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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资本无罪辩护
日期:2/21/2004 来源:网络 作者:顾则徐

                          ——中国民商及其“原罪”伪问题

作者:顾则徐


一,中国民商传统:丑小鸭本是天鹅

中国商业的传统,有官商与民商之分。中国的民商古来有三种:官僚辞官后或官僚亲系人员利用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本非官僚及其亲系人员,但与官僚及其机构结成同盟,借助于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与政府无大瓜葛的真正的民商。中国古代由于官僚机构通常只设置到县一级,因此,日常的商业活动基本是由真正的民商作为主体。很典型的是瓷器生产,有官窑、民窑之分,官窑虽然质量高尚,但数量很少,有时甚至只能满足皇家消费,是民窑满足了国内基本需求。隋、唐的扬州,宋、元的泉州,明、清两朝苏州的繁荣,依靠的便是真正的民商。

当今中国,由于官僚机构下置到了社会的最底层(居委、村委也是官僚化机构,并不是真正的民间自治组织),对生产和贸易进行着普遍的“管理”,因此,民商的生存和发展便受到了极大的约束。现在即使开个小饮食店,也要与工商、税务、卫生、治安、街道或乡镇政府、居委或村委等建立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即使不是名义上的,也逃不过最起码的私下运作,比如,要搞定收垃圾费的老头、老太,要搞定联防队员,要搞定城管队员等等。社会得到的,是政治对商业的统治,求得集权政治的暂时稳定;所要付出的代价,是普遍、全面、长期的社会腐败、政治腐败、商业腐败。

自古以来,真正的民商对中国的一大贡献,便是开拓并支撑了海外贸易。在社会全面的官僚统治之下,真正的民商可能求得一时繁荣,但没有长期出路,而且其原始积累和成长非常艰辛,就如从巨石下钻出的草木,终于见了阳光,究竟不成大材。因此,特别在东南沿海一带,不少真正的民商便向海洋寻求出路,以逃避官僚机构的压迫。即使海禁时期,“走私”也并不停止。因此,真正的民商总是处于被歧视的地位,闭关锁国时则被视为应该扫荡的罪人。

早在文革晚期,温州就出现了自由市场。中国的今天,得益于两件事:一是安徽农民的承包,一是温州人的自由市场。这两样如初春的冰裂,于悄无声息中惊天动地。但真地要春天到来,还是逃不过官僚阶层的肯定、支持、控制、压制。承包被政府作了认可和推广,几乎成了解救中国痼疾的万金油,到处都去涂一下。自由市场则被政府羞羞答答地认可和推广,但商业的成长更受到了官僚力量的改造。改造的方法多种多样,即使最单纯的集市贸易,也在粗鄙的整顿脏、乱、差中,有如乡村少女被绞了面孔,变成了小媳妇模样,而所谓大商业工程又使她变作了把坐便器当作面盆洗脸的“贵妇”。

中国人口众多,心理是喜欢热闹,购物好往人堆里挤抢,所以,向来的商业街都是逼仄,人们熙熙囔囔地边走边看,从街这边窜到那边,即使不买东西也觉得有看了大戏的兴奋。现在偏要一致学人口稀少、心理经不得热闹的西方,以为那是现代文明的唯一模式,一条宽大的马路,稀落着一些巨大的商场,不能随便窜马路,不能摩肩接踵,逆民俗风气和民族心理而行,零售贸易不低增长才怪。上海虹口区有条周家咀路,其中段都是一至两层的民房,1980年前后开始出现私人涮羊肉店,不几年就形成涮羊肉一条街,生意火暴,名声斐然,以至其它地方做涮羊肉生意也打“周家咀路”牌子,90年代后期周家咀路改造,虽然虹口区政府信誓旦旦要提升周家咀路涮羊肉牌子(其实是把它洋化、大商业化),却还是毁掉了这条街。现在上海南京路虽然搞步行街,但两侧巨大的商场并不符合人们溜街心理,自然也不如了过去。丢了文化,当然就没了牌子。这种衰退,在中国比比皆是。旧上海繁华,是有西装也有长衫马褂,西装做西装的生意,长衫马褂做长衫马褂的生意;如果取消西装,便不能进步,如果取消长衫马褂,便失去大众,是用局部进步掩盖整体衰退;解放后两样东西都革命掉,便注定了落后。凡零售,店主最会切实地调整卖什么、怎么卖,最知道该在哪里卖、选择什么房子、怎么装潢、怎么布置店堂、怎么出样、怎么吆喝,政府一来插手、一来规划,便多是完蛋的命,多是卖不动的结局。这是外话。

