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有精神病——一位老党员致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信
刘锡伟
在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发现那些
有关杨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据 ——谨以讲真话献给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 一、 关于防毒面具喷雾器和橡胶手套 楼内警员惊呼精神病人到楼内来杀人了. 判决书说:证人孔中卫(闸北公安分局纪委副书记)2008年7月1日陈述,称7月1日9:45分左右,我在吴钰华办公室门口,看见吴身上有血迹,左手捂在右胸口处。后我看见一个男子,身高170cm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下穿一双运动鞋,头上戴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他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在我们的合力下,用椅子将该男子顶在墙面上。之后缴下刀和喷雾器,然后把他铐起来。制服该男子后,由特警队的同志带了出去。他当时说:“我够本了,你们一枪崩了我吧” 。 我们相信目击者的证词。 我们认为,仅此杨佳的仪表就令人奇怪和不解,应进一步探明杨佳“他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 ,所谓使用喷雾器,是否喷出什么液体或气体?有无催泪瓦斯? 判决书说,杨佳的防毒面具是在网上购得。杨佳在6月28日先在网上以“行天下”为网名寻找供货者,谈妥1224元的价格后必定约好时间、地点才能银货两讫,应进一步探明喷雾器和催泪瓦斯(假如有的话)又是在何时何地在何人手上以何价购得? 警方为何不把这一重要细节说得一清二楚?因催泪瓦斯(假如有的话)并不是轻易能购得的普通商品,而精神病鉴定专家却要弄清此事的来龙去脉以一窥杨的内心世界是否存在病理性思维。 仅此仪表装束的怪异(杀人全程头戴防毒面具,左手持喷雾器右手持刀)在犯罪学的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但恰恰是一个精神病人的打扮以及符合笔者总结精神病人杀人十大特性中的独创性,难怪在7月1日上午9:35分进入大楼办事的吕女士听到楼内警员发出“精神病人到我们楼内来杀人了”惊呼。检察官应要求警官补充调查吕女士和惊呼者的笔录入档,应按照现代无罪推理法学理念,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又要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二、 关于八个啤酒瓶3.5公斤汽油一瓶霖碧矿泉水和在大楼门口烧纸 判决书中仅讲啤酒瓶若干,但既往有媒体报道是八个,而且着火六个,二个点燃未着,媒体有报道讲杨佳此举是为了“扩大社会影响”,但警方认为是有计划的引开门卫,以便自己能伺机潜入楼内作案,关于烧纸,媒体有报道称杨佳此举自忖必死无疑,提前给自己烧纸钱,精神病鉴定专家有必要一一向杨佳本人核实。此外带霖碧矿泉水一瓶也需思量,难道边作案渴了可饮水润喉?带这些不是必需品岂不影响轻装上阵? 三、 关于登山手杖一支望远镜一副望远镜套一只水果刀一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榔头一把…… 这些非必需品太多太重影响轻装上阵 带这么多东西,可谓是琳琅满目,不仅数量多,增加重量又非必需品,是去旅游?还是干吗?两只手光拿东西都够了,这就是笔者总结的精神病人杀人十大特性中的破绽性,精神病人们总是按照他们自己特有的规律在运动。 四、 关于其作案动机手段和过程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于杨佳的意料之外 杨佳既非训练有素的杀手,又非转业军人,但杀起人来却非常凶狠、麻利和快速,尤其是滥杀无辜,杀的是兢兢业业于本职工作,保护人民安全的人民警察,一想至此,真是令人发指。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20分钟内(7月1日9:40分到10:00)在门卫、10楼、11楼、21楼四个现场作案,而且爬21层400多级楼梯,杀10个人……,要是叫正常人在20分钟内杀10头猪都做不到(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而不是对死者的亵渎)。而只有武疯子(请原谅我对精神病人使用了侮辱人格的贬义词,也是为了说明问题),在发疯时可以把一个人的能量发挥到极至时才会有这样的能量和胆量,他正出现着返祖兽性化状态,亦即维金斯基位相移行迟滞状态。 警官在刑侦中可对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作出两种或多种假设(例如上海警方的网站上先讲是报复杀人,两小时后在网上取消,后又在7月7日新闻发布会上确认),但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才最清楚和真实,又必须此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 被告杨佳的辩护人谢有明、谢晋律师在2008年8月26日在法庭上宣读了2008年7月29日会见杨佳的笔录:杨佳认为,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吴钰华对杨佳的投诉处理不当,杨佳对吴进行报复伤害,其间遭到其他被害人的阻拦。