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弘达
公众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近二年来死刑执行的情况有一个相当大的变化,包括很少有公开处决的场面了,这可不是件小事。我们来看看这个变化,由此进一步观察“司法改革”的进展。
自1949年以来,人们被杀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群众性地、革命性地”处理。例如“土改”过程中的杀害,或者“文革”中的杀害,都是以中共很擅长操纵的方式发生的。这些被杀的人都被控以“反革命”和“反动阶级”等罪名,或是群众用棍棒、石块打死,或以绳捆由“革命”警察、红卫兵予以处理,并没有法律手续。“土改”过程中,地主、富农或恶霸、反革命被群众处决的人数无法统计。即使有的根据一定文件予以处决,这些文件也不是全国性的,而是个别人、个别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的。毛泽东根据“文革”的需要,竟然废止了公安——法院系统,发动“红卫兵”和“造反派”起来“夺权”和“掌握政权”,这又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运动”。其“阶级敌人”及其“罪行”属何,都由其自行规定。毛泽东及其同伙视人命为儿戏的这笔账一定会算的。
第二种情况是:“专政机关”,一般指公安部门或当时建立的如“军管会”等通过所谓的手续予以扣押、逮捕,法院判决,然后执行予以处死。这种情况是在中共的政治指示下,由共产党员为主的专政机关执行的。依据已定下的法律,按罪行给予处决。往往这种处决事先不通知家属,事后家属来领取一盒骨灰。并且常常是先游行示众,然后押到某个适合处决的地点进行处决。
第三种处决是被认定的秘密处决。这样的人数不大,但一直有。他们被判决或未被判决,然后予以处决。这里就不再多讨论了。
上述三种情况五十多年来杀害了多少人命,是永远的谜。
第一种情况的处决,除了“土改”及“文革”外,长期以来皆有之的是政府逮捕,给予判罪,然后执行。这个程序在50多年的中共统治下,前后两节各有不同。毛泽东时代被判死刑的几乎大都是“反革命份子”或者是“阶级敌人”。这些人都有“阶级出生”的背景。“阶级敌人”中的地主富农已杀光了,他们的子女都已噤若寒蝉。资产阶级及其子弟早已消声匿迹了,“阶级敌人”少了许多。同前苏联不同的地方是中国有台湾和香港,这两块地方储藏了许多“剥削阶级”。这一时间段到70年代底就结束了。
第二时间段自80年代开始,相对于苏联来讲,就是赫鲁晓夫的“全民时期”了。旧有的“阶级”状况已完全改变了,许多道德及生活上的“阶级”关系及“阶级”行为都与过去完全不同,而以政治手段予以公决的面愈来愈小。这就是1980年以后,近25年来的变化。中共的政治机制及政治言语也相应地随之变化了。作为统治者,当外界条件变化时,他的统治机器能否及时地调适变化,这是对统治者的一项考验。
中共的警察-检察-法院体制不断在变,从人被定义为罪犯到被处死的过程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来,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第一,检察-法院系统比中共统治以来的前三十年完善很多,特别是行事方式及方面,极力向世界各国的标准靠拢。这种靠拢有多少实质性,今天先不谈,这与政权的根本性质有关。
第二,劳改队名字取消了,一律只用“监狱”,按中共的说法,这是为了适应“国际上的人权斗争”,“对罪犯的劳动与改造政策不变。”
第三,文革时“劳教”已停止,文革以后又大量地扶植起来了。邓小平上台之后,予以全面恢复。
第四,“强制就业”有了巨大变化,大部分人已放走,人数消减,但“强制就业”还存在着。
第五,阶级专政及专政工具并没有变化。“反革命”已不再使用,而代之以“危害国家”之罪。近十年来,此类案件已相对减少。
第六,判死刑的罪犯大部分属于刑事犯罪。尽管死罪是否合适,处罚是否过重,都是必要考虑的。但是,因政治犯罪而被处死的案例仍然存在。
第七,中国仍然是全世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而且中国政府对处决人犯的数目保密,日期及地点也都密而不宣。全世界只有国际大赦等若干单位在调查。
第八,监狱中的“思想改造”仍然盛行。不同意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仍然是头等罪行,要被处理的。
第九,监狱也是一个企业单位,囚犯是基本的劳动力。监狱的管理人员一律由国家政府付薪,再加上监狱(企业)的分红或补助。囚犯没有工资。
第十,云南省开始大面积地推广注射死刑,替代了一部分用步枪射击后脑或心脏的做法。
第十一,各省陆续在建立枪决囚犯的固定刑场。开始放弃不固定的、一次性的刑场。
第十二,大量的死囚犯在中共的政策规定下,其器官被摘取作为全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第十三,“牢头”“狱霸”在各地普遍存在。
第十四,囚犯以钱财等手段贿赂监狱及劳教所的警察,以达到“减刑”“保外”的现象十分普遍。
综上所述,可以粗浅地看到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基本动态。“司法改革”的目的很清楚,它并不是向着自由及民主的方向去努力,而是在人们对共产主义唾弃的浪潮下,巧妙地保持着“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继续维护共产党的统治。
──《观察》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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