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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雅:中派与党派之争
日期:6/26/2004 来源:民主中国 作者:陈小雅

                       ——就胡宋矛盾答王锡荣质疑

陈小雅

2004年3月22日,在“千龙网”上读到王锡荣先生《宋庆龄冤枉胡适?谁对“开除风波”说了谎?》一文。据谢泳先生说,该文原载2004年2月11日的《中华读书报》。文章洋洋万言,点了邵建先生和我的名,但主要是批评我2003年1月发表在《民主中国》上的那篇《宋庆龄开除胡适事件重审》。一篇发表在海外电子杂志上的纯粹谈历史问题的考证文章,值得在国内报刊和网站上公开点名批评,说明作者的确是“骨鲠在喉,不吐不快”。这其实也是笔者期待的结果。
  
  通读王先生的文章(以下简称“王文”),主要观点如下:
  
  1、关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开除胡适事件,早已定案。所以“不禁为两位作者的大胆而惊出一身冷汗”。
  
  2、在政治犯遭受酷刑问题上,不是宋庆龄、史茉特莱说了谎,而是胡适说了谎;而在“开除风波”上,则是“翻案文章”说了谎。
  
  3、既然中共地下党员刘尊棋已经承认反省院犯人提供的“酷刑报告”出自己手,且系“组织行为”,“美国著名记者史沫特莱”作伪的嫌疑就应该排除。明知此事,还“诬枉”史茉特莱,是“栽赃”。
  
  4、蔡元培、杨铨都是有“独立人格”的人,他们替宋庆龄和史茉特莱所作辩护说明同盟并非由“一、二私人专擅”。林语堂则是胡适埋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总部的“内线”,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着“耐人寻味”的角色。
  
  在阐述本人的读后感之前,首先要声明的是,对于王文采取的说理的姿态,笔者是欣赏的;在资料和研究不足的情况下,他的一些推测(主要是对宋、史的推测)是善意的,有些也是言之成理的。但是,基于王文并没有对研究提供更多的证据,所列举的“驳难”理由事先也在笔者的思考之列,以及他并没有正确阐释胡适及笔者的观点等等原因,他的基本观点,笔者是不同意的。
  
  王文错解本人文章,或因故意,或因阅读不细,或因《孙中山宋庆龄研究动态》的转载不全等原因造成,均属本人无能为力之列,所以在本文中一概不作辩解,有心人愿作裁判,可登陆www.google.com网站,在“高级检索”状态下检索“宋庆龄开除胡适”,到任何一家转载拙作之网站上,重读一遍,即可消除迷雾。在此,笔者只想针对王文上述观点中,因笔者论述不充分而给人们带来困惑的地方,作一点补救。
  
一、胡宋矛盾的症结
  
  返观整个“开除风波”,发难者虽是胡适,但起因却在同盟的“上海方面”。
  
  1、胡适为什么会“窝里反”?
  
  胡适发难的背景有三:
  
  其一,史茉特莱以个人名义对他这个“分会长”发号施令;
  
  其二,总会在不与分会商量的情况下,签发一个以分会考察地点为名义的信件;
  
  其三,李肇音的“伪托”胡适之名向报社投稿,所附内容与史茉特莱附来的“酷刑报告”完全一致;而其信件字体,又与另一具名者写给胡适的信件的字体出自一人之手。(见《字林西报》记者关于胡适为政治犯问题发表的报道,载《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册,189页)
  
  ——这里有三个关节点:
  
  其一,宋庆龄的“秘书”有无权力对分会或任何一个成员发号施令?这是一个要由“组织法”确认的东东,如果在胡适加盟时,此法尚未成立,胡适有理由视这类指令为“非法”。
  
  其二,视察北平军人反省院是在分会与总会代表——杨铨的共同商量下决定并且同行的,在未经商量的情况下,上海方面就发表具名反省院囚犯的信,是违反“默契”的。严格的说,是“非组织”活动。因为在这里,“组织”是一个包括总会与分会在内的集体,而不是“会长”或会长的“秘书”。
  
