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渔
据报道,继无锡、常州、苏州后,南京、广州等城市亦在酝酿设立“禁讨区”。而北京、深圳等地则出台了地方法规,打击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等行为。
中国各大城市这一系列针对乞讨的制定地方法规的行动,使有关“禁讨”、“限讨”的话题再次成为新闻焦点,而事件和新闻背后的法理依据,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
在前一轮讨论中,不少发言者立脚于乞讨者的权利看问题,这是自然的,也是可喜的。
乞讨者是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长期被人讨厌和瞧不起,他们完全无法表达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诉求,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声辩,不仅是出于怜悯,而且是着眼于公共生态的平衡。
更有长远意义和更重要的是,我们几乎所有的人,从一般公民到管理人员,从法学家到立法者,在处理个人权利和公共秩序的关系与矛盾时,从来都是偏向和倚重秩序这一端,乞讨问题的讨论好不容易冒出了新苗头,但无非是啼声初试,这种声音对实际立法活动的影响,看来还是微乎其微,因此,在乞讨问题上对权利的维护,值得一说再说。
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认为,禁讨令的出台实质上是为了调和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之间的矛盾。他说:“秩序与自由都是法律保护的价值,关键是二者哪一个应该优先的问题,禁讨令则是优先考虑秩序安排。”
在我们长期的思维和行为中一直是把秩序放在自由之前,而且秩序和自由相比,从来都是处于压倒优势,我们固然不主张反其道而行之,但什么时候把自由和个人权利也提上议事日程呢,为什么不努力使二者兼顾,保持平衡呢?
其实问题比现在说得更严重,我们历来习以为常的做法是,表面上双方都考虑,只不过有些偏重一端,但实际上以一方抹杀另一方。
比如据报载,这次北京市出台的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卫生、强索强讨、进行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妨害公共秩序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其中除了“强索强讨”与乞讨有关(准确地说也不是只有乞讨者才强索强讨)外,其他活动,依据既有的法律法规,本来就属于应该制止和处罚之列,这些不法行为并不必然与乞讨行为联系在一起。
这是不是因为处理乞讨行为有争议而故意把无争议的罪名与之捆绑在一起?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从语意上分析这个规定,对于并不“影响市容卫生、强索强讨、进行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乞讨活动,不但不应该干预,而且应该保护,难道这果真是订立这个法规的本意?难道人们将其称为“禁讨法”是错了,应该称它为“护讨法”才行?从历来的经验看,这么分析,这么理解是不符合实际的。
这就涉及到我们一贯的做法:为了使一项说不过去的法律法规获得支持和通过,在词句上打主意,故意把罪错行为和所欲禁止的行为连在一起。
实际上禁止和处罚的,就是预定的某种行为,而不是加了若干形容词限制的那种行为。
人们的经验和直觉往往更能把握事情的实质,各地即将出台的法规,不管加上多少拿得上台面的话,但人们自然地称之为“禁讨令”,因为它们本身就是禁讨令。
我们在讨论中倚重自由和权利这一端,并不是忽视秩序,而是因为,在立法事务中,自由和权利从来还不是我们的思维、话语和行动的一个有效维度。
我们不仅要保护乞讨者的合法权利,我们所争取的还有,要使立法沿着真正的法治轨道进行。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原载《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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