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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死囚咋都注射死刑
日期:2/15/2004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贪官死囚咋都“享受”注射死刑?

徐林生


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注射死刑。据了解,济南地区此前对死刑执行大多实行的是枪决,但法院最终还是决定对王怀忠采取注射执行死刑(见2月13日《新京报》)。

王怀忠是大贪官,被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但在绝大多数死刑犯都采取枪决的情况下,他被执行注射死刑似有“照顾”的一面。这种“照顾”有何理据不得而知,不过,“享受”注射死刑的贪官死囚,却远不止王怀忠一人。成克杰、李真、马向东、李玉书等近两、三年被判处死刑的大贪官,均被执行注射死刑。这里引出一个值得探究的现象:贪官死囚咋都“享受”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和枪决,都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相对于枪决,注射死刑显然要人道、文明得多,更容易得到死囚本人及其亲属的接受。根据现行法律,对死刑犯采用何种行刑方式主要还是由法院决定,犯人并无权选择。在目前枪决死刑和注射死刑并用的阶段,对一个死囚犯是采用枪决行刑还是注射行刑,并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由于受到行刑条件限制,各地法院不得不大量采取枪决行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决定一个死囚采用枪决还是注射行刑,可能不是个简单决定,而是涉及法律公平问题。由于法院有选择决定权,同样触犯一部刑法,同样受到极刑处罚,绝大多数犯人可能被枪决行刑,而个别犯人则可能执行注射死刑。假如贪官死囚都“享受”注射死刑,没有一个被枪决行刑,那么,法院的决定理据何在?能确保其决定是公平、合理的吗?

从普通公民的角度看,不管是枪决行刑还是注射行刑,执行的都是死刑,无本质差别。但是,从法理上说,贪官死囚与别的死囚犯,应该享有平等权利,在死刑行刑方式面前也应平等对待。在目前存在两种死刑行刑方式的客观情况下,贪官死囚大都“享受”注射死刑,而其他死囚却绝大多数执行枪决,显然是不能不引起注意的问题,我们有理由期待国家最高立法或司法机关尽快作出明确界定。否则,具体执行的法院恐怕难以自圆其说,长此以往,难免给人以“照顾”贪官死囚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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