  其三,正因为李肇音的信,在内容上与史茉特莱发来的“酷刑报告”一样,且发出的时间又与总部行为丝丝入扣,所以,它决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个事先计划好的“集束行动”的一部分。事发当时,胡适还来不及辨别,到底是上海方面受了人家的“骗”,还是上海方面主持了这一“集束行动”。而如果是后者——这样大的行动发生在北京,却瞒着北京分会成员,搞“暗箱操作”,在胡适还作为成员,并且是正式选举出来的分会长、还在热情洋溢地积极工作时,上海方面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值得商榷的。
  
  当胡适去信上海,要求“彻查”“酷刑报告”之来源,并对总会行为有所检讨时,起初,蔡元培、林语堂和杨铨等人,都觉得事情“严重”,可见,他们是被排除在这个“集束行动”的决策者和知情者之外的。所以,在他们的敦促下,上海方面才召开了“紧急会议”。但当会议过后,上海方面以蔡、林的名义答复胡适时,除了清淡地表示了一番“歉意”之外,便由“集体”的名义,承担了发表的“过错”。至于“酷刑报告”来源何处,为什么会和伪托者附送的材料内容一致,而一个署名“北平反省院”另一个则署名“河北第一监狱”,上海方面并未给予答复,而是把皮球一脚踢回给了胡适——既然发生在你的周围,你自己查去吧!
  
  而胡适认为,上述疑点,的确关涉到材料的真实性问题,至少,那些指控的“酷刑”到底发生在哪里?既然提出控告,或代人控告,原告总负有举证的责任吧?代理人总必须有知情权吧?若要发难,至少得说清楚时间、地点和人物吧?胡适说,这关系到这个新生团体的“信用”问题(见胡适2月5日致蔡元培、林语堂的信,载“书信”中册,181页),这正是一种爱护同盟的态度。把胡适的反应视为“过激”或“窝里反”,本身就是持“专制主义”立场,或长期生活在“专制”统治秩序下,对专制行为司空见惯的表现。
  
  2、胡适是否藏匿政治犯信件不报?
  
  王文断定,在政治犯遭受酷刑问题上,不是宋庆龄、史茉特莱说了谎,而是胡适说了谎,因为在胡适家里还“藏着”其他四封同一时期涉及政治犯遭遇的来信,胡适故意隐匿了它们,却抓住李肇音“伪托”一事,有意“搅局”。
  
  这些信件是:1月24日千家驹的信,他本人不是政治犯;2月2日,被囚于军法处的北大旁听生杨韶秀的信;2月4日反省院犯人周默秋的信。还有一封没有标明时间,但被出版者编排在2月28日宋庆龄宣布“会章万难变更”,勒令胡适“自由出会”之后的关仰羽的信,信内的确附有一份控诉宪兵司令部的长篇材料。
  
  笔者在写作《宋庆龄开除胡适重审》时,也曾读过这些信。除那封关仰羽的信外,在这些信中,没有一封提及自己是在何处具体遭受了何种刑罚的,也就是说,在指控方面,均没有史茉特莱和李肇音提供的“酷刑报告”来得具体和有力。胡适连“酷刑报告”尚且质疑,又怎么会轻信这些“要素”更加不全的指控,并拿出去张扬呢?
  
