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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被抓致曹建明大检官
日期:12/11/2008 来源:网络 作者:昝爱宗

昝爱宗


昝爱宗致曹建明首席大检察官、国家一级大法官阁下:

12月4日,央视法制记者李敏因舆论监督被抓,抓捕单位为山西省太原市一家区级检察院,。该区检察院称奉最高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函抓人合法。事发至今,舆论纷纷质疑该指令,高检也未公开指令逐级下达管辖令的来龙去脉,也未解释为什么最高检对一桩公安部确认的非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案,偏偏去指定一个区级检察院前往北京抓人。此举在一个号称法治的国家发生,极其不正常,也极其不严肃,有评论认为公权到了被肆意滥用的地步,司法机关形象严重受损。

1、鉴于最高检逐级下达的管辖指定来源有可能不合法,"不排除该份文件是(最高检)个别人的个人行为",请求暂中止该管辖指定函,并查清高检内部人员有可能存在的钱权交易、渎职、滥权等行为。

理由如下:据《法制晚报》12月9日报道,最高检新闻办的工作人员对记者介绍,由于最高检对于该案件的情况尚未全面了解清楚,也不清楚那份指定管辖的文件是怎么出台的,所以最高检目前正在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协调各部门,查询该文件出台的经过及背景。但是有消息灵通人士称,最高检工作人员曾私下向记者解释称,不排除该份文件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

2、鉴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威胁前来采访的央视记者李敏及另两名北京记者,建议最高检逐级指定山西省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介入审查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威胁北京记者的行为的事实、是否得当,以及是否违法违纪。在审查结论之前,建议当地区人大常委会暂停何书生检察长工作。

理由如下:《北京青年报》12月8日报道,北京新京报陈某和法制日报记者张某采访一桩民事纠纷引起的杏花岭区检察院滥用职权案件,但在采访检察院并离开后,检察长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进行威胁。12月7日,该记者播放了据称是何书生的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当时,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此外,检察长还认为记者不是正常采访。央视记者李敏曾采访过该检察长并受到威胁。

3、鉴于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回避的规定,建议杏花岭区检察院包括何书生检察长、抓人的四名法警在内的司法人员整体回避。12月8日,北京《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陈杰人在看到央视记者被抓报道后,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打去电话(号码为0351-3639098)表达其作为一个公民的质疑和抗议,接电话的一名男子,竟然对陈杰人口出狂言并进行辱骂。

理由如下:《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条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23条"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现象和人员,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要"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鉴于央视记者被抓影响巨大,已有损最高检形象,建议最高检查明真相后,依法重新作出指定管辖命令。重新作出指定管辖命令前,建议暂对央视记者李敏取保候审。

5、鉴于现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前任公安部长周永康,现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对影响很大的黄光裕案作出"办成铁案"的批示,以及曹建明大检察官所认同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法治理念,一个案件必须公正才能维护最广大民众的利益,建议曹建明指令高检新闻办就央视记者被抓召开新闻发布会,承诺监督央视记者被抓案,并监督下级检察院公正公平公开办案,要求将此案办成铁案,并公开回答媒体的提问,正义网现场视频直播。


2008年12月11日世界人权日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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