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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主张特赦杨佳?
日期:10/24/2008 来源:网络 作者:冉云飞

冉云飞


就特赦杨佳答网友质疑

我因是《关于特别赦免杨佳先生的公民建议书》首批签名的44人之一,因此当有人用跟帖的形式将此信转帖于敝博的时候,就有一位网友名叫“原来只能在这里讲”君,对此一呼吁信提了自己的质疑。我签名支持特赦杨佳,自然表明我对此案的判断有相当的不满,同时也基本上赞同此信的一些看法,所以我将此信所遭受的质疑部分逐一回复“原来只能在这里讲”君,也算趁此再次表明我对杨佳案的关注,以及进一步阐述我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我的博客从来允许且也不惧怕任何反对的声音、批评,不管你的反对是否理智,哪怕你是谩骂与攻击,我也不曾删除过任何帖子,有帖子删除绝非我所为。

换言之,我对批评是欢迎的,但欢迎并不表明认同你的观点。同样的是,我的批评容或有商,但我的批评都有证据,而且证据还不是子虚乌有,这是我的文章在你不同意我的观点时候,也可能不能否认的事实。我曾经说过而且愿意重复一下这个看似让众多人都可能不满意的观点,这观点就是:我连共产党都不栽诬,他们犯过的错绝不替他们袒护,他们没做过的事绝不往他们身上栽。我不为了取得自己的胜利去歪曲事实,故意曲解以合己意。也就是说,我对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和独裁统治,对于我们尊严与权利的伤害,有相当的不满,对他们的所作所为有相当之批评,但从来不曾没有证据。我对他们有相当强烈的批评,对制度有不客气的批评,但我对个人有理解之同情,从来不曾对任何一个人在没有证据的时候,指陈过某某是“五毛”,更不用“走狗”之类的诬蔑性词汇。我自己也是经多年的博客写作,学会了理智地对待不同言论,我认为这是我开博客自己最满意的成就。我们既是专制受者也是制造者,所以我们要用自己的行动与专制者在思想与行动上决裂。

下面我逐一回答“原来只能在这里说”君对签名信的质疑,质疑不一定就对,质疑是让大家换个角度去思想,以使我们在资讯受限的情形下(当然要尽量去寻找资讯),怎么样用理智的思考与态度去弥补其间的不足,以使我们的思考能在尽量占有资料的情形下,形成思考和逻辑上的内在自洽。有人说,我看不懂你在说什么?当然你可以说我说得不清(这是有可能的,但也可能不是),但若是我的话,我就要去思考自己为什么读不懂他的东西?我们应该学会反求诸己,想一想别人为什么要去那样思考问题。在表达我自己的观点之前,首先我要承认我对法律的许多具体措施和条款,并不熟悉,更说不上研究。我只是凭自己仅有的一些知识在做解答,若有错误,当然愿意纠正。下面是对“原来只能在这里讲”君之问题的回答。

1:杨佳有心理准备,并准备承担后果。

是的,杨佳是一个有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能力的人,这没有错,做任何事必当有代价与后果。我并不准备在这一点上为杨佳所做的事做任何开脱,我想你的重心也不在此,我们在这方面并没有争论。但有心理准备,并不能证明他没有心理疾患,并不能证明他没有精神病方面的问题。有没有精神病方面的问题,这判断很专业,需要独立的有鉴定能力的第三方拿出意见。杨佳的亲属和相关的当事人主张为他做独立公正权威的精神鉴定,使得精神鉴定和最后的审判中充满程序正义,因程序正义而得实质性的正义,我想这个要求决不过份,但现在我们的法院和官方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不能因为“杨佳有心理准备,并准备承担后果”而违背相关的程序,也不能因此忽略该做的精神鉴定。

2:“我们对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感到非常难过。我们向遇难的六名警员表示哀悼!向遇难及受伤警员的亲属表示慰问!”这几句话太有中国特色了,通常,领导同志“表示哀悼”和“慰问”后,就要受害者家属看开一点,不要讨“说法”之类,您们也有此意吗?