  必须澄清的是,胡适不赞成轻率发表未经考证的报告,并不意味着他对受难者的“冷漠”。他在2月5日给《燕京新闻》社的信中特意写道:“我……并没有意思认为此地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然而我不愿意依据假话来进行改善。我憎恨残暴,但我也憎恨虚妄。”(见“书信”中册,183页)在得不到上海方面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他并没有进一步的行动。只是在2月11日上海方面又抛出《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檄文后,他才于22日对《字林西报》记者谈了自己对政治犯待遇问题的理解:
  
  ——逮捕政治嫌疑犯必须有充分确切的证据。诬告应予依法治罪。
  
  ——政治嫌疑犯被捕后,应遵照约法第八条规定,于24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
  
  ——应由法院起诉的政治犯,必须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讯;不需起诉的应立即释放。
  
  ——拘留和关押的犯人,应予以合理的人道待遇。
  
  同时,他批评了“释放一切政治犯”的口号。不同意政治犯一概免于制裁。(见“书信”中册,191页)
  
  胡适的这些言论,即使今天看来,也是条条经得起推敲的。

王文或许没有注意到,胡适对上述写信人是给予了积极的回应的。请看2月26日,那位敏感的湖南青年周默秋在给胡适的回信中说:
  
  “拜读手示后,我是多么感激和快乐啊!生命将要在茫然的沙国中被救了。天呀!我能不狂然自庆吗?我底时代之父!我感谢你!我永远以自勉地精神来报答你……我不会灰心……”(见“书信”中册,192页)。
  
  可见胡适给他的鼓励是多么的重要!
  
  王文认为,如果同盟提出的指控不实,也应由当局去澄清。以此推理,胡适指控史茉特莱提供的是“伪造材料”,是否也应由史茉特莱去“澄清”呢?史茉特莱没有澄清,这个伪造名誉,是否一直要背到1981年,刘尊棋发表那篇《庆龄同志,感谢您的救援》的文章披露真相才能卸去呢?让胡适做事,又不让他知情,责任在谁?我想,结论是不言自明的。
  
  3、“集束行动”发自何人?
  
  当然,笔者在写作之日,已经知道了刘尊棋的故事。因此,笔者并未认为“酷刑报告”尽系伪造。但笔者为何要把“托名信”事件与史女士联系考虑,并作一番“亲子鉴定”呢?笔者为什么排除了狱中犯人所写的可能性呢?有朋友认为,假使刘尊棋还活着,这个问题便能有答案了。但笔者认为,依据种种迹象,史茉特莱嫌疑最大:
  
  第一,作为单个的狱中犯人可能从报上读到胡适等视察监狱的消息,但不可能知道胡适的确切家庭住址。
  
  第二,作为无组织的单个的犯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采取同样的行动,且与宋、史的动作前后呼应,丝丝入扣。因此,不但李肇音的托名信,另外四人的信件,均有可能是这一“集束行动”的一部分。
  
  第三,即使这些信件是偶然凑巧,一同写就,也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集中被带出监狱之外。
  
  第四,关在两处的不同的犯人,不可能用同一笔迹同时写信给胡适(见《字林西报》记者关于胡适为政治犯问题发表的报道,载“书信”中册,189页)。
  
  第五,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刘尊棋带出给史茉特莱的“酷刑报告”乃英文件,(见陈漱渝《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京出版社,85年版,51页)是同盟将其翻译成了中文。但宋庆龄2月1日签发两种文本后,中文报刊当时均不能登载,所以只有“英文本”刊登在了各处的英文报刊上。此后,才发生托名胡适送交,向北平的中文报纸投稿之事。当这一行为碰壁后,在2月11日,这个中文件才在同盟自办的《中国论坛》发表,并配以《释放一切政治犯》的社论。
  
  以上五条可疑之处,如果只有一二条存在,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偶然”。但当五条俱列时,“亲子鉴定”就不可避免了。笔者当日著文未加详列,纯粹是出于版面限制的考虑,而非出于“轻率”。话说到此,王先生的“冷汗”也该被烤干了吧?
  
