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袭警已是天下昭然的事,正如赵牧兄所说“其结果可料,实际进展不知”。什么是结果可料?就是在目下死刑尚未废除的情形下,他连杀六警,伤及多人,这样的一个基本事实,就可以使他领得死刑。但死也要死得有尊严,死得明白,死得一切尊重法律,无论从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都经得起考验。否则,用冤枉一个杀人犯的代价,来糟塌法律,实不明智。有人说,一个杀人犯我们要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这当然是说起来很痛快的事。但杀人犯就应该不配享有相当之尊重和公民之权利吗?在他犯法没有定案之前,均只能用犯罪嫌疑来处置他。而在处置他的过程中,也只有并且只能是法律才能裁决他,任何因其袭警而因情感和所谓的民愤极大,来判定他的罪行,都是另一种“杀人”,哪怕这个人是杀人犯。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杨佳的母亲已失踪多日,而警方未能向外界透露她接受调查的进一步细节。按中国法律,杨佳母亲有协助调查的义务,没有至亲免于互证其罪的豁免权。但问题在于杨佳母亲王丽(化名)协助警方调查,但警方没有将其软禁之权力。从目前的情形来看,警方似难逃此种嫌疑,知法并犯法,执法而枉法,此种中国公检法之恶习不除,必然带来更多的冲突。公安局的傲慢,法院的无理,检察院的滥行公诉,律师的无耻,公正的丧失,正是不少人如杨佳最终采取暴力的根本原因。中国的普通百姓善良克制,胆小懦弱,慎言谨行,不到万不得已,绝不施用杀人八百,自损三千的事。杀人偿命这个基本判断,再没有文化的人,都是知道的。实在是看不到出头之日,看不到公正判决的希望,他们才会最终用命来赌博,这种“血酬定律”不到万不得已,是绝不拿来实施。
杨佳母亲至今为止没向外界公开过任何被调查的细节,传媒在这方面也没有足够的报道,使得杨佳的行暴活动,进一步因其母的冤情而使得整个社会同情,这一点正是公安局的傲慢与失策。本来有不少的人同情警察,但他们这样对待杨佳母亲,而不使信息公开,民众将同情就转向杨佳他们弱势一方,这对公正解决此案,同时让民众正确认识暴力活动甚至包括恐怖活动,极其不利。杨佳母亲受不公正对待如威胁如软禁,使得这个社会的相对统一的价值观正在撕裂,本来人们对恐怖活动有着自己清醒的认识,但由于警方对杨佳母亲不明智做法,而模糊了这样的基本认识,这使得民众对警察这个职业的恶感进一步加深,于社会的和谐有极大的不利。
最为不能容忍的是上海闸北公安局的律师谢有明,他身为受害当事人单位所聘律师,居然来强行代理杨佳的案子。利益相关而避嫌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他都不懂,或者说因公安局想从重从快解决杨佳案,而违犯职业操守来参与此案,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实在是天大的笑话。在一个丛林社会,我们当然并不指望谢有明独善其身,但他这样明目张胆地违法以及违背基本职业操守,实在是比杨佳杀人还令人发指的行为。中国的法律就是被公检法和律师的违法所糟塌,而且这种糟塌是一种公然的蔑视公众智商和法律常识的行为。这种有害的影响,坏的榜样,无论怎样估计都不过份。如此这般地对待杨佳及其母亲,只会激起更多的杨佳出来采取近乎恐怖活动的暴力行为,最终整个社会为此埋单。如果判决不公,如不能公正对持杨佳及其母亲,上海闸北公安局和谢有明对整个中国社会的恶劣示范作用和影响,可谓有目共睹。如谓不信,将来有更多的警袭案发生,那么不仅应该怪罪于我们的司法不公,也应该怪上海闸北公安局和谢有明极坏的榜样作用。
要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要让民众看到司法的公正,请从公正对待杨佳及其母亲开始。一个能给犯罪嫌疑人(哪怕是犯人)以尊重以公正的司法判决,才是值得我们遵守的。对一个基本上没有异议的死刑犯,对一个近乎必死无疑的人,能公正判决,其意义不亚于一场微小的社会变革。请上海警方和谢有明学会尊重杨佳及其母亲,以给民众一个正确的期待,否则你们就是另外一种被缺席判决的“罪人”。
2008年8月27日7:17分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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