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澧
今年6月底,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投票结果裁决: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文规定,宪法保护美国公民的个人拥枪自卫权。有同学问: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讲,“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为什么第一句说的是“民兵”,第二句说的却是“人民”,这里是否有矛盾?
这个问题很有趣,很好地显示了中美两国思维习惯的差异。
如果按我们的思维习惯来解读——权利是法律或政府赋予的——那确实有矛盾:为什么第一句将拥有枪支的权利赋予民兵,第二句却赋予人民?
但是美国人的思维习惯有所不同。他们认为,制订宪法是为了保护人民已经拥有的自然权利。第二修正案中译里的“武器”,原文为 Arms 。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撰写的裁决里,他抓住这个单词大段大段咬文嚼字。因为禁枪派有一种说法:第二修正案所指,为当时已经存在的武器;而有关案子里,华盛顿市政府禁止的手枪,那时还有发明,所以不应包括在第二修正案的 Arms 中。就是禁枪派内部,也有一部分人承认:携带武器,是美国民众早在建国时期即已拥有的权利。斯卡利亚引用了多种字典,指出 Arms 的含义古今相同,就是指个人有能力携带、双手有能力操纵的武器。按美国人的思维习惯解读——至少,按斯卡利亚的裁决——美国人民从建国到今天,始终拥有携带这类武器的自卫权利。今天的年青姑娘在挎包里放支吓唬可疑男人的手枪,与电影《冷山》里妮可·基德曼拿着毛瑟枪去找未婚夫,与电影《卧虎藏龙》里杨紫琼(题头图)佩着李慕白的青冥剑走南闯北,在自卫权利上一脉相承。这里的手枪、毛瑟枪和剑,都是个人有能力携带、双手有能力操纵的武器,守法公民均可得而持之。
第二修正案的第一句,“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按斯卡利亚的解释,给出的其实是限制政府的依据——注意,不是赋予民众权利的依据。这依据是联邦共和国的分权理由:保障参与联邦的各自由州的安全。因为要保障自由,所以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这里必须咬文嚼字一次。请注意,第二修正案说的不是“因此人民享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第二修正案说的是“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被]侵犯”——在第二修正案成文之前,人民已经享有携带武器的权利——美国宪法并不是赋予人民这一权利,美国宪法是保护人民已经享有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不被官员剥夺。
大概世界上任何民族,在历史上,民众都是可以拥有武器的。授予刀剑,甚至是男子成年礼的重要仪式。中国历史上,好像只有秦始皇和蒙古人颁布过不许民间或汉人保有武器的禁令。毛择东同志对此也是比较宽松的,他的原则是“全民皆兵”。他甚至为身边年青女同志的民兵照片题过诗——“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妆爱武装”。笔者幼年,村里的基干民兵家中,就挂着派发的步枪。
这一权利,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往往被政府剥夺。汤姆·克鲁斯主演的好莱坞2003年圣诞大片《末代武士》(The Last Samurai),背景是日本明治维新期间西乡隆盛领导的武士叛乱。叛乱原因之一,就是政府不准他们佩刀进城。国内农村民兵的枪,现在好像也被收走了。美国人特别自立,至今顽强地守护着持枪权利。今年美国大选的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莎拉·佩林,还是个女的,却也是打猎射鹿一把好手,她就是反对禁枪最坚决的全国步枪协会成员。
历史上,有很多美国人甚至认为,民众的权利是如此自然,以至第二修正案都是多余的。
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第二修正案只是其中之一。这十条修正案,今日已是美国民权的法律基石,地位神圣。不过,当年提出来时,却遭遇过强烈反对意见。甚至美国宪法起草者詹姆斯·麦迪逊,一度也是反对的。建国先贤怎么也会反对“权利法案”?原来,反对者认为将民众权利罗列编号,可能会造成误解,以为人民仅仅拥有宪法里一条一条写明了的权利。反对派的意见,采纳在第九修正案里:“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这是美国建国先贤为美国人留下的遗训:人民的权利不是政府创造的,也不是法律赋予的;人民天然拥有很多权利,比如由生命权推出的自卫权再推出的携带武器权,宪法的目的和政府的任务,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政府和官员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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