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坤
杨佳事件具有相当的符号意义,估计杨将不久于人世(我本人认为他不当判死刑,因为警方过错在先)。杨佳事件无论对于他本人、他的母亲、也无论对于无故牺牲的警察与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悲剧,一个制度性的悲剧。杨佳事件使我想起了一件开头与杨佳事件极其相似、但最终却以喜剧落幕的故事——威尔柯克诉莫克尔案。从两件事的对比中,我们应当汲取点什么以为法治国家建设所用?
1950年的一天,英国公民威尔柯克驾车在大街上行驶,被莫克尔警员和他的同事截停,要求查看他的身份证。依据1939年的全国登记法,当一个身穿制服的警员向一个公民索阅身份证时,他或者给他看,或者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向指定的人员出示。但是威尔柯克拒绝出示,也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向指定的人出示。于是警方将他检控。威尔柯克辩称,该法是战时法,1950年10月9日的枢密院令已经宣告紧急状态结束,该法效力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他没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主审的保安官(一译治安法官)认为法律有效,判威尔柯克败诉,但同时宣布无条件将威尔柯克释放。威不服上诉。由于该案涉及一项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事关重大,因此高等法院由七位法官组庭研讯。结果判决该法有效,威尔柯克罪名成立。但判决同时宣告由于事情太小,不予处罚(这其实是对警察的批评)。
大概由于健忘,二战胜利的喜悦使英国人忘了废止该法,该案主审法官不愿意承认“枢密院(行政机关)”有终止议会法令的效力,因此表面上承认该法的效力。该案宣判不久,全国登记法即被议会废止。该法被废止的当日,英国人自发地集会,他们载歌载舞地将身份证付之一炬。英国除了战时是没有身份证的。前几年,因为其他欧盟国家都有身份证,他们觉得英国人没有身份证对他们的管理带来不便,这不公平,遂要求英国人制定身份证法,不知结果如何。
值得注意的还有主审法官高达(Lord Goddard CJ)的话:“警察不要以为有权就事事非用不可。”警察截停车辆查身份证,“如果为追寻失车或有理由怀疑某一位驾车人犯罪,那是另一回事。但不问情由地,譬如说,向一位把车子在店铺外面停得太久的女士,或为一点芝麻绿豆大的小事向谁都要身份证看就完全不合理了。这一项国会立法是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通过的,并不为我们在本案中所使用的目的通过。”
(今天又学习了一下该案判决,再加上几句首席法官高达的话:“在战争早已结束的今天,还要祭出本来为战时需要而制定的法律,只有把守法的良民逼成犯法的劣民,这是最要不得的。”想想杨佳吧!“我国常以警民之间感情融洽自豪。这一类行为只有使人民不满警察,使他们在应该协助警方的时候跟警方捣乱。”想想瓮安吧!)
回顾了威尔柯克案,再看看杨佳事件的录音整理稿,(将录音的两个版本都附录于下),我想,如果在一个法治国家,杨佳事情可能是这样的:
第一种可能:
警方压根不会随便检查自行车牌照,因为公民有几个人会带它?而且,自行车牌照在中国已经不是强制性规定,许多自行车买的时候就没有牌照。连电瓶车买的时候都不一定要上牌照,上牌照还要多交十块钱(这是我三年前碰到的事)。既然如此,这种执法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因此就压根没有此案。(我从10岁会骑车开始,从来没有带过牌照[软照],若干年来我的车没有硬照。这次新买的有了。从来没有人查过。不知怎么就查杨佳。)
第二种可能:
警察:“请把这个自行车的牌照拿出来。” 杨:您凭什么检查我的牌照?” 警察无语,因为没有法律规定。 于是放行。
第三种可能:
警察:“请把这个自行车的牌照拿出来。” 杨:您凭什么检查我的牌照?” 警察:“依据某某法某某条,我可以检查。” 杨:我没有带。 警察:于某某日之前在闸北区某派出所交验。 于是放行。 (日后杨按时去交验,于是OK;或者杨没有去,于是引发诉讼。)
第四种可能:
警察:“请把这个自行车的牌照拿出来。” 杨佳:“这是我租的车。” 民警:“租的凭证呢?” 杨佳递上租车凭证,“请看。” 警察看过后一扬手,或者敬个礼:“OK!谢谢您的配合!”
于是什么事也没有,于是警民和谐。
这就是法治下可能的警察与行人的互动,不可能引发暴力。因此也就不可能有杨佳的报复性暴力。 现在呢?双方火气都很大。说杨的态度不好,民警的态度就好么(看下面的录音)?自己看不清证件,怨当事人么?更为严重的是,当杨佳出示了租车文件后,警察必须放行,其后的行为没有任何正当性,是明显的滥用权力行为。这还不是一般的滥用权力行为,从事情的前因后果来看,警察存在明显的故意,故意显示自己的权威,故意给他们认为“态度不好”的当事人吃点苦头。这是将警察权力当作耍个人威风的工具的行为,否则无法理解警察的行为,凭什么关人家6个小时?
现在的问题还在于,直到现在为止,警方仍然理直气壮,不承认警察行为的不当,这就令人担心。连我最尊敬的上海警方都是这个水平,都是官官相护,都缺乏自省精神,其他地方的警察法治精神可以想见。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杨佳母亲“协助调查”,被从北京带到上海。我在前文中称这是强制,是暴力(注:杨母至今未能现身),有的朋友反对。如果这些朋友是警察,情有可原。如果是普通民众或者是学者,那就十分可悲——公民对暴力是如此的认同。缺乏法治熏陶的社会是多么的难以和谐!我送给喜欢暴力的朋友一句亚圣的话:“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我学亚圣的话说一句:“警察暴人,人亦暴之,然则非自暴也,一间耳!”(一间,半斤八两也!)
警方应当通过一这事件对制度与行为进行认真的反省,不要千方百计地为自己脱责,这才是正确的。在目前的态势下,我认为上海警方应当回避,检察院应当进入调查,原因很简单,因为警方是一方当事人。
我建议,对于事件的结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专项调查,以此为契机,改善我们的警察制度,提高警察行为的法治化水准,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希望杨佳案能起到几年前孙志刚案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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