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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否定集中公审公判的深意
日期:1/14/2004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怡

高法否定“集中公审公判”的深意

王怡

12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其中要求法院必须依法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据12月1日新华社消息)。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鲜明地反对和否定“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的、为地方行政目标捧场的审判活动。

近年来,法院系统在努力摆脱行政执法的配角尴尬,有不少令人鼓舞的举动。如2001年以来最高法院积极推动宪法的司法化,包括这个不太起眼的《通知》,都显示了最高法院在当前制度框架下努力向着《宪法》所确定的法院地位归位的制度抱负。司法摆脱干扰实现独立目前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法院系统开始在制度变迁中显示出坚守独立角色的态度,非常值得赞许。

长期以来,“公检法”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短语,法院看上去似乎并不具备足够的权威。尽管我们理论上将法院执掌的裁判权称为“司法权”,但我们却更习惯于把“公检法”统称为司法部门。法院在开展司法运作时,常常习惯于把其他行政部门拉上,似乎不这样做,就不足以在司法领域单独地发号施令。

法院为配合地方政府的治安管理目标,长期以来大搞集中化、运动式的“公审公判”。似乎法院的角色就是帮助地方政府维持社会秩序。这在民事诉讼中还说得过去,因为我们可以暂时把政府和法院都等同于国家,它们这时都是事不关己的中立者。但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却是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政府又是被告。如果法院是地方政府工作的助手,那整个法院就应在诉讼中回避。

在现代社会,法院最大的价值和最重要的角色不是在私人之间充当裁判,而是要在私人和政府之间充当裁判。这个角色要求法院必须摆脱政府的附庸身份,法院只能考虑诉讼中的司法公正,而不应去考虑任何一级政府的行政目标、考虑当年的GDP增长、考虑怎样为诉讼中的某一方当事人挽回损失。因为这种种考虑都会让司法独立地位出现动摇,让民众对司法正义和法院的中立失去最基本的信赖。同时这也是一种不必要的越俎代庖,因为真正的相互协助只能依靠真正的独立,而不是依靠藤缠树。

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最终的权力。因为就算法院没有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权,立法的最高效力也仅仅是普遍意义上的效力。在每一个具体场合,谁是裁判,谁就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协助。集中式的“公审公判”的确是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的一个原因,但拒绝这种运动式审判的最大意义却不限于此。最大的意义是法院开始拒绝成为行政部门的司法秘书。反过来,维护法院的中立地位、在制度上以行政的强制承诺一切司法判决的执行,做一个法院工作的积极的配合者,这才是政府应有的职责。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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