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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杨佳袭警案的疑点
日期:10/23/2008 来源:网络 作者:刘晓原

我写过九十多篇文章,质疑杨佳案的办案程序和杨母失踪问题。

过多的关注程序,往往忽视实体问题。

看过多遍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后,再回过头来看当时媒体报道,发现案件中有一些问题,使我无法释疑。现提出几个疑点,希望有人能给我解惑。

杨佳杀人时背的什么包?

10月22日晚,我在网上再次看了杨佳袭警案发生后,7月7日东方卫视播出的“上海袭警案犯罪嫌疑人被送检”(http://video.sina.com.cn/news/c/v/2008-07-10/202018701.shtml)节目。从画面中,我看到了一个“蓝色的旅行背包”。

这个旅行背包,一审判决确认的第21号证据中提到过,这是公安机关在杨佳住的招待所房内所提取。也就是说,这个旅行包没有带到作案现场。

一审判决书第十一页,顺数第十六至第十八行还提到,“在督察队办公室地面上有较多点状血迹,室内中央有一张椭圆形会议桌,在会议桌上有一只onePolar腰包”。

公安机关将这只“onePolar”腰包,作为涉案证据予以提取(见一审判决书第十二页顺数第十六行)。

二庭庭审时,法庭播放了一楼治安值班室内的监控录像。我从录像中看到的这个戴着面具的男子,身上斜挎着的是一个单肩背包。我担心看录像时,自己没有看清。为此,还问了一同参加过旁听的杨佳父亲,杨先生说男子身上背的是单肩包。

证人童佳骏说,该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但从录像中看,男子所背的单肩包也不小,似有公文包那般大。

由于一审判书中摘录的公安机关《现场笔录》中,没有提到这只onePolar腰包的型号和大小。于是,我在网上搜索“onePolar腰包”。

我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种腰包图片。从图片简介中可知,腰包宽度只有20厘米,高度13厘米,厚度8.5厘米。不知,杨佳背的是不是这样的腰包?这样的一只腰包里,能装下长达33厘米的铁锤吗?

警用喷射器是哪购买来的?

孔中卫在证言中称:“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上穿着一双运动鞋,辜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

孔中卫是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案发时,媒体公布受伤人员中没有他。但七月六日,人民网又报道称,受伤人员增加了一名,即孔姓领导。现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未提到他受伤了。这是为何呢?(附博文:袭警案中有领导受伤,为何拖了五天才公布?)

称杨佳左手拿着喷雾器,从证人证言来看,只有孔中卫的说法,其他证人都没有提到(依据一审判决书)。

这个喷雾器,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提到了,是警用催泪喷射器。请注意到“警用”二字。

这个警用催泪喷射器,警方称是杨佳在网上所购。不知,案卷中杨佳笔录有没有提到是从那个网上购买而来?

杨佳携带的作案凶器,按照警方的勘查报告,均是在二十一楼督察队办公室提取的。

这个警用催泪喷射器,如是杨佳左手所持,为何不做指纹鉴定呢?

杨佳购买的剔骨刀有发票,从网上购买的防毒面具也有发票,购买警用催泪喷射器的发票呢?

尖刀的刀柄上,有杨佳的指纹吗?

孔中卫在证词中称,杨佳“手上还戴着手套”,公安机关在二十一楼督察支队办公室地面上提取到了一只橡皮手套。

在7月7日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称,杨佳戴着防毒面器和手套,是担心催泪瓦斯伤到自己。

杨佳是左手持喷雾器(孔中卫的证言),这只手套很可能是戴在左手上吧?

那么,杨佳右手没有戴手套持刀杀人,刀柄上定会留下他的指纹。

还有一种可能,杨佳是右手戴手套。如假设成立,他持刀杀死杀伤了十人,手套上肯定会有死者的血。可是检验报告中,并没有提到对手套的检验。

看来,这只手套还是戴在杨佳左手上了。

杨佳右手没有戴手套,为何不对刀柄所留的指纹进行检验呢?

两只手能拿这么多作案工具吗?

长达70厘米的登山杖,警方是在天目中路538弄1号铁门处提取到的。这根登山杖是挂在铁门距地面100厘米高处的栅栏上,在该门下方地面上有一只“3M”包装袋。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10米处的人行道上有一辆东西方向停放的捷安特自行车(见一审判决书第12页到数第三自然段内容)。

闸北公安分局北侧围墙大门,门牌号是“天目中路578号”。

不知天目中路538弄1号,与天目中路578号相距有多远?也不知与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相距有多远?

可以试想一下,杨佳骑着自行车,将车放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北侧10米处的人行横道上。然后,手提若干个燃烧瓶(杨佳在庭上说,是用八个啤酒瓶制作),还拿着一根登山杖,“onePolar腰包”里装有一把长达33厘米的铁锤、一付望远镜、一只警用催泪喷射器、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瓶霖碧矿泉水、一把红柄折叠式水果刀。

这么多东西,一只腰包能装下吗?不知“3M”防毒面具,是不是也装在里面?

我分析,东西已经带得太多了,很可能是拿在手中吧?

在二审庭审时,杨佳说,案发后警方告诉他,包里还有七千元现金。

杨佳将自行车放在南星北路北站医院正门侧后,这么多东西,仅靠两只手能拿到天目中路538弄1号铁门处吗?

杨佳在天目中路538弄1号处,将登山杖挂在了铁门上,撕下防毒面具包装,手中拿着若干个燃烧瓶,然后到了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是不是这样呢?

一审判决书中则提到,在“同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杨佳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本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前投掷燃烧瓶,并戴防毒面具,持尖刀闯入该分局底楼接待大厅——”(注:判决书中所指的“上述作案工具”,是指“单刃尖刀、防毒面具、催泪喷射器等工具,若干个汽油燃烧瓶”,见一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二行至第三行内容)。

七秒钟刺杀四人,死者身上多处重伤,从时间上分析有可能吗?

在一楼治安支队值班室内,杨佳仅用七秒钟时间,刺杀了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四个人,从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第十六号证据,即上海市公安局沪公刑技法检字(2008)00293号《尸体检验报告》可知,这四个死者身上多处受伤,且还伤及胸腔内。

仅七秒钟时间,刺伤四人身体多处重要部位,甚至还伤及到胸腔里部,从时间上来判断,有这种可能性吗?针对这些问题,我会单独写一篇文章质疑。

由于,我不是杨佳一审、二审辩护人,无法复制到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只能依据一审判决书提到的证据予以质疑,不知这些质疑是否有道理?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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