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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不是罪犯 胡温才是罪犯
日期:10/26/2008 来源:观察 作者:刘路

刘路


2008年10月23日,胡佳获得欧洲议会2008年度思想自由萨哈罗夫人权奖,欧洲议会主席Pottering表示:胡佳是中国著名人权活动家和异议人士,将人权奖颁发给他,表明欧洲议会坚定认可对所有每天都在为中国捍卫人权的人士的自由而奋斗的人们。消息报道后,中国政府的新闻发言人秦刚却评论说:“胡嘉(佳)是由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刑的罪犯。把这样的奖项颁给一个罪犯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干涉,也是对人权的不尊重, 与人权宗旨背道而驰。中方就此向欧盟方面提出了严正交涉。”

作为胡温政权的喉舌,秦刚的发言再次把中国政府拒绝明人权法治理念、坚持以言治罪、与普世价值为敌的独裁专制嘴脸暴露无遗。

众所周知,判断一个公民是不是罪犯,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实体意义的,最核心的一条看这个公民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是程序意义的,即对这个公民是否按照法治精神、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作出了合法的、生效的判决。从这两个标准来看胡佳,他都不符合“罪犯”的条件。

首先,作为社会活动家的胡佳,他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是有益于社会的。且不说他早年保护藏羚羊、做爱滋病维权志愿者这些人所共知的有益于社会的好事,即使他后来从事维权活动、批评恶警侵犯人权、抨击地方政府践踏法制难道不是推进中国民主、人权、自由和法治建设、推动社会进步的千秋功业么?哪里有丝毫危害社会的性质?

其次,胡佳的行为不仅完全符合中国政府签字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而且也符合中国政府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他从事维权、抨击地方政府破坏法制、践踏人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该条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是中国政府对于胡佳依照宪法行使批评权、监督权、控告权、申诉权等宪法权利的行为,采取的是软禁、跟踪、监控、绑架直至非法逮捕、审判!到底谁在危害社会?谁在违宪、违法,谁在犯罪?谁是罪犯?不是一目了然么?

当然,有些人会从程序意义上说,胡佳已经经过法院审判,判决有罪且已经生效,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他是“罪犯”。这个说法也站不住脚。我们知道对一个人是否是罪犯的判断从来不是只有程序意义一个标准,而总是要参照实体价值。比如,一个人因某种原因被判徒刑生效并开始服刑,多少年后案子改判,无罪出狱。最后判决的结论一定是此人自始至终都是无罪的,是合法的公民,而不会说他以前是有罪的罪犯,现在改判了才是无罪的公民。社会判断也不会把他作为罪犯和良民两截人看待。这个例子说明,对一个人是不是罪犯的判断,还是要尊重实体价值标准。更何况,即使在法律的程序意义上,对胡佳的审判也是非法的、无效的,因为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与宪法冲突的法律和司法活动,都是非法的、无效的。笔者在上面已经详细分析了对胡佳审判严重违背中国的宪法,其审判的无效性无可质疑。

可能还有人说,即使胡佳不是罪犯,何以胡温就成了罪犯?作为律师,作者判断的逻辑性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胡温是罪犯不是危言耸听、故作惊人之语,且听我详细分析。

且不说胡温继承了中共专制暴政的一切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源,理应对中共政权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累累罪行承担责任,也不说2002年以后的胡温政权继续贯彻江泽民对法轮功信众的迫害,继续制造反人类罪行,只谈涉及到胡佳案件和与胡佳案件有关的陈光诚案件,无论根据国际法还是中国政府制定的法律,胡温都罪不可赦。

从2005年开始到2008年初,北京、山东的警察机关和地方政府公然组织大批人员对胡佳、陈光诚进行软禁、绑架、非法拘禁、秘密和公开的跟踪,在全世界面前公然制造“自由城的囚徒”,公然制造一个没有行为的瞎子(陈光诚)也能判处扰乱交通秩序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样的司法丑剧。这两个案件有充分证据证明胡温知情,但是却纵容犯罪、包庇北京和山东的地方政府为非作歹。

证据之一是:山东临沂地方当局大搞野蛮计生、株连无辜民众以及陈光诚被公开绑架、囚禁、以及最后非法逮捕、审判的大半年的时间里,国内媒体《法律与生活》杂志和互联网都有广泛报道,胡佳的律师和许多知名学者都给胡温直接写过呼吁书,特别是美国的著名法学家科恩教授亲自给胡锦涛写信要求制止这种非法的侵犯人权的行径,自称经常上网的胡锦涛绝无可能对此案毫不了解。2005年初山东的一个基督教徒在派出所神秘死去,消息被美国之音报道后,胡锦涛都有批示严加处理,他会对胡佳、陈光诚这样的国内外舆情汹汹的大案毫不知情么?

证据之二是,欧美的领导人在访问中国或者中国领导人出访欧美的时候,有多人、多次向胡温提到胡佳和陈光诚的案子,美国国会甚至就陈光诚、高智晟等人的案件作出过专门的决议,胡温对地方当局制造这些案子的违法犯罪性质心知肚明,却对国际社会大打太极拳。

证据之三是,胡佳、陈光诚案件发生的时候,有境外记者都在公开场合向温家宝发问,温家宝的回答是中国是法制国家,中国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依法办案。在全世界面前公然撒谎、为地方政府违法犯罪辩护。

根据刑法理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构成渎职罪。胡温作为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本来就该对发生在自己任期的政府侵犯人权、践踏法制的犯罪行为承担罪责,他们非但没有制止犯罪,反而千方百计掩盖、纵容这种公然的犯罪行为,难道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罪犯么?

当然,从程序意义上讲,胡温还没有受到司法审判,而且在共产党一党独裁的情况下,对这个犯罪集团的首脑进行司法审判也无可能,所以,我们在这里称胡温是罪犯只能是实质意义上的,是将来时。但这不妨碍我们做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包含了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比胡温政府对胡佳的判断更客观、更有逻辑说服力。

秦刚认为胡佳是罪犯,等于一个流氓强奸了良家妇女反而对文明世界大喊“这是个妓女”一样无赖和卑鄙,更卑鄙的是他所代表的胡温政府还要强奸国际社会的意志,接受他们的流氓逻辑,什么“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干涉”、“中方就此向欧盟方面提出了严正交涉”,这种无耻、无赖的强盗嘴脸,让每一个中国人都为之蒙羞!

关于共产党独裁政权的本质和胡温的个体责任,我在2006年第一次访问美国的时候跟一些律师朋友曾发生过争执,甚至在白宫和自由亚洲电台都公开辩论起来。这个争论后来被《纽约时报》专题报道,用中国国内政治学界的语言来说,他们是补天派,而我是变天派。我一直认为,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已经无可救药,从1989年六四之后,这个“天”已经不可补、不能补,胡温作为独裁政权的当家人,只能继承他们前辈罪恶的事业,带领这个政权走向深渊,他们早已丧失了改革自新的机会。正如刘晓波博士所言,自由中国的未来在民间。这个事实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看清楚了。

欧洲议会将2008年度思想自由萨哈罗夫人权奖颁发给胡佳,具有特别的意义,那就是国际社会正在逐渐看清胡温政府的本质,而把改变中国独裁专制希望的目光投向为自由事业、为捍卫人权而奋斗的胡佳们。

2008年10月25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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