在种种的变化中,有一样总是不变,那就是官僚力量的压迫。因此,即使真正民商出身的温州人,也不得不低头。也因了是真正的民商出身,这一低头自然也就低得干脆、实际,不会象河北的孙大午那样倔强(孙大午曾经是银行干部、人大代表,在当地自然也属于有实力、有面目的人物,有些倔强的根底)。这就是一个温州律师朋友说的:“在毫无政治背景的温州民企,行贿、搞关系的本事却是中国首屈一指,这已经是温州人的成功不可或缺的部分”。温州许多真正的民商就此演变成了与官僚及其机构结成同盟,借助于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类型的民商;也有通过买官僚帽子、与官僚联姻、认爹作弟等方式,演变为了官僚辞官后或官僚亲系人员利用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类型的民商。至于温州人中,本也不缺官商,毕竟,温州本身就有许多的官僚和官僚机构,是中国政治版图一个不可或缺部分。

但是,中国真正民商的心并不死。民商既为商,思考问题总是以实际为第一,总要追求实在的利润,为此不能做真正民商也是从实际考虑的选择。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民商也有自己超利润追求的思想、灵魂,他们心底并不愿意纠缠到官场的腐败氛围中去。典型的例子,便是孙大午。在温州,也有大量律师朋友说的“老实的企业家”。他们虽然“十分辛苦”,但并不是他们不明白世风,不会“行贿、搞关系”的操作技巧,而是要坚持真正民商的性质和操守,不趋炎附势、同流合污。象历朝一样,更有一批真正的民商走向了海外,走向了世界;这方面,温州人走在了很前面。所以,中国真正的民商是不死的,温州真正的民商是不死的;不但不死,前所未有的世界市场和国内市场也给真正的民商提供了广大的舞台和越来越多的活动缝隙,比如上海房产的民间炒作便活跃着温州人身影。

正是从文革自由市场到今天的发展,我便对律师朋友说温州人是传统的,他们继承了中国的民商传统和精神。从温州人身上,我看到的是中国民商将来的希望。他们通常散处,勤劳刻苦,毅力顽强,独立开拓市场,如水银泻地,见缝则渗,遇有一番洞天,便聚集一起,齐心合力,变小资本为大资本,迅速实行温州式垄断。他们对中国将来的进步,会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暂时的缺陷,终究只是暂时的缺陷。丑小鸭既然本是天鹅,便终究会成长为飞达云端的天鹅。

二,民商无罪,更无原罪,是有原功

现在议论民营资本的原罪问题,为是否应该赦免他们的原罪而热闹争执。其实这是个伪问题,对中国真正的民商来说,更是个彻底的伪问题。假设提出“原罪”的人是出于好心的话,那么,这就是一个“好心的阴谋”,既是把中国民营资本贱民化,又为革民营资本的命埋下了理论伏笔,为全面弹压民营资本装好了子弹。

所谓的中国民营资本原罪是非严肃的和非科学的经验判断。原罪概念来源于亚当、夏娃故事,是一个宗教观念,借以分析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形成,等于用远洋渔轮的拖网到泥沟里捉小鳅。必须假设中国人都信耶酥,把《圣经》当作绝对的真理,中国人便可以认为人是有罪的;既然人是有罪的,那么,不仅仅民营资本,包括中国的一切资本,包括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就都是有罪的;但这样等于什么都没有说出,特指民营资本有原罪,于此不通。特指民营资本有原罪,必须从严格的社会分析和实证统计中作出,必须研究其胚胎状态。原罪与罪是两个概念,是要在胚胎形成时就要犯下的。