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于杨佳的意料之外,杨佳未对保安人员实施加害。因此,杨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杨佳杀死6位民警是不争的事实,是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当场或抢救不及毙命,可杨佳却说成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于他的意料之外”,他是蓄意抵赖、避重就轻还是他的真实心路?他否认故意杀人,他说自己的目标是吴钰华,准备报复伤害(而不是杀害,打他一顿出出气)?被害的6位民警都是在忙各自的公事,那有阻拦他的事啰,而且受害人在1楼、10楼、11楼,吴钰华在21楼,明明不是阻拦杨佳说成是阻拦,该不是编造天方夜谭吧。 1976年桂林一中三好学生殷某在一个星期天,白天还随生母李洁逛商店购高领棉毛衫,临睡前用电熨斗砸死了生母,但他却讲:“我跟母亲开了个玩笑,用一件物品轻轻砸了她一下,以后我们的母子关系将更好” ! 世界上的确有这样杀了人还不知道自己杀了人的精神病人。 2004年马加爵在处决前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讲:“现在,我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感到奇怪” 。 杨佳的目标是吴钰华,结果是轻伤,杨佳的目标不是6位民警,但成了遭殃的池鱼(城门失火,池鱼遭殃)。理由是子虚乌有的“阻拦他找吴”。因此,我认为杨佳是疯劫的施劫者,而6位民警是疯劫肆虐时的罹劫者,犹如被杭州人唐永明在今年8月9日在北京鼓楼杀害的美国游客巴克曼一样。 请大家不要再谴责、辱骂、误解杨佳的辩护人谢有明和谢晋律师,他们在法庭上尽心尽责的为杨佳辩护,堪称全国律师的楷模。当然也不能忘记上海律师界在庭审前对他们两位的出谋划策。两位律师在7月初讲过:“杨佳法律意识强,讲话逻辑性强,是我生平见过的最为特殊的刑事犯,杨佳精神正常,估计不出意外是死刑”。但是人必须对瞬息万变的客观事物不断修正自己的认知,从7月3日到7月29日的短短26天,两位可尊敬的谢有明和谢晋律师写下了2008年7月29日会见杨佳的笔录,二谢称:“杨佳很有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异常,具有精神疾病,故有必要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重新进行鉴定和评定”。 人们曾担心谢有明律师会因自己又是闸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会由于“利益冲突”而偏向闸北警方,但两位律师不顾个人安危,在关键时刻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维护了当事人杨佳的利益和生存权,这是对7月5日由司法部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中心作出杨佳精神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的质疑和否定,他们有可能受到老板的压制、刁难和解聘,但却可赢得需要法律帮助的客户最佳广告效应,并对推进中国法制进步起了不可磨灭的和别人无法代替的作用。两位律师和为邱兴华辩护的二审律师张桦一样完成了一个普通人对精神病认知的飞跃,因此义正词严地向法庭提出必须对杨佳进行第二次司法精神鉴定的申请,这种科学的、客观的和无罪认定的正确理念必将成为我国司法界的精神财富而永驻史册。 五、 关于2007年10月在芷江西路派出所的表现杨母的叔父有精神病史 判决书中也提到杨佳在去年10月到上海旅游时骑了一架租用的无证自行车受到民警盘问,并带到派出所继续6小时盘查的经过。人们普遍认为就是这小小的例行公事却引出了惊天血案。笔者并不认为杨佳受到了天大的委屈而非要以命相搏,不认为中国的警民关系紧张到了官逼民反的程度,我认为中国的警民关系仍然是鱼水情深,杨佳案仅仅是偶然的个案,不必大惊小怪,讲杨佳是英雄、义士的人不是无知,便是别有用心,借题发挥,尤其不要处分涉案民警、督察和相关领导。但需提请注意的是,判决书说:“他突然说高铁军用唾沫吐他脸并说有口臭” 。 判决书说:“他要走了,并向派出所门口走去,高拦他,他扳高的手指,我与高等人把杨架进派出所工作区,让他坐下,对其进行了询问,他拒绝离开派出所,后所内接到杨母电话,要求协助对杨佳进行说服疏导,之后杨佳才自行离开”。2007年10月中旬,民警周英去北京,愿给300元(作为电话费补偿),2008年3月民警顾海奇去北京,杨家提出要求证明杨佳没有打人。 笔者认为:杨母并非神仙,她并不知杨佳去向,更不知杨佳身在派出所接受盘查,电话是派出所民警问了杨佳北京家中电话号码,由派出所主动打到北京杨母处的,因杨佳胡言乱语,无中生有,突然讲高铁军用唾沫吐他脸,并说有口臭,他的行为也不同常人,想走擅自往派出所门口走去,被民警架回派出所工作区后,又拒绝离开派出所了,这不是“判断不准,应对颠倒”吗?