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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才是反对腐败的主角
日期:7/21/2008 来源:网络 作者:刘军宁

刘军宁


为了应对党政官员中日益泛滥的贪污腐败,为了缓解由于弥漫性的腐败所带来的天怒人怨,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 年工作规划》(简称《反腐五年规划》)。中共中央发誓要在五年之内建立起一整套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为此提出了一系列反腐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对干部人 事权行使的监督,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完善 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 的监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等等。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中共中央为了强化对腐败的遏制,特地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督和监管的措施。而且,监督与监管的对象,也是非常明确的:如对干部人事权 的监督,对司法权的监督,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监管以及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那么,谁是监管的主体?《反腐五年规划》给出的答 案是中共中央及其各级党组织,尤其是政法委、纪检委和组织部。执政党的这些机构是中国国家机器中权力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最为滋生腐败的地方。政治学有个定 律,就是:权力集中导致腐败。由权力最为集中的机构来反对腐败,其后果与风险可想而知。更加令人困惑的是,这些机构不仅权力集中,而且超然于法律之上,这 样就大大弱化了现行的法律体制在防止腐败中的作用。

不过,最存疑的还不止是上述这些,而是这个《五年规划》只字未提公民在反对腐败所应该担当的作用。众所周知,一切腐败都是在由公民参与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 中发生的,腐败是对公民的犯罪,公民是腐败的最大受害者。腐败关涉到公民的切身利益。腐败是纳税人的钱财被腐败了,腐败官员滥用的是纳税人赋予的权力。在 反对腐败上,公民作为受害者,不仅是最有动力的,而且是最有能力的。所以,任何真正有效的反腐体系不能没有公民的积极参加,更不能把公民彻底排除在外。公 民才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主角。把公民排斥在反对腐败之外,或者只让公民在反腐中跑跑龙套,就其后果而言,无异于庇护腐败。

事实上,公民在反对腐败中能够而且应该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例如,通过积极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公民可以把腐败的政客直接选下台,同时也对未来的政客提出某种 警示。官场上腐败的弥漫,征兆着公民选举权的残缺,说明公民无法通过选举来惩罚那些腐败者。如果政治家都是由其上级选拔产生的,那么,提拔者和被提拔者之 间的权钱交易就是不可遏制的。唯一的办法,是把上级选拔政治家变成由公民选举政治家,如此才能切断选拔中的腐败链条。因此,公民有效行使选举权是遏制腐败 的根本手段之一。在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民主国家的政治家比专制国家的政客更为廉洁,其原因盖在于此。公民若不能有效行使选举权,就不能把廉洁的政治家选上 来,也不能把腐败的政客选下去。

公民进行自由结社也是遏制腐败的主要途径。如果有了切实的结社权,公民可以通过结社组成政党来与那些腐败的政党竞争,也可以通过结成民间非政府组织来监 督、揭露、跟踪官场上的腐败,从而使得腐败的政客不可不有所顾忌。如果没有独立于政府的强大的社会力量,就无法从外部对腐败加以有效监督。从这种意义上 讲,虚置了公民的结社权,就是赋予了官员腐败的特权。

事实上,公民的每一项权利与自由都是遏制腐败的坚固屏障。如果公民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对上访民众的强制截访就不会发生,更多的贪官也将随之暴 露。如果公民有言论和新闻自由,更多的腐败案件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由此可见,腐败的泛滥,背后的真正原因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短缺。因此,公民的权利与 自由不到位,腐败将得不到遏制;公民不能成为反腐的主角,反腐败将难以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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