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五省市农民分地事件
陈永苗
烽火四起,狼烟滚滚。继黑龙江、三门峡库区和江苏三地农民分地之后,天津武清区农民和四川温县农民也跟进了。
当这些“鸡毛信”一公布到国内舆论空间之中,裹挟带动了国内长期以来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之争。裹挟变为反裹挟。这些具有在原初意义上根本决断的革命性行为,被省略去最根源的意义,而变为集体所有或私有之间的争论,变为左右意识形态的争论。在两大思想板块的夹缝中被赞同和反对着。这些意识形态的争论,把这些“鸡毛信”裹挟带动,传播在关心土地变革的人们面前。
我之所以将根本决断与集体所有或私有的争论区分开来,或者隔离出来,目的在于把一种已经被遗忘很久的,用于衡量土地所有制是否妥当事宜的根本尺度恢复起来。也就是说,我想回答一个问题,凭什么来决断集体所有制或私有制是好的,用什么标准来当法官。
必须重新把一个古老而弥新的法官请回来,重新开庭审理这个公案。这个法官就是当初农民参与社会主义革命的条件,或者是对农民的承诺。也就是我们考虑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原则和标准。这时候,一个绝对价值就出现了,从梁启超、孙中山的清末开始,甚至可以回到先秦的井田制或"耕者有其田"的集体记忆,然后卷入社会主义的旗帜之中。这是历史的承诺,农民支付了无数头颅,血和汗水,乳汁和粮食,信赖和服从,作为对价。付出总要有收获,建国后,不仅没有真诚地兑现,而且还一次又一次加深伤害。当我们来重新考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时候,必须把这个压在箱底的社会契约搬出来,不能让这种伤害进一步加剧,而且要想方设法让这个契约兑现全部或者部分。
正如公有制和私有制,在原初意义上,都是为了共同富裕,都是为了增加共同之善。它们的正当性取决于其能够持续地证明,正在实现增加人类生活之善这一共同目标。那么,我们就可以用这样一个标准来评估,可以看到公有制和私有制,他们一开始都宣告自己实现增加人类生活之善,可是后来都走向了反面。这时候,公有制和私有制并不能自明地宣告,自己就是好的。
同样的道理,宪法法律作了规定,或者是集体所有,或者私有,都不能自证自己就是好的。因为宪法法律在这短暂的几十年内,做个各种各样的规定,从分地到合作社,再到集体所有,再到后来虚化集体所有。林林总总,反反复复。说明如何是最好的农村土地所有制,过去没有答案,现在还是没有,将来也可能没有。这时候,如果坚持现在法律所规定,那为什么不能坚持过去所规定,这些都在实验中,没有定论,没有成行,一切都是可能可行的,等待探索的。
现代经济与古典不同,一个很大的区别就在于地租,在经济生活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甚至是主导地位。这与土地的资本化同步。土地的资本化,造就了欧洲罗马法的复兴,与民族国家的兴起关系密切。梁启超看到这种现代社会的趋势,并且把这个问题带入与革命派之间的,改良与革命的争论中。当代对土地所有制的争论,也隐含着走改良还是走革命之路的问题。
这里涉及到工业化之中全民创造的财富分享。因为资本化的土地,有财富聚敛功能。打个比番说明,例如我们当代的"房奴",那是要一辈子为房子打工,甚至是两辈子,父母一辈也被卷进来,这时候我们在其他领域所创造财富和价值,都为房地产聚敛了。土地是个聚宝盆,它是现代经济社会财富的表达形式,越中心地带,聚敛的财富越多,越边缘地带,越少。那么中心地带的地主,就无缘无故地得到了巨额的财富,这些财富是别人创造的。土地的占有,具有隐性的、不公平的分配财富功能。甚至可以说掠夺功能,例如中国当代的房地产市场所展示的那样。
在建国之后加剧城乡差别,实行农业剪刀差,实行户籍制度,控制农村人口移动,阻碍了农村人口对城市地租的分享,这些让农民白白为城市,尤其是权贵白白进贡了自己的劳动和财富创造。建国之后,对农民的背信弃义,不仅体现为明显的国家政策,而且在土地在计划——市场经济的表达中,一种隐性的存在,而且更加邪恶。市场经济不仅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计划经济时代的聚敛,通过市场资本化而让这个背信弃义得以实现。