你看到了形式上的相似,而没看到本质上的不同。第一这只是44位公民的劝勉性言辞,而不是官方具有权力和强大警力背景的威胁性说辞。其次这样的说辞里面,绝不包含用任何手段阻止和打压被伤害的警察及其家属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可以用任何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正当之权利,我想这是不证自明的事。复次,这些警察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这和要正当解决杨佳问题并不冲突。相反,我们要注意的是对被伤害警察暗箱操作方面的抚恤乃至有可能的烈士称号。事实上,我们不要低估被伤害的警察方面后面公权力的强大,他们的权益之得到保障我想你不应该担心。当然受伤害警察除了国家赔偿(是否该得当然可能会有争论,即有人认为他们渎职,但也即令其中有人渎职也罪不当死)外,也可以公开主张自己一应俱得的相关权利。我想受害警方家属之所以在这件事情失声,那是因为官方对他们有承诺,至于是什么承诺与赔偿,作为公民也应该有知道的权利,可惜上海警方并没有给公民一个明确的答复。

3.要求特赦的理由,除了第三项较贴近外,其他的……
在你看来,除了第三条外,其他似乎都有问题,至于有什么问题,你似乎不愿细说。要使对方明了自己的想法,一定要公开自己的想法,我想这是一个相对说来尊重对方权利的辩论方法。看来你承认第三条是因为这是已发生的事实,事实上包括历史上有特赦,这也是事实,不是没有先例,因是临时写,无暇去查历史资料,因为这个我是曾看到这方面的历史事实的。这些都可以查证。也就是我认为起草者的要求,都有历史依据。你可以就这依据背后的理念发言,而不是就轻易否定其合理性。

4:姑勿论“国际”,美国纵使在同一个国家,有些州也未废除死刑。

逐步废除死刑是文明世界的一个大趋势,中国自不当自外文明世界之外。各国当然有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形和文化传统,这当然是事实。就像中国相对说来缺乏民主自由的传统,不能说中国就不应该拥有民主自由制度的渐进发展与建设。同理,即便是国际乃至美国一些州未完全废除死刑,也不能因此来反证废除之不当。美国一些州不废除死刑,但反对的废除的声音与行动乃至立法,从来都不缺乏,甚至可以说废除死刑的看法在美国应该是主流民意。之所以美国出现州与州之间的分歧,那正是拜法律之联邦制度而非中央集权的结果。我的意思是,中国废除死刑也许有个过程,但废除死刑恐怕应该允许公开讨论乃至允许司法实践,而不是在中央集权下的强求一律。废除死刑已是文明世界的趋势,而这趋势就是有一种共同的价值判断与考量。我承认废除死刑在中国有一个过程,但我不承认永不实践。

5:不大清楚“蒋爱珍事件”,但观乎杨佳预设的工具和不预设的杀人目标,跟“义愤杀人”这形容颇有一段距离吧?

我对蒋爱珍事件的具体情形也不是很清楚,但她的杀人被形容为“义愤杀人”,甚至官方后来还有所妥协,没有判蒋爱珍死刑,这说明官方对民意(当然我认为民意不能违背法律,但是否恶法又得再度讨论)在一定程度上的尊重,同时在法律范围有章可寻。杨佳是否义愤杀人呢?当然不管怎样义愤我都不同意杀人,这是我的看法。但这涉及到上海公检法为什么对杨佳动机讳莫如深的问题,这里面涉及对杨佳是否受到警方伤害的问题,这里也涉及到杨佳要求未死之警察上法庭对质,而法院不允的问题。以我在中国生活的经验(当然你可以说这个经验可能有错,或许有错,但错的主要责任在于法院不公布实情),结合杨佳一案的实情,我想上海公检法的违背法律,程序不正义基本上可以被认为板凳钉钉的事。也就是说,上海公检法公然违背程序正义审判杨佳一案,不管他杀人是否出于义愤,上海公检法的错都不能因此掩盖。特赦乃至免除死刑,是另一种与义愤无关的法律权利,当然你说我们现在没有。但我的回答是,我们可以依法要求。

6:单单说在"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背景及不公正的司法程序"下杀人就要特赦,那内地很多案件都要翻案,为何独挑犯罪结果和证据都相对明显的杨佳案?

杨佳一案的特殊性在于,上海公检法明显的违背程序正义,涉嫌消灭不利于控方的证人证据如杨佳的母亲与那个举报的苏州青年,同时阻扰杨佳亲属所做的一系列的司法努力。再者,警民冲突已非一日,有证据的警察为恶在中国社会也可谓层出不穷,这也正是杨佳一案的特殊性之所在,此案是任何其他案的社会意义和司法意义都无可比拟的。公正处理杨佳一案,不仅对民众是个很好的法治教育,对公检法特别是一线警察最为直观的法律教育。警察应该深知他们在这个社会冲突日趋激烈的时代,为何成为袭击对象,那是因为他们是恶政的维护者,以及自己维护社会稳定所采取的诸多方式是值得商榷乃至是违法的。杨佳一案不能公正解决,那么比杨佳更近一步的社会恐怖活动袭击势必有所增加,这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是不利的。哈尔滨警察打人一案再次证明了此点。

7.要特赦一个因偏执致谋杀无辜者的"刀客",来"动员民心,恢复国家元气",也太吊诡了吧?(汪精卫先生刺杀摄政王载沣一事完全不能類比,摄政王是体制象征,六名警员不是)。特赦了一个杨佳,日后如发生校园杀人事件,那杀人者可否以因校领导对其不公,作出体罚或不予毕业/升学,使其精神大受困扰,顿感前途一片灰暗,生不如死为由,要求特赦?