不让你走你却要走,让你走你又不走,胡搅蛮缠还要妈妈打电话来了才肯走……。 还在顾海奇民警两访北京杨家时,奇怪的提出要上海警方出“杨佳没有打人的证明”。联系杨佳在2008年6月26日曾在自己的博客文章中提到自己在疲劳时会出现幻觉,而且又传出去年5月杨佳已有心理障碍,只是家境贫困无钱医治作罢。而且杨母的叔父在60年代得过精神病等母系遗传史为佐证,杨佳患精神病杀人决不是主观臆测空穴来风了。 六、 关于杨佳在2008年8月26日庭审6小时中的表现不言不辩成哑审 判决书说:杨佳申请薛耀、陈银桥、吴钰华证人到庭未获法庭准许,有失公允为由拒绝回答发问,不发表意见没有为自己辩护。 由此可见此次审判已成哑审,不得不使人怀疑杨佳是否具有诉讼和受审能力,杨佳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在这生命悠关的关键时刻却当作儿戏。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批评笔者,就你能看出当事人有精神病来,而我们这些警官、检察官、法官也都受过专业训练,难道他们都看不出来,审判精神病人并给予定罪这是要闹笑话的,如果那位法官误判精神病人必定会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她却在新民周刊上大谈杨佳不是精神病人。 凡中国公民对各类案件均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我和李玫瑾教授、王大伟教授、罗大华教授均有良好的双边关系,君子和而不同,媒体报道我和李闹得很不愉快纯属误传,我们是一个战壕中的战友,我一直希望有人对我的文章和我个人批评指正,如能把我驳倒,我一定向真理投降。 七、 关于在2008年9月1日杨佳在一审宣判死刑时的表现 有媒体报道宣判时杨佳神情漠然 未出一言 表情始终无丝毫变化 法官未按正常程序,询问被告是否要求上诉。 全国政协常委邓伟志先生出席了9月1日的宣判。 古人云:“人之将死,其言也善;鸟之将死,其鸣也哀。” 假如杨佳真的是对派出所扣车盘查心生怨恨,视警察为仇敌,不惜张冠李戴,只要是警察就要杀死雪恨,为何未置一词。 中国的警民关系仍是鱼水情深,“民拥警,警爱民”仍是中国现状的写照,我们何必往自己脸上抹灰。 八、 关于对杨佳所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办案人曾急于求果而弃优选次 2008年7月1日,杨佳在闸北警楼滥杀无辜,造成6死4伤的惨案。鲜为人知的是上海警方在7月3日首先联系一家最为权威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申请给杨佳做精神病司法鉴定,院方提出两点要求:1. 请你们具体列出杨佳有什么不正常之处,使你们怀疑他有精神病而来找我们鉴定。2. 我们将按照我们的工作流程一一进行,为了慎重的保证质量时间上无法一下子有结论。 这本是院方对任何求鉴单位的常规要求,后来上海警方就另请高明了,他们为什么舍近求远,弃优选次呢?该不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愿望而披件科学的外衣吧,于是一件因特事特办本该30天才能完成却在一天之内就完成草率的结论出现在判决书内,质疑者称:“法院采信了一份违反司法程序正义无效鉴定书”,颂扬者称:“只要判决公正,程序正义仅仅是瑕疵而已”。 九、 一审法院如何不予准许两位谢律师申请的第二次司法精神病鉴定不让找证据怎么会有证据 判决书说:辩护人没有提供杨佳精神状态异常,具有精神疾病相关证据,因此辩护人申请鉴定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江泽民总书记说:“要尊重科学家不同寻常的敏感和创造精神”。 一念之差使一审法官失去了追求真诚追求真情和追求真知的机会。 不让找证据怎会有证据? 十、 希望在今天这样复杂的形势下刀下留人给世界留下一个珍贵的范本 判决书满足了被害人家属和广大民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愿望”,也遵循了“善良家父”的准则,如果采用公投的办法或者设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讯,判决杨佳死刑并不违反现今的民意。但杀人偿命以及有罪推定已被现代法制理念唾弃,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是否该处极刑是以刑法为准。如以潜规则取代法律,这只能是损害法律的公信力,使我们推进法制建设的愿望南辕北辙,并不断拉开我国跟当今法制国家的差距。 判决书透露了两位谢律师委婉的辩护词:“案发前表现良好,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为由,请求法庭对杨佳慎用极刑” 。 我亦希望在今天这样复杂的形势下刀下留人,也给世界留下一个珍贵的范本,不断观察他的演变和发展,这在世界司法精神病学史上定会受到这一领域中各国专家的好评。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 中共老党员 刘锡伟教授 2008年9月29日于UTA 2008年10月9日修订于U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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