  4、反省院是否存在酷刑,仍需验证
  
  刘尊棋的现身,并不等于反省院的“酷刑”问题已经迎刃而解。想必王先生也分得清楚:找到了投诉人,并不见得同时证实了“控诉信”所指内容的真实性,否则还要司法裁决作什么?判别一封信来源的真假、一封信中所指事实的真假和在蒋介石统治下是否“存在酷刑”完全是三回事。宋庆龄、鲁迅在当年的辩论中混淆了上述三个层次的问题,究竟是他们的智商有问题,还是故意采取了“不正当辩论”的手段?读者自会有自己的判断。
  
  说反省院有“酷刑报告”所列的罪行,这连上海方面的代表杨铨也不相信。他给胡适的信中说,他是在返沪的火车中读到《大陆报》上刊出的报告的。他当时的心情是“亦甚诧异”。返沪后,他曾负责任地转告“会中诸人,文中所云,即使有之,必在入反省院前,不能笼统便加入反省院也。”(杨铨2月10日致胡适的信,中册,186页)他的判断,为什么会与胡适的如此相近?难道“革命立场”比胡适坚定得多的杨也被当局欺骗了不成?其实,这不仅是一个凭借感观可以得出判断的事情,而是一个需要理性参与的问题。
  
  按照张学良建立反省院的宗旨,此院专门接纳那些已经招认和定案的政治犯人,的确没有必要再搞刑讯逼供。笔者近读《陈伯达传》,发现他当时正好也在那里坐监。他是在天津与安子文等人几乎同时被捕的,在看守所时,曾“鼻孔出血,连满九碗”,被送进医院治愈后才重回监狱。之后,他与中共顺直省委的囚犯一同被押解北平,先在军法处,后到反省院。在那里,他又因淋巴结核被送出开刀,主刀者是一修女……后来陈被亲友保释出狱。他的回忆与当日韩麟符一样,只字未提整个被捕和羁押过程有“酷刑”的问题。难道已经从共产党自己的监狱出来的陈伯达,还会对国民党当局的报复有所“恐惧”?为了核实这一事件,笔者最近又查阅了“61人案”主犯薄一波的回忆录,在涉及他本人的回忆中,也均未提及在北平反省院有酷刑的问题。相反还有“烧鸡为号”出狱的趣事。但那些活下来的人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在“文革”中遭受“酷刑”,有的还被弄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但他也提到一名叫张兆丰的党员,因策划“兵暴”,1930年在河北栾城被捕,经“严刑拷打与欺骗利诱”后被处决。而曾策划“兵变”成功的谷雄一,则于1931年在河北阜平被捕,在北平军法处牺牲。另有名郝清玉的地下党员1931年4月被捕,在天津市警察局遭受“严刑拷打和威逼利诱”,被押到北平反省院后,参加了1934年的绝食斗争,1935年被营救出狱后去世。另一名叫张玺的难友,是唯一一个可以从薄文得到确证的、在反省院遭受“酷刑”的受害者。他说:“1932年秋,张玺同志因叛徒出卖,在邢台被捕。不久,被押解到‘北平军人反省院’,即草岚子监狱,坐牢四年多。入狱后,他经受了敌人劝降、酷刑等考验”……这些当事人的回忆说明,杨铨当日的判断——酷刑“即使有之,必在入反省院前”,以及本人在《宋庆龄开除胡适事件重审》中所作判断,刘尊棋提供的材料中,至少有一例是发生在反省院的。当然,既然可以确证有一例,就可以判断决不只一例。但是,如要对当局提出上诉或将所得讯息公之于众,确是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补充内容的。我们在今天的条件下尚且要费许多周折才摸出点眉目,要胡适接信后立即作出“强烈抗议”,自然是有些强人所难的。在调查结论得出之前,不断言有酷刑,决不是“撒谎”;而在这些都没有做之前,就断言有酷刑,确是实实在在的“轻率”!
  
  5、“宣言”为何没列入“文献”栏?
  
