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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写给北京市律协会长的信
日期:12/1/2005 来源:新世纪 作者:张思之

大进:

知您被选为协会会长,立马想到那句凡夫俗语:“您又进步了!”进步,无论大小,总是朝前走的意思,我因此时时都盼闻您行进中的脚步声。踏步虽或有声,但因其未“进”,不可能更上层楼,不该作数。对么?

写信言事,非关友情,另有主旨在。

司法局8日《通告》,以钢遵命转来。结合听证情况研读再三,觉得“局”中官员走了一步“矢棋”。事涉协会工作,作为会员,理当力陈管见,期能获致“悔棋”的效果。

高智晟律师与晟智律师所,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各有其不同的“责权利”,在概念上不容相混。下面为行文方便,拟将《通告》指陈的事件略称为“高案”,谅能明察。

高案,实质上不象是法律问题。冰冻三尺,自非一日;或者有“诽”在腹。眼下正值“秋后”,临到该一吐为快的时刻了。于是生出处罚的决策,对象是“所”,而矛头刺“高”,有点乱了章法。

我无意对事涉律师个人的执业活动、执业风格、乃至对于处理本案的方式、方法发表见解。律师实务不易纯熟掌握、自如运作,是艺术;其中能见操持者的素质、品格、态度、风度乃至他的职业观和世界观,加之“人”的状况又不断处于运动之中,不免千变万化,妄作评判,难中肯綮,更何况褒贬之间见仁见智,我浅薄孤陃,岂敢冒失!《通告》屡屡指向个人,我的主旨却不在此。

道路传闻,协会对“高案”不拟表态,一切听由局里处理。这反映出你们的无奈,也合乎官场的行事规则,但细想终非上策。事关一个“所”即一组人的“生命”,而且的的确确涉及罚则的对错,8日《通告》又要求大家“明辨是非”,作为协会,律师的“娘家”,怎么可以连“是非”观念都丢弃了呢?

为了“明辨”,先作案例分析——

据《通告》,高案涉及两个行为,两项问题:第一,住所地址改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此段引文均见《通告》);第二,“为非本所执业律师出具律师事务所空白介绍信”,为其“违法执业提供便利”。《通告》据此下了断语,上述两个行为,经调查核实,认定为“违法”,且属“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第一条,局里的分析判断至少有三点并不到位,因而没有说服力:一、所谓“规定时间内办理”,是多久呢?谁、哪项规章,规定了时限,以及在什么时间内“办理”到哪种程度才算有效?没有具体的时限规定,该以什么标尺衡量其中的对错?二、“办理”与“办妥”有别。前者讲的是过程,后者指的是结果。申请变更受阻未获允准,是“办理”过程中的表现形态,不能因尚无结果(未妥)而否定过程,消掉“办理”。晟智所几度申报变更,其行为、其目的恰恰符合“办理”的要求,可见合乎规定,与“违法”之断决不搭界。三、因有“申请变更”的事实,市、区司法局才明知该“所”已变更地址,这证明当事者决无隐瞒不报的主观恶念,更无“危害结果”可言,从而不涉及“违法”,遑论“情节严重”!怎么连法理都不要了呢?

关于第二条,似乎存在着5个问题——

一、没有证据证明晟智所给非本所律师开了“空白”介绍信。按照听证会上的质证情况,也无非是有人在已经开出的介绍信上,在“本所”律师名字前面添加了一位“非本所律师”,这与“空白”何干?

二、介绍信上添加的广东唐律师,是该案的代理律师之一。合作办案,不属“非法执业”,何须北京信函“提供方便”?

三、介绍信上的唐律师姓名,究竟是谁添加的,说法分歧,涉嫌一方要求“笔迹鉴定”,有什么理由断然否决?

四、即使《通告》中的说法成立,且经“核实”,那也只是办案律师的个人行为,他在会见时为了合乎手续临时添加了一个人名,有什么理由祸延全“所”,让该“所”担责?能这样株连么?

问到这里,意犹未尽,还得补充一句,即——

五、律师制度重建已有四分之一世纪,在长达廿六年的时间里,司法部都没有能力统一全国的“律师会见制度”和相关手续,任由各地自行其“事”,情况严重到甚至一个城市里的不同看守所执行着互不相同的做法(广州恰是适例)。异地办案,不带“空白”介绍信,极可能寸步难行。对于如此不规范的现状,该谁负责?哪位高官能坦然承认这是他们办事不力误我律师?

还有,大进,您办了那么多的“异地”讼案,哪次不带上几张“空白”?为此是整肃您呢,还是“惩罚”您们“所”?

办事欠“公”,区分亲疏,在这方面,协会与市局的不同不知是不是五十步与百步?今夏,一家颇有点名气的事务所,居然容纳没有律师资格的前法院工作人员,用该所的名义接案,在该所办公处所收取报酬,后因“不办事”被当事人投诉,东窗事发,您们(即令是上届,您也是领导成员)也并不视为“情节严重”,仅止于轻柔地“通报”一下了结。而对于“高所”,于捕风捉影之后,竟出重拳,意图一击致命,相比之下,难道不能悟出“案外”别有文章?不然《通告》为何着重提及其他“往事”?

