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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孤岛]折射中国民权现状
日期:3/27/2007 来源:议报 作者:杜义龙

重庆“孤岛”四面绝壁,折射中国民权现状

杜义龙(陕西)


最近有很多媒体报道,认为重庆拆迁“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的小楼,被开发商挖断四面之后所形成的“孤岛”是敬畏民权的象征,是社会的一种进步。理由是开发商因为敬畏法律和民权,才不敢象以前那样采取各种非法和强暴措施把“钉子户”直接赶走。从表面来看好象很有道理,可实质上,这并不是什么进步,也不是什么敬畏民权,更不是对法律的敬畏。有些文章甚至举出很多外国的例子来说明这一观点,比如众所周知的德国威廉一世时期的磨房案例,还举证:“在美国华盛顿,因为房主斯普瑞格思拒绝搬家,开发商只能重新规划了设计,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楼的三面和上面建筑开工,‘孤岛’成为敬畏民权的象征。英国、日本也都有类似例子,容忍这些‘孤岛’,成为这些国家流传的法律佳话。”(引自中国青年报)这些文章甚至认为,这座孤岛也具有同样的象征意义,只是在最终被拆迁之后,这种象征也就终止,不能象西方那样留传下来。

笔者认为这是有本质区别的,西方的这些案例确实是敬畏民权的象征,而重庆“孤岛”现象,却是严重侵犯民权的典型。“孤岛”成为中国民权四面绝壁、孤立无援和充满危机的象征

首先,德国威廉皇帝输了官司,国家的法律在皇权之上,并还给磨房主一个公道。那座磨房也如愿以偿地保留了下来。重庆的这座“孤岛”则输了官司,夫妇二人的 “宝岛”和居所被法院判定限期拆迁。那位磨房主不需要什么别的理由,因为那房子就是他自己的,他应该说了算,别人再有权势,再有什么公共的也罢,还是商业的也罢,甭管什么理由,都不能通过任何手段去强制他搬迁。他的胜利,就体现了民权的胜利。成为法治史上的佳话。当然,在后世的相关法律中,关于公共利益方面的土地征用等此类情况又有了不同的考量,此乃题外话。至于美国日本英国的那些孤岛,也与重庆孤岛完全不同。就以美国的斯普瑞格思家的小楼为例,开发商并不敢在未经他许可的情况下对他断水、断电和断交通来威逼他搬走,而是留够了通行的道路,他的小楼供电供水和交通均无停顿和阻碍,最后这座小楼保住了,虽然社会舆论会对他有各种各样的评价,他的动机也并不高尚和伟大,然而那是他的小楼。其法律地位与开发商是平等的,政府和法律都没有介入去判定个谁胜谁负。同样都是“钉子户”,同样都成为“孤岛”,过程和结局却十分不同,在斯普瑞格思案中,还体现了另外一种更高尚的精神,那就是对基本人道的敬畏。而在重庆“孤岛”案中,人道荡然无存。开发商的行为暗含着逼死人命的逻辑。只要看看已经挖到小楼墙根的深坑,人们就不难明白其中的用意。而在西方相关案例中,开发商绝对不敢公然彰显如此用意。

其次,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考查此案,笔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即开发商以“四面绝壁”的方式事实上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下面内容部分摘自网络:

“暴力拆迁或野蛮拆迁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民事法律,而且违反了《刑法》;而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也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势必带来暴力拆迁,也是违反《刑法》的。《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中关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恰恰符合《刑法》关于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也与《宪法》第 13 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第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抵触。“

重庆“孤岛”事件中的这种故意陷他人于危险境地,迫使他人就范的行为,不仅违法,也严重违背人之常情,是无人道的恶劣表现。

再次,当地政府见公民陷于危险境地而不施救援,对正在危害公民权益的行为不及时阻止,听之任之,当有行政不做为之责,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亦应负相应责任。强势一方使用非法手段,迫使弱势一方就范,此时公共权力的缺位,是对恶行的助长,是社会道德败坏之源。这一现象对当地政府的存在,构成沉重的质问。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方向严重违背。政府在这种时候理应站在弱势的一边,维护他合法合理的权利,使公民获得社会公正,这是政府的天职。

所以,从“孤岛”事件中我们能够轻易看出,中国的民权正如此“孤岛”,四面绝壁,开发商如狼似虎,肆无忌惮,断水断电断交通,而被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缺乏援助,政府袖手旁观,法院偏袒判决,民间自发却被隔绝的微弱呼声,不足以拯救民权于危难之中。


原载《议报》第295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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