中国的民营资本萌芽于1980年前后,主要是三类:一是脱帽后政府归还给“资本家”们财产、利息等,使他们有了一定量的资本,政府鼓励他们发挥余热,重新做生意,那时,我曾专门访问了上海著名的“资本家”刘靖基等人,他们响应政府号召,组织、发展工商联,积极推动中国市场进步,这里面有罪吗?一是从农村起步和滥觞的承包制度,其中有些责任人通过承包经营变成了“万元户”,少数又进一步发展为了私营企业主,那时的承包人是在巨大的经济风险甚至政治风险以及广泛的社会歧视中进行的,他们勇敢的承包犯罪了吗?三是自由市场摊贩和开小店的个体户,前述上海周家咀路涮羊肉一条街,当时我曾专访过主要开拓人绰号“老虎”的店主,他文革中到西北吃官司,文革后回沪,已经三十好几岁,因为街道安排不了工作,便想到西北的涮羊肉,利用自己狭小的住房开了仅够摆放一个大涮锅、两三个小暖锅的小店,自己住不到一米高的阁楼,不想生意火暴,连一些住沪的外国人也经常赶来挤在锅边猛涮,他成了“万元户”并娶到了老婆,街道把他当作“改造好的人”的典型进行宣传,声称他的“进步”都是街道党委领导下取得的,并劝他写了入党申请书,按照今天的“原罪说”,他岂不是犯了罪!

中国民营资本在其胚胎期,不仅无罪,而且有功,有大大的功。没有老一辈资本家的脱帽,中国改革之初就不懂做大生意,就没有优秀的市场经济人才。有了荣毅仁,中国政府才可以作向海外规模化资本输出的决策,为沟通大陆与港台的市场打下坚实基础,从而为后来港、澳回归打下经济和社会稳定基础。上海五十年代消灭了证券商,文革后连帽子也没有可脱的,重建证券市场没有了人才,就在一片闹哄哄中起步,以至今天仍然陷在混乱的泥潭里。没有承包,中国吃饭问题就不能解决,微观经济就无法提高效率,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持久高速增长。没有自由市场和个体户,中国的流通领域就是死水一潭,服务行业就象太平间一样冰冷、死寂,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转就无法加速循环。从这个角度说,不是原罪,而是原功,是大大的原功。

指称中国民营资本有原罪,哪怕直着嗓门叫要赦免,在其思维的潜意识里,仍然是立在资本有罪的立场上,仍然是出于一时策略考虑对中国民营资本的机会主义利用,与不赦免者的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是现今就要讨伐其罪行,一个是暂时搁置起来待将来时机成熟了再讨伐,根子里都一样,都是不愿放弃对民族民营资本进行无产革命,跟当年鼓励百家争鸣引蛇出洞后再反右的“阳谋”是五十步与百步。

1980年代中期,由于价格的双轨制,便出现了普遍的倒卖。一类是官办的“民营”公司进行疯狂的倒卖活动,但倒卖获得的利润,性质上仍然属于官有,对其进行私人占有的基本途径是两条:一以承包的名义,一是贪污。另一类是私人投资戴集体帽子的伪集体、国营公司。彼时新兴的乡镇企业迫于被排挤在原材料计划之外,既是原材料倒卖活动的最后接受者,有时自己也进行倒卖。同时,社会上也涌现出了无数的掮客,有“十亿人民十亿倒”之说。在这一过程中,贿赂和介绍贿赂大倡,即通常所说的“回扣风”。这样,中国就出现了一批倒卖型“私人资本”:贪污积累者,受贿积累者,介绍贿赂积累者。我在1980年代末从事反贪侦查时,见识了大量事例。但是,这些“私人资本”本质上并不是民营资本,他们积累的根源是官营资本,是依靠国家、集体资本向民营资本的转换,因此,他们的罪与其说是民营资本的罪,不如说是官营资本的罪,是权利及其权利关系的罪。