我们必须回归这样的绝对尺度,来看农村土地所有制。你就会发现,一切美好的事物,都被权贵集团用于自肥。孙中山提出,工业化带来土地增值财富可以用来支付政府的成本,不需要向人民征税。到了二十世纪90年代了,民权民生没有实现,这种有利于权贵官僚集团的,倒是实现了。一方面,政府向人民征收人类有历史以来最多的税,一方面将本来应属于全民共享的土地财富,通过"地方土地财政"给享用了。
还有一个美好的东西,被利用了。那就是1949年之后土地国有蕴含着这样一种共识:土地的财富,来自于全民的创造,所以应该让全民分享。在城乡之间,土地公有,尤其是城市土地国有,那么聚敛在城市的土地价值,可以为乡下的农民共享。如果私有,那么这样一个功能就消失了,这对于工农业剪刀差而做出牺牲的农民,是不正义的。
可是现在的城市土地不仅农民没有获得好处,甚至连城市市民获益也不大,而大部分被权贵掠夺。当工业化的规模扩展,城乡接合部的土地变为值钱的时候,权贵就展开圈地运动,支付低廉的征地费用,予以掠夺。那里值钱了,就圈到哪里,如鳄鱼一样。挡在分享土地财富之外,创造土地财富你有义务,你有血和汗的义务,分享你就给我滚开,不滚开枪弹坦克伺候。
还另有一个美好的东西,被利用了。那就是土地财产私有权。长期以来,面对朋友和思想界内部关于土地私有和公有的争论,我陷入一个左右为难的困境中。公有的土地,不仅没有达到曾经的共识,全民共享,而仅仅让权贵自肥,只用维持国有,权贵才能轻而易举征收和拆迁,进行低价补偿,从而攫取全民所创造的土地财富。毫无疑问维持国有,只是让权贵便利。而且耕者有其田,这是建国之初就要努力实现的目标,如今也致力于实现,也是必然的。
可是有个问题,那就是左派提出来的,如果私有化,那么我前面所提出来的不正义局面,就加剧了,农民和城市市民无法分享土地财富,隐性的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加剧。经过几十年的掠夺之后,再来私有化,不是智利残废的人,都可以看出权贵是一个多么精巧的阴谋,偷吃了又把嘴巴抹得干干净净,而且打上香膏。
这里必须区分两种土地,一种是远离城市,对权贵来说没有圈占价值的,而只能用粮食生产的价值来衡量土地价值的。另外一种城乡接合部,用级差地租来衡量,而粮食生产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的。对于前一种土地,私不私有化无关紧要的,有当然更好,没有也不要紧,重要的是提高粮食价格。不能用前一种土地的利害关系,为后者说话。二者截然不同。对于后一种来说,为了争夺土地上的财富,右派希望有一个土地权证可以保护农民。
履行保护私有权的是一个掠夺成性的权贵,你让你一个强盗来保护你的私有财产权,不是天大的笑话么?如果政府是中立的,那么拿着政府颁发的所有权证,你和另外的市场主体谈判,当然是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可是另外一个主体是掠夺成性的权贵强盗,所有权证连擦屁股都不顶用。而黑龙江等地的分地行动,不是私有化,因为根本拒绝了一个来自权贵的产权证。
这时候鼓吹私有化,不外乎是朝一个非常政治成熟的,尽可能保护农民利益的规定去的。这个规定就是禁止农村土地流转到城市人(肯定主要是权贵)手上。这样的规定,妨碍了权贵在城乡接合部的圈地运动。对于制定这样规定的农村专家来说,他们非常清楚政府和权贵的特征,他们只能尽可能阻止农村土地流通,他们也可能信仰市场经济。虽然从已经发生的掠夺历史来看,圈地运动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但是这样的规定从源头尽可能卡住,已经进了最大力气保护农民。土地留在农民手中,其上面所表达的土地财富,也留在农民手上。这时候鼓吹私有化,就是要融化去这样的规定,促进土地流通,让农民赤裸裸地,拿着权贵颁发的土地权证遮住羞处,哆哆嗦嗦站在全副武装的权贵面前。
没有有限政府,就没有私人财产权。没有农会,就没有农村土地私有权。我赞同“耕者有其田”,赞同私有财产权,但是在宪政之前,尤其是90年代的罄竹难书的“土地财政”之后,鼓吹土地私有化和土地流通,是可耻的。要么是政治浪漫,要么是权贵帮凶。希望权贵颁发的所有权证,权贵要认,从而阻挡权贵,或者促进有限政府,这是一种极为政治幼稚的想法。为了一个不切实际的希望,没有宪政和民主化之前,孤注一掷,鼓吹私有化,无疑就是拆除羊圈,让恶狼来到羊的面前。在这样局面中,我宁可赞同禁止农村土地流转,把土地捂到后共产中国。到那时候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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