可是,这到底为了什么?粗心度之,当不会是醉翁之意,别寄闲情,而只能是对异已作“釜底抽薪”,请你熄火,安分一年,看看后效再作道理。说不定还能兼收“以儆效尤”之利,又一番“一石二鸟”,不亦快哉!

咦!如此这般地“管理”律师,令人有下一次轮谁的“狐悲”之叹,是非既明,怎能沉默?

以上辨析如果说得过去,算是愚者之一得,聊供参考,是故决不反对您详告司法局。世事复杂,官衙之内又各有一本难念的经。本届局座新任,情况生疏,处理事务,难免偏差,此在情理之中。倘在发现问题之后,立即纠偏,不对就改,何其光明磊落!“悔棋”之说,视之为戏言可也。

案例说完,再讲些与之相关的一些观点与见解,如下——

一、有人对高案作“法律分析”,认为市局是“用一个违法规定,处罚一个违法的行为”。对此我想换个角度思考问题,表达两点想法:

第一,任何行业的规章,其作用和意义无不在于:让成员时有创新,工作得更好;促行业不断发展,使公民受益。即使是罚则的规定,也不宜脱离这个目的。因此决不允许在行业中搞“不教而诛”。反之,坚持利用规章整人,而且硬是往“死”里搞,这不是专制就是极左,或者是二者杂交的低劣产品。它们引来的教训实在不少,没有理由任其绵绵不绝。

第二,任何行业的规章都会有相关制度的规定。史学大师告诉我们:一部人类的历史,一部文明史,就是制度演进史。这说明,任何制度,大者如前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小的如上面所说的“律师会见被告”,在一定条件下都会显出弊端产生毛病,只是性质各异或者程度不同而已。是故需要改革,需要创新。中国律师制度何能例外?请容我也提段往事。当年《律师法》出台,全国律协召集座谈会,一片“万岁”声贯彻始终。我最后被点名发言,曾以此为结:“诸位且慢高兴,咱们掉泪的日子还在后头!”根据在哪里呢?正在它的主要内容不见创新,极少改革!数以百计的同行此后身披囚服蒙冤受辱,证明我的见解不是异端邪说。眼下正在修改《律师法》,协会在这件大事上应该争到更多的发言权、建议权,您理应代表律师大声疾呼,千万不能把它改成捆绑律师手脚的绳索,草绳也不可以!我坚持这个观点:没有站在一线从事实务饱有经验的有识之士的直接加入,《律师法》不大可能满足律师们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系统地建立一套合乎时代精神的良好制度。
这点想法出格么?过分么?大进教我!

二、《律师法》颁布以后的这些年,律师执业环境日艰,律师受压换整情况凸显,自我维权意识随之增强势在必然。面对这种情况,协会对于会员在执业中受人恣意欺侮的异常情事,不宜沉默。在这些问题上沉默不是金,是渣。诚然,律师不免有毛病,会有“辫子”,但得分清性质,辩明是非,万不可任人“剥权”犹保持沉默。八年以前,湖南岳阳市律师协会发了个(06)号文件,紧急通知全市律师:该市刘正清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办案过程中,被检方“以所谓妨害证据罪非法拘捕已28天……经多次交涉,要求释放,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市律协召开了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共三项,略)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今天读来,依旧热血沸腾,激增豪情。这个《通知》1997年12月2日发出,那时我告别北京市律协不久,没敢忘记责问自己:这样的文件我写得出么?那样的“常务理事会”我组织得起来么?我有没有岳阳同道的胆识与气魄?敢不敢高唱一阕我们的《正气歌》?大进,如您所知,没有一条我做得出正面的回答。多年以来,我反复自责,我在北京律协近8年,实实在在没有建树,愧对全市同行。我的教训,可否作为您的前车之鉴?

岳阳《通知》的价值在于突出地体现出律师协会应当的独立精神。这是协会有无公信力的试金石。别以为一讲独立精神就是官场所谓的“闹独立性”。不是。她只是引导我们学会独立思考,会说自己的话而不带“奴”腔,别变成传声的“八哥”。岳阳做法移植北京是否会有恶果?会有!但我们没有其他出路,该下地狱,也只可义无反顾。写下历史名篇《岳阳楼记》的范文正公,还写有一篇小赋——《灵鸟赋》,与《岳阳楼记》不同,其中不见“阴风怒号,浊浪排空”,“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日星隐矅,山岳潜形”,“长烟一空,皓月千里”那般诗意,也没有“宠辱皆忘”、“先忧后乐”这样的哲理,然而他写下了“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八个大字,这在极权主义横行、专制制度霸道的时代,是足能振聋发聩的!岳阳协会的同道们,是雄踞岳阳楼上“宁鸣而死”的豪杰,他们的自主精神是否应成为您的、我们大家的楷模?

