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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公民意识 建设公民社会
日期:9/7/2007 来源:民主中国 作者:张显扬


顺便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法本身,就很欠考虑。哪有在自己的指导思想的总的提法上,带上自我评价的? 而且,也不想一想,如果“三个代表”是“重要思想”,那么邓小平理论,由此上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难道不是 “重要主义”、“重要思想”吗,为什么不在其中也加上“重要”二字?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还总把带“重要”不带“重要”的不同时期提出的指导思想,排列在一起,一说就是一大串,这算是怎么回事呢?

(七)

呼唤公民意识,建设公民社会,重在行动。应该鼓励、表彰那些像真正的公民那样行动的个案,并且阐明其意义。各种形式的维权行动,是真正的公民行动,应该予以同情和支持。这也是知识分子应该做的。

这里我想特别说一说公民自组织的权利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项自由权利,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在国家加入的诸多国际人权公约里,同样都有关于公民自组织权利的规定。例如,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就说:“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权利。”第二款说:“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这就是说,公民自组织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但是,在我们国家,这项权利却明显地受到法外严格限制。公民要成立一个协会、学会或研究会之类的“民间社团”,首先要到某个相应级别的行政部门去申请“挂靠”,得到同意以后,才能依法到民政部门去登记;而且,能不能被批准还在未定之天。这个到行政部门去“挂靠”的规定,完全是节外生枝的限制,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这样限制的结果,就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公民自组织的权利。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否则,不仅违反国际公约,损害国家声誉,而且是严重的违宪行为。受到这种限制而无法实现自组织权利的公民,应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自组织的权利,是公民各项自由权利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民主法治国家里的社会自治,就是由公民的自组织建构起来的。没有公民自组织的权利,就没有社会自治。

只要人民群众真正树立起独立自主的公民意识,在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能像真正的公民那样行动,公民社会一定能够建立起来,从而政治上的民主化转型也将水到渠成。我相信,这一天离我们不会太远。

200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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