强行罚款;有的乡镇甚至还专门下达超生罚款指标,迫使村干部去动员那些不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超生。由于这种“放水养鱼”的行为有国家权力及黑恶势力作为后盾,也就很容易达到目的。

    第二、加深了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危机,社会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正在逐渐丧失。
    近十年来,我国农民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危机和认受性危机在迅速加剧并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1、从对具体工作人员的质疑发展到对政权体制的不满。很长一个时期,基于传统教育等原因,农民的社会不满一般只针对具体的工作人员,他们将农村出现的许多问题归结为县乡党政工作人员的腐败无能。但随着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基层政权也就出现了功能性异化,在很大程度上它不仅不能为农民提供必要公共产品和服务,反而成为了专向农民收取税费并进行乱摊乱派的暴力机器。这样,农民就不再将农村基层政权与个别工作人员区分开来,而将整个基层政权视为“敌人”。我在调查时,经常有农民问,那些利用黑社会来打击农民的政府还是不是人民的政府,还是不是共产党的政府,还是不是中央的政府。许多农民称这样的政府干部就是土匪,有的还称之为侵略者。某乡农民在联名上访信就说:“我XX乡组织残渣余孽地痞,集中人马,穿着假武警服装,横行村组,扬威耀武、代理乡村收取各种摊派钱粮,冒充政法公安领导,对农民实行野蛮手段,大肆敲诈勒索财物,还巧立名目,过于加重农民负担,交纳不完起者,采用逼、骂、打、捆、关押另加罚款。全乡有三十多人被用汽车装运到全乡、村、组挂牌子作为不法分子游行示众,最后不得不从信用社借贷抵上交,搞得全乡人心不安,造成男的外逃,女的流落他乡。其形势就像日本强盗侵略时一模一样”。2、对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合法性作为对统治权力的承认”是靠法律制度来保证的,司法公正是合法性的重要标志。而黑恶势力对国家政权的侵蚀最为直接的就是对司法公正的否定。或者是黑恶势力利用国家政法部门某些人的保护来作恶犯科,或者是国家政法部门的某些人假借黑恶势力来了难获利。这样的事实的客观存在,对民众的法律观念影响极大。有些农民就用“官黑一伙”、“警匪一家”来表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绝望。3、合法性危机的对象在加速上移。十年前农民一般只是质疑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非法行为,还将希望寄予县乡政府,而现在许多农民认为县乡政府已经是“乌天黑地”是农民灾难的制造者,有的农民将省级政权视为农民灾难之源。虽然现在许多农民还将希望寄予中央政府,但对中央政府有没有能力处理好这些事情表示怀疑。他们比较典型的说法是:“现在的中央领导的心还是好的,还是想让老百姓过好日子的。可天高皇帝远,下面的人不听,中央也没有办法。如果有办法的话,为什么发了那么多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县乡政府和干部理都不都理,还说是狗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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