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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右派索赔和我家房产
日期:3/14/2007 来源:议报 作者:刘自立

刘自立


共产党现在要出台所谓『物权法』了。这个事情是不是值得肯定?笔者不以为然。这不是法理问题,也不是常识问题,而是一场政治作秀。大而言之,共产党从施行公有制以来,不知剥夺了多少私有财产。土改,公私合营,反右的财产剥夺,文革的抄四旧,公然大肆掠夺......这些政治压迫加经济掠夺,迄今未作任何澄清和解释。在对这些公有制下的危害不做任何赔偿的情形下,他们要实行什么物权法呢?反而言之,如果共产党真的要实行耕者有其田,还政于民,还产于民,那么好了,他们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澄清公有制以来,对于所有"地富反坏右"的财产剥夺,并做出响应赔偿——尤其应该郑重响应,郑重对待时下右派人士索赔的合理要求。这个要求,是衡量其物权法真伪的一块不大不小的试金石;也就是说,如果他们说,特殊利益集团的亿万家财可以物权之,保护之,但是,对不起!右派们的区区小钱,一个也不还!推而言之,你们,地富反坏右们,在党的历次运动里被剥夺的财产,一个钱也不还!时下土地被占,工作被抢,家屋被占,同样片瓦不还......试问,这样的物权究为何物呢!有何出台的伟大意义呢?

接下来的问题是,他们会不会实行剥夺剥夺者呢?这本是他们半个世纪以前叫得最响的口号。

在这个党产不清,制度贪腐的政权中,人们如何监督哪些是正当物权,正当私产,那些是强盗的赃物呢?

有人以前指出的"合法"贪腐,"合法"劫掠问题,现在当然依然存在,人们借助何种政治保证,政治措施,政治监督,来实行对于此种"合法"物权保证呢?这个可能性存在吗?

从理论上说,共产党实行所谓物权法的第一个理论澄清,就是要否定他们在1949年实行的公有制劫掠和霸占:土改,公私合营......一类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劫掠行为应该还历史公道,还产于民。避而不谈他们第一桶金的攫取之道——无论以公有制之名,还是以私有制之名,都无法向私有财产合理化的制度迈出第一步。

二是,如果这个政权,枉顾上述财产来源的历史真相,甚至,像坚持反右正确那样,根本不做出任何公有制劫掠的历史道歉和帐务清算,那么,这个类似原始积累般残酷的财权不清,人们究竟要如何因应,如何阐释呢?

三是,肯定私有制,私有财产的任何保护措施,都应该基于合法的政治制度之考量——在枉顾任何合法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世界上难道真的存在公有掠夺和私有掠夺双向合理的共产党物权理论吗?

四是,正如时下人们争论此法的焦点,所呈现的那样,现在,钱权交易带来的特殊利益,特殊物,特殊权,如何界定其合法性,合理性,自然很成问题。换言之,不取缔这个制度性的劫掠之道的"合法性,合理性",就无法使得这个"社会主义物权法"具备任何普世价值和人性价值。

五,此法讨论的关键,根本不涉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如何合理的问题。老左之道,一如上述所言,是毛一个人,占据天下一切精神和物质产权的制度。以此制度抨击现在的特殊利集团益享有特权之理论,只是豺狼之间的道德争执,毫无意义,同样没有任何法理根据。用一句老话讲来,社会主义,就是一个资本家的资本主义——现在,我们说,社会主义中国特色之,就是一个集团的资本主义,如此而已!

不能否认,物权法出台前后,确实有一些物权纠纷得以解决,确实一种让人哭笑不得的所谓"解决"。在中国社会上诉诸于法,于权,于共党的有关机构,只会得出这个岂有此理的结局。就像人们知道,强盗抢去了你的全部财产或者一部分财产,这个对于强盗的认知和认定,并无根本不同。他劫掠了你的十元钱中的八元,和你被悉数抢夺,并无不同。我们的意思是,这里并不存在说,你看,他还给了你二元——这是一个进步!

不!事情不应该这样估量。

举出一个实例。

笔者亲戚,在北京东城区西总部胡同有一所大院子。房产,系我的亲戚二姑母刘氏房产。她的丈夫李文先生,是黄埔第一期学生,官至国民党兵团司令。他在四川和共军作战时起义,且受到共军接纳。而后去港,接而赴台,再转美。

他的房产,被共党规定为托管产。不属于没收之列。我们在将近十年的斡旋中,要求归还这所房产。房子是旧式大院。有房一百多间。李文走后,也就是1949年以后,此房被张澜先生居住;张死后,由回到北京之李宗仁居住;李死后,由文革后解放的陆定一居住。可见房产之规模浩大。按照平米计算,可达上千。

经过艰巨的交涉,有关方面最后做出办理结论。此结论有几点,都很关键。

一,共产党计算此屋之物权归还,是这样。这里首先排除房地产之土地一部分,不计算土地的价值。也就是说,你们要求归还房产,可以按照房产面积折价,但是,不计算土地价值。原因非常简单——土地是国有财产,不存在归还问题。这样,房产之土地部分价值,就被忽略不计了。

二,根据他们的所谓"残值"即折旧的房产估价,从1949年开始逐年折旧,最后,这所千余平方米的院落与房舍,每平米只值八百元人民币。总持计价,合八十万人民币。

三,我们提出的,因为原房,院已经被拆这个事实,要求归还同等大小的房屋之要求,被拒。他们说,这个房子不存在了,所以,不存在归还房屋以抵价之说。

四,那么,这个房子被拆的责任归属,是什么!屋主,并无拆房之任何责任。但是,这个问题他们不予考略。

于是,出现我们上述所言之归还你一部分钱的现象。

众所周知,北京东单一代(西总部胡同位于此)的现时房价,肯定是每平米超过万元。但是,我们的折旧房价,只是八百元。这个物权法保证的是何种物权呢!我们不甚了了。

何时,存在我们再度要求归还土地价值之时机呢?

物权法根除土地私有制的做法之危害,在我们遭遇的房产纠纷中充分得见。

在此之前,北京市曾经颁布过一个私房问题已经解决的新闻。原来如此,这个私房问题,就是这样解决的!

由此看来,人们在赞扬这个肯定私产之法的时候,他们究竟想过没有,在这个中国特色把持和涵养下的物权法,究竟是不是又是一件皇帝的新衣呢!


原载《议报》第293期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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