你怎么证明他是偏执,如果真偏执,为什么要反对公正独立权威精神鉴定?如果不是偏执,是他理智去杀人,那么他的杀人动机何在?为什么上海公检法怕公布杨佳杀人的进一步动机?这个责任在上海的公检法乃至整个中国的公检法体系。我虽然不同意暴力更不同意杀人,但载沣是像征,警察在中国不是像征吗?校园杀人与杀警察都同样值得重视,前提是司法一定要公正(无论是程序还是实质)。至于是否特赦,我认为如果逐步废除死刑甚至有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特赦(特赦也不是毫无原则施恩),那当然也是可以的。你或许会说中国的刑事案件因此急剧升高,当然在整个中国的制度没有改变成民主自由的制度,这个制度作大的变动是有可能的,如果特赦和废除死刑的同时,进行政治体制的配套改革,那就会有效地减少单个制度变化,而主体制度没有改动而带来的不协调。

8:至于"留养承嗣"的理由,也实在叫人拍案,那80后一孩政策下的所有死刑犯,都可要求特赦?

首先我反对计划生育制度,并且认为生育是一项不可让渡的人权。“留养承嗣”在中国有久远而漫长的传统,这在中国的制度土壤里有相当实际之用途,因为几千年来民众又纳税又自养,而民众只有交税的义务没有交税后的权利,所以造成了赡养制度上的大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中国几千年来的政府为什么喜欢以孝治天下、以德治国,为什么颁布的法律中还有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的说法,其源于中国政府几千年来一直的“金蝉脱壳”。换言之,民众纳了税(所有人都是纳税人),而政府却不负担养老之责(现在逐步有养老制度的建立,但缺陷是相当的多),这种有无穷无尽的义务却不能享受义务之后的权利的做法,是中国几千年政府的一个老传统(当然七老八十的人有一些小优惠,也是有的,但不足以养),于今为烈。我自己的母亲是我们兄弟间尽的完全之责,我们不能说在政府不承担赡养老年之责前(其实也是老年人自养,因为他们一直交税,到了老年应该享受相当之保障权利)我们就等着母亲挨冻受饿,但不习惯别人叫我“孝子”,因为以孝治天下之背后有政府对民众绝大的经济上的双重剥夺(用了税不承担责任却还用法律规定纳税人自养,这是一种双重剥夺)。要言之,我不主张以孝治天下,我主张政府应该建立良好的制度,负担起民众的养老之责(其实是民众自养,因为他们交了税,只不过你弄个比较好的制度让他们老年时有所养),而不仅是让民众“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留养承嗣”作为特赦理由,对于中国传统来说有道理,但这可能在客观上帮现代政府金蝉脱壳,逃却他的责任。因此对这个特赦理由我持保留意见,杨佳父母之养,应该由政府建立良好的制度来公共承担(因为他们是纳税人)。

9:就杨佳案要求"司法救济",正如早前内地司法界大员(忘了是谁)要求香港法律界要配合国策一样,似皆有干预司法之嫌。

司法救济在任何民主国家都有,这和干预司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司法救济是指你有聘请任何律师作为你辩护人的权利,你无钱聘可以替你聘任,当然应该得到你的认可。杨佳一案的问题是司法救济的严重缺乏,比如聘请律师的权利,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亲属要求会见当事人的权利,都没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而且杨佳的律师和审理等方面严重违背相应的回避制度。西方和香港的司法救济渠道是畅通无阻的,而内地连这点司法程序和技术层面上的“司法救济”都做不到,何来干涉司法权公正之嫌?司法救济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有,哪有什么干涉司法独立的?

综上所述,除了“留养承嗣”一条略有异议以外,我基本上赞同特赦杨佳,其对于中国意义重大,所以我做出了签名要求特赦杨佳的决定。你说“可否回到法律:因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程序而再提上诉?继续关注公民杨母的失踪事件?”这是我们坚持公开审理杨佳的目的,我完全同意,但做好这些和特赦杨佳之间并不矛盾。即令最后不能特赦杨佳,那么如能按你说,公开公正公平之审理,也对整个社会的和谐有莫大之帮助。总之谢谢你的质疑,我的回答也没有什么理论水平,仅就浅见略陈一二,不当之处,可再次批评。当然,我回答与否,还看我的时间是否允许,还有是否有继续回答之必要。你虽然是港人,但你不把自己当“外宾”的参与态度我十分欣赏,感谢你随时提供香港资讯与内地观众观看,感谢你的深度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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