进入1990年代,出现了一批通过金融活动或金融操作积累的十万、百万级以上的私人资本。一种是通过购买股票认购证和股票发财的人,他们并没有罪,有罪也是中国股票市场本身幼稚的罪。有一种不但有罪,而且罪孽深重,他们利用银行的不规范和银行官员的受贿行为,以集体企业的名义套取巨额银行贷款,然后把资金转移到个人或自己的私人企业名下,由集体企业继续承担银行债务。这种情况的本质是贪污,与贪污者的官方权利紧密相关,因此,其罪仍然是职务犯罪,是官商罪,不是民商罪。

1992年后,中国私人资本迅速涌现,成长快速,其原因有很多。从罪而言,主要有这样一些情况:一,受贿、共同受贿、介绍贿赂。我曾接触一位自称大庆市第一私人企业家的人,他1990年代中期的资产自己号称有两三千万元,他原来的职位是负责原油供应的干部,他自己说是受贿太多了,怕暴露后被枪毙,便辞职办了工厂。有一个组织私募基金操作股票的人,仅在北京就有两套别墅,在上海有四、五套别墅和高档住宅,声称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花钱了,他原来是国务院某部委管进出口批文的,在位置上积聚了大量钱财,然后见好就收做股票,而选择做私募基金也是因为“里面有人”,通过给里面的人干股保证赢利。二,贪污。三,挪用公款经营后积累资本。四,利用官方职位所拥有的资源,扶植亲属或可靠的人士进行经营,时机成熟后脱身明确自己的股份。五,走私。六,制假贩假。七,金融诈骗。这里面,至少前四种都是直接的职务犯罪,不是民营资本之罪——本不是民营资本,便无所谓民营资本之罪。后三种,即使不是职务犯罪,要做大一般也与他人的职务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有一种情况比较复杂,那就是公有企业的买断。有一部分人是故意利用私有化政策,变高额公有资本为低额私有资本,其中充满猫腻,从经验判断有罪也未尚不可。但由于政府习惯于一刀切的工作方法,更多的情况是“送”公有资产给企业负责人,“强迫”他们成为私人业主。我亲历了浦东新区某镇的企业买断运动。当党委、政府提出镇、村两级企业进行买断时,当然的买断人自然是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除了个别厂长、经理表示愿意转化为私人老板外,大多数并不积极,原因不在于经营,而在于资金,他们拿不出钱,一些人说:“我们一直廉洁,按规矩拿工资,可以掏出多少钱镇领导算得出,现在突然要拿出大笔钱买断,是不是认为我们过去都是贪污分子,家里藏着很多钱?早知道这样,我们过去就贪污了。”结果,为了完成买断任务,只好把公有资产大打折扣,而且也只能在收取买断款方式上采取灵活措施,导致半卖半送的局面。

综上,中国民营资本在经过胚胎期后,在不断加入这支队伍的人员中,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九十年代,渐渐地由无罪而有罪,由轻罪而重罪,由少罪而多罪。但是,必须理清这样几点:一,既然不属于胚胎期,便谈不上是原罪。中国民营资本是一个整体概念,是一个阶级或阶层,必须从其整体的演变考察,以后进的人(即使他们的资产占了较大比重)有罪而上溯为原罪,不符合基本的逻辑。二,这些有罪者来源于官僚、官商以及他们的同盟者,并不是真正的民商,而民营资本的民间性决定了真正的民商才代表了民营资本的本质,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有罪的私人资本不能代表整个民营资本有罪,更谈不上民商有原罪。三,这些有罪者转为民营资本后,基本属于官僚辞官后或官僚亲系人员利用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类型,和本非官僚及其亲系人员但与官僚及其机构结成同盟并借助于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的类型,虽然在资本量上十分巨大,但不等于在人数上占着民营资本的决大多数。事实上,中国民营资本人口更多属于小商贩、小加工业主、小企业主。因此,少数人口“有罪”不能代表全部人口有罪。四,这些罪主要不是他们在成为民营资本时犯的,而是主要在作为官僚时犯的。从这个角度说,他们的罪不是民营资本的罪,而是官僚的罪,作为民营资本——无罪。如果因为他们的前身是官僚,是做官僚时通过犯罪积累了资本转入民营资本行列,而称之为原罪,这等于说伪军投诚、起义并改编为八路军后,指称八路军就此有了汉奸原罪一样荒唐。五,不能否认民营资本的一些个体会是有罪的,比如通过制假贩假积累资本者即是,但个别人的有罪不能等于民营资本整体有罪,这就好象有工人犯罪不等于工人阶级有罪,有农民犯罪不等于农民阶级有罪一样。