三、随之而来的一个声音必定是:“要顾大局”。市局8日《通告》就贯穿着这个精神。千万不可以一闻大局之“顾”就感到深不可测,吓得缩了回去。我们总该问清楚,在此时、做此事、对此人,“大局”指的是什么?也会以“讲政治”作答。那好!对于律师、法律人来说,对于政治家而言,“依法办事”,不就是最大的政治吗?律师处理事务,“大局”就是依法律,就是凭良知,二者集中到一点上恰恰是最好、最好的政治。难道不对吗?我的朋友!

说不定您会为“组织性”所困扰。客观地说,这是个难题。关键在于如何解析“组织性与良心”的矛盾。这个矛盾以及其中包含的命题是林昭提出来的。大进,您太忙,也许顾不上读林昭。然而一定得读。这是一位伟大的北大才女。她为了坚守自己纯正、超前的信念,甘愿以死抗争,于1968年被她“爱得无以伦比”的党虐杀了,年仅36岁。此前在北大被“恶攻”为“右派”,在狱中尝遍酷刑,饱受折磨。在这种状态下,她却能以血代墨,留下了二十多万字的血书、血诗,坚守自己的理念。她在解决上述“矛盾”的过程中选定了“良心”,给我们留下一笔多么巨大、多么辉煌的精神财富!如果我们在维护法制的行进中只知“唯上”,甘充“组织”的驯顺工具,放弃良知,我们还怎么能树立起中国律师的独立的价格,又何能立于不败之地!败于讼事,尚可挽救;败于失“格”,怕就难救了。所以,让我们下定决心,先按“良心”办事、靠“良知”做个“人”罢。

四、协会当然不能光“护”会员而缺少要求。大家都知道“严要求”的意义重大、作用非凡,但落实又难。此刻有两点想法急着想说——

(一)目前,有些律师,有的律师所,在“定位”上似有不足。近来常见“文化定位”之议,从整体上看,条件似乎尚未成熟。要点是“价值定位”有缺失,而在这方面,协会与市局乃至司法部似乎都没有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长期以来,考察律师工作,会情难自禁地把年收入多少万作为一个惹人心动的指标,有时评“几佳”(此举的弊端人所共知,危害甚大,该休息了!)也难免把“经济效益”立为重要标尺,于是有人跑偏,于是让人生出困惑:中国的律师到底是干什么的?大进,着力引导“挣大钱”,会成为我们整个队伍的悲剧。作为会长,能不三思?

(二)隐约感到,队伍中有“三躁”情绪滋长。浮躁、焦躁或狂躁,都让人耐不住寂寞,忍不了孤独,沉不下心气,大都无助于整体素质的提高。什么知识老化,行为失范,“管它娘!”我没有对此细作剖析的学力和能力,只是要说:或戒或纠,大有用武之地,本届协会何不予以关注使一把力?

五、结尾还得落到8日《通告》中关于媒体一节发出的指令。律师与媒体,这个问题看似单纯,实则颇具复杂性。我个人多年来从实践中形成几个观点:

(一)从监督(公权力)角度出发,律师与“媒体”似宜形成合力,在“大众监督”的汪洋大海里形成一股令人心悸的漩涡,极大地发挥出淹没“邪恶”的力量。配合的形式应因“事”而异,不求一律。但涉及具体讼案,不宜在未判之前,先付媒体炒作。

(二)律师有与“媒体”联系、结合的自由权利,不受限制。

(三)律师对媒体陈述情况、发表见解,应体现“职业”特点,不可出格。

(四)利用“媒体”自我炒作,借以“发展”(不想说得过重)属低级趣味,应加引导。

(五)“洋记”一般不了解我国情,又大都急于抢新闻,并无“战略”考量,于是经常弄巧成拙,帮“我”倒忙。至于有的采访类如“诱供”,非常可恶,只能敬而远之。好记者当然多,我曾与“法广”的古莉通过话,商量联络的方法与时机,给我的印象挺好。我的态度与办法都笨,并不可取。为了解决问题,您看可否在协会内部成立一个机构,以“集体”的名义与境外“媒体”加强联系?独立地!这个环节不可丢弃。这与借助“外力”施压于政府无关。我们的目标是把“事”干好,不关“媚外”,非为“施压”。想说句不中听的话:为官的有几个对外不“媚”?芸芸众生有什么必要对“外”去“媚”他一下呢?

越聊越远,临“表”(权作《陈情表》吧!)依依,有点不知所云了。然而其中决无谎言虚语,谬误难免,愿会长执行“三宽”。近日上下都在纪念耀邦,没有他,“三宽”方针也是出不来的。该戴上“口罩”了。

愿君常“进”。或大或小,善自为之。


张思之

2005.11.24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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