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下午在“刑事诉讼被害人权益保障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杜光
接到通知的时候,我曾经很犹豫:我对于法律缺乏研究,恐怕不适合于参加这样的会。但考虑到两点,最后还是决定参加这个会。一是今天到会的大概都是积极参与维权运动的积极分子。对那些运用法律知识来为受害者仗义执言、伸张正义的律师们,我向来深怀尊敬之情。他们既是在维权运动中身先士卒、冲锋陷阵的先锋,也是出谋划策、把维权运动引上理性、非暴力轨道的军师。我很愿意借这个机会,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敬意。决定我参加会议的另一个因素,是我在同辈的朋友中,能够有共同语言、可以畅所欲言的不是很多,所以,很希望能够在参加会议的过程中,结交一些中青年的朋友。来到这个会上,发现与会的不但有法律界的朋友,还有许多新闻界的青年朋友,这使我感到分外高兴。
刚才听了汪海洋先生的案情介绍,真是惨无人道,天理不容,我对年方五岁的被害者深表同情。由于我不懂《刑事诉讼法》,不能从法理上对案件进行分析,今天只是从宏观上就人权保障问题谈一点看法,而且只从一个角度——人权保障和宪法的关系来谈。
人们谈到人权保障,很自然就联想到宪法。宪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它是我们争取公民权利的重要依据。这当然不错。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这十多年来,毛派(通常被称为左派,名不副实,应正名为毛派,因为他们的基本目标是使中国倒退到毛泽东时代)攻击改革,一个最重要的武器就是宪法,什么“违反无产阶级专政”啦,“背离社会主义道路”啦,“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啦,总之是“反对宪法”,因为这些原则都是已经写入宪法的。所以,我们这些主张改革、主张民主自由的人可以把宪法当武器,那些反对改革、反对民主自由、维护专制体制的人也可以把宪法当武器。这就表明,宪法既有民主性的一面,也有专制性的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具有两面性的宪法。
我们先来看看它的民主性的一面。
我国最早的宪法,是光绪34年(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那里就已经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还注明“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承认“臣民”的自由权利,是我国自西学东渐以来的重要政治思想成果。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更具体地提出12条人民享有之自由权,迄今为止的所有宪法里关于人民自由权利的规定,那时就已经有了。这个事实说明,包括人民自由权利在内的宪法传统,在我国已有整整一百年的历史。一百年来的十几部宪法,包括经过多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在条文里规定了人民享有各种自由权利。但是,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这些权利却都没有得到切实的遵守。近几年来,每年数以万计的群发性事件,京城和省城的上访人员络绎不绝,都在向我们倾诉着公民权利遭到践踏的违背宪法的事例。为什么呢?
最根本的原因是国家制度并没有改变,都还是专制制度国家,光绪34年的《宪法大纲》就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中华民国成立后的宪法虽然都在第一条宣布“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或“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实际上实行的却仍然是专制独裁的制度。1954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苏联宪法》为榜样,在宪法的正文前写了几段序言。后来虽然几经修改,但它的基本精神却始终未变,那就是通过叙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此证明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与此相适应,把旨在巩固专制制度的意识形态也写进序言,如1954年宪法的“过渡时期总路线”、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82年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体的表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后来的几次修改,只是在毛泽东思想后加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类东西)。
现行宪法序言里关于一党专政合法性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叙述,完全是为巩固专制制度服务的,充分体现了宪法的专制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宪法的两面性,即民主性和专制性,始终是不平衡地存在着的,长期以来,都是专制性压倒了民主性。也就是说,一党专政的专制体制和四项基本原则,压倒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因此,要使宪法条文里的公民自由权利成为现实,就必须改革专制主义制度,首先要废除现有的宪法序言。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和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序言就很简单:“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之福利,拥护人道之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尊,垂之无极。”短短四十几个字就把制宪的宗旨讲清楚了。现行的宪法序言不废不改,人民的自由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宪政民主更无从谈起。
总之,要真正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就必须认清现行宪法的两面性,废除或彻底修改宪法序言,同时适当修订宪法条文,剔除其中维护专制制度的内容,使之成为一部只有民主性而没有专制性的宪法。这应当成为现阶段维权运动的重要任务,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可缺少的内容,从抛弃对宪法的迷信这个意义上说,它还同启蒙运动有关。所以,它是现阶段民主革命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希望我们大家都能够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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