指称中国私人资本有“原罪”的另一说法,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判断他们从来就有严重的偷逃税行为。这是一种粗陋的缺乏理智的指责。一切具有自主地位的资本,其基本的目标总是利润,而具有实际意义的利润总是税后利润,因此,他们无不会设法减少自己的税收支出。正因为这样,税种设计和税率调整才成为一个国家基本的经济杠杆之一。当国家税种和税率一定并不可减免时,减少税收的基本途径有两种:一是合理避税,一是偷逃税。合理避税涉及复杂的经营技巧和会计技术,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犯罪的问题(以合理避税名义偷逃税不在此列)。偷逃税总是非法的,但只有当偷逃税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构成犯罪。合理避税是一种普遍现象,可以认为,任何不懂得或不尝试合理避税的经营者,都不是合格的或有资格的经营者。较之合理避税,偷逃税总是少数的现象。问题在于,中国政府基于财政利益,并不鼓励和支持合理避税,也缺少对合理避税的研究,面对普遍的合理避税事实,在观念上一律斥之为偷逃税,甚至,有时也会对合理避税按照偷逃税进行处罚,造成了中国普遍偷逃税的假象,并形成了强烈的经验舆论,而舆论的矛头则又被无理地引导到了民营资本头上。

事实是,由于中国政府机构的日益臃肿、公务员的中产阶级化和贵族化,并长期热衷于各种形象工程投资,从而导致财政越来越陷入赤字陷阱,因此,政府对税金的征收也是越来越强化。税入增长超过国民经济增长,反映了政府对企业的税收压迫。私营企业在中国长期的被歧视地位决定了他们面对“横征暴敛”时,必然处于中国企业界的最弱者地位,同样金额的偷逃税在国企、集体企业、外企一般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在私企则自然会跟进刑事追究。虽然私企因为偷逃税受到刑事追究的绝对数量并不多,但因为国企、集体企业、外企偷逃税很少有被刑事追究的,因此,就进一步造成了都是私企偷逃税的社会假象。由此可见,对中国民营资本从来就有严重偷逃税行为的判断,是建立在一种假象事实上的社会舆论,是一种被误导的舆论。

有一种意见是统计基础上的判断。这一统计事实是,中国20%的人口拥有80%的存款,但拥有社会大部分财富的富人所交纳的税额却低于穷人,据此唯一的解释便是富人偷逃税,而娱乐界人士偷逃税的现象则向公众印证了这一判断。这判断在大方向上没有错,但富人不等于民营资本。民营资本是经营过程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其周转受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约束。了解经营实际的人都应该知道,经营者一般都把主要的资金投入在了资本周转当中,很少会有把大量资金存入个人银行户头的现象。在经营者眼里,银行存折是死钱,只有投入经营才是活钱,只有活钱才会生出更多的钱(较之经营利润,银行存款利息几乎是个忽略不计的数字)。因此,所谓80%的存款当中,属于民营资本家的只会是少数,其相当重要的部分是各种非法所得,包括贪污贿赂款。正因为是非法所得,所以便不会纳税、不能纳税,从而导致富人所交纳税额低于穷人的现象。不是民营资本偷逃税,而是非法所得偷逃税;非法所得本无所谓偷逃税,而是比偷逃税更严重的行为。

三,鲜花下的沼泽:河北省一号文件

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省政法委出台的《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其中第7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河北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闫五一向媒体解释说,之所以对法律规定重申,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存在这样那样的偏见,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查处的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忽视或故意不审查追诉时效,仍立案查处,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等到问题查清了,才发现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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