  再者,笔者已经说过,宋庆龄据以开除胡适的所谓“会章”,在当时并不成立(参见陈漱渝书)。王文认为,同盟的“宣言”应与会章有同等效力。而宣言中曾列有“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而奋斗”的条文。笔者当日写作时,也曾参考过这个文本,但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文本并无正式文字流传,相关文字仅见于《申报》记者的报道。在这条报道中,连“宣言”的正式标题也没有,“宣言”二字甚至没有被加以书名号。作为专家成果的陈漱渝的书中,亦只字未提。
  
  不仅如此,这篇报道也不见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宋庆龄生前出版的“中华民国史资料从稿”之一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一书的“主要文献”栏,而是被收入“组织经过及其活动”一栏。笔者认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处理,应该是在大量专家研究基础上,对该资料的性质进行掂量后作出的安排。笔者在作文时未提此事,并非“视而不见”或“强作文章”。
  
  以“临时执委”的身份,拿这样一种“临时文件”作为要求合法选举出来的分会长就范的“会章”,这符合“程序正义”吗?王先生大概是司空见惯,但笔者的确认为很不妥当!
  
二、胡宋之争,中派之难
  
  上文已经说到,同盟的“上海方面”的确有一些“内情”是“不可告人”的。而身为北平分会长的胡适,就在这“不可告”的“人群”之列。正因为如此,史茉特莱的态度,就不单单是一个女人性格和语言方式的问题。
  
  1、史茉特莱这个人
  
  王文认为,史茉特莱是一个“著名的美国记者”,似乎这个头衔使她具有了天然的“公信力”。但王先生或许不知道,她的著名,是在中国,而不是在美国。她因职业得到的荣誉,远远低于她因支持“中国革命”所得到的荣誉。而在当时,她其实是以记者名义活动的“第三国际”的特派员。
  
  不仅如此,这位美国“牛仔”一直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曾数次被第三国际召回;胡适事件后,她就被召回一次,以后她又去了延安。但她仍然在不断地出错:在延安的窑洞里,她曾一拳将毛泽东的夫人贺子珍打得右眼充血,“黑了一圈”……致使贺无法出门,并最终离开了毛泽东。(见王行娟《李敏、贺子珍与毛泽东》,中国文联出版社,93年4月版,34页)因此,这位“国际主义者”其实并不懂得尊重中国的传统风俗,而身为受压迫的美国妇女,却对备受压抑的中国妇女缺少同情……但是,笔者认为,她的这一“强势作风”并不纯粹是个人问题,这与她的真实身份是分不开的。
  
  王文曾以嘲弄的口吻讥笑笔者“宋庆龄听命于史茉特莱”的假设,他大概不知,宋庆龄已经秘密地加入共产党。而当日的中共,只是第三国际的一个“支部”。她们“负责任”的最高对象,不是同盟,不是中共,而是第三国际。任何一个中共党员都知道,对党的最高级层负责与她的公开身份是一种什么关系。在当日的同盟中,杨铨、鲁迅、周建人、胡厥文都是知道这一关系的。胡、杨的回忆证明,所谓同盟,实际上是第三国际下的“济难会”的一个分支机构。(见《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59-161、176-177页)
  
  王先生或许不知,就在日寇进军东北之时,正是这个第三国际向中共发出了“保卫苏联”的“命令”!而第三国际派驻中共的代表——米夫则把连中央委员都不是的王明扶上中共领袖的宝座。正是在他们的“瞎指挥”下,中共几乎丧失整个“白区”和大半个“红区”,把无数可以为国捐躯的热血青年驱赶到内战——阶级斗争——夺取地盘和政权的战场上。一手造难,一手“济难”;嘴上把“人权”的口号喊得震天价响,实际上根本不懂人权为何物。史茉特莱当日的“焦急万分”固然有希望“把事情做好”的成分,但更多的则是自己把事情“玩砸了”的焦躁。
  
  作为第三国际的一个“支部”,中共必须听命于它,这是无奈之事。但是否整个中国进步事业都要听命于第三国际?显然,胡适对此,是心有不平,行有不愿的。既不愿意听命于第三国际,又想推进中国的“民权”事业,怎样才能克服这一矛盾呢?唯一的方法,就是搭成民主的组织结构,制订严格的内部工作程序。从胡适与林语堂和杨铨的通信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一转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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