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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解析
日期:12/22/2008 来源:博迅 作者:郭国汀

郭国汀


臭名昭著的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

中共在定立本条时规定故意使关键概念含糊不清,以便随心所欲地迫害政治良心人士,什么叫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颠覆?推翻?煽动?造谣诽谤?其它方式?

1、何谓"国家政权"既无立法解释,也没有司法解释至于现有的学理解释也有极浓厚的党文化政治色彩。值得一提的是,中共故意在立法时将全球通行的"合法政府"置换成含义不明的"国家政权"可谓流氓至极!人民选举更换政府合理合法理所应当。如果有所谓国家政权的话,应指国家主权,比如某人或某组织与敌国合作颠覆国家主权,使国家沦为外国殖民地,亦即叛国罪,或许可称之为颠覆国家,中共当年勾结苏联以非法暴力颠覆了中华民国政府,将中国变成了苏联的政治精神殖民地;毛时代出卖了外蒙,江泽民专权时又断送了东北近150万平方公里国土,胡锦涛则擅自将东海油田的开发权让与日本联合开发,这些都是不折不扣的叛卖国家的犯罪行为。

国家政权是个含糊不清的概念。据我所知,世界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均仅有暴力推翻政府罪及煽动暴力推翻政府罪,唯中共刑法有颠覆国家政权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993年《国家安全法》用语也是"阴谋颠覆政府"。

按《简明社会科学词典》的定义"政权"也称国家政权。通常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凭借国家机器进行阶级统治的权力。有时也指这种权力的机关。"[2]此种定义带有极浓厚的党文化政治色采。现代共和宪政民主政体下管理国家者都是由主权者人民定期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选举产生的政府行使,因而根本谈不上阶级统治。"国家政权"在司法实务中被界定为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机关政权。

国家主权分为对内对外两大部分:对外关系表现为外交权力,主要涉及一国对其领土、领空、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人民之属地属人之专属司法管辖权等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拥有主权简称国家主权。对内关系则体现为政权,主要指管理国家或社会共同体内部事务的权力,涉及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等政府权力。当主权(对外表现为外交权,对内则体现为政权即管理国家的权力)属于君主时,其政府即是君主(帝王)政府;属于贵族时则称作寡头政府,属于人民时则叫做民主政府。因而政权只是主权的对内部分,拥有主权者只能是君主或贵族或人民,但行使主权者则均是通过主权者授权的代理人来实现,君主通过其钦定之内阁,贵族则通过法定之议会,人民则通过代议制政府来行使主权及管理国家的权力。因为政权实质上是主权的对内组成部分,因此拥有主权者当然也拥有政权。

国家作为政治概念本身不可能拥有主权和政权只有自然人及自然人的结集合体才能拥有主权和政权。因为行使政权者并不一定要拥有政权,其可以是主权者本人,也可以是主权者委托的任何人或组织即政府。在此意义上,称之为国家政权未尝不可。不过,政权的拥有者与行使者可以分离,政府是政权的施行者,但政府或国家并非主权和政权的所有者;政府定期更换,而主权者除非被取代一般并不随时更换。君主或贵族或人民往往通过其合法授权的政府来行使主权和政权。因此,只有君主,贵族或人民等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拥有政权。尽管具体行使主权和政权仍然要通过人组织或政府来实现。因此,国家政权之说本身确有问题。

问题在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用语极不科学,外延内含均不明确具体,实务中极难撑握。前已论及,政权属于国家主权的对内关系组成部分,主权者即是政权的所有者,暴力颠覆合法政府,在世界各国均构成犯罪,而颠覆国家政权极易与颠覆国家主权混淆,后者特指公民或组织勾结敌对国家推翻颠覆本国,侵占本国领土,其改变的是国家的对外关系权力,实质上即叛国。而颠覆合法政府则仅涉及国家对内管理国家的权力即内乱,由于政府更替在现代民主制国家是合法的,因此和平方式变更政府根本谈不上犯罪,只有采用非法暴力推翻合法政府才构成犯罪,这就是世界各国唯有暴力推翻政府罪,而决无和平颠覆政府罪的原因,至于和平颠覆国家政权罪则是绝无仅有。

2、"社会主义制度"同样是个概念模糊无人知晓其为何物的怪物!即使中共当局及其高官也不清楚其具体准确含义。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曾说"什么是社会主义?我也说不清,谁能说得清?世界各国唯有"非法暴力推翻合法政府罪"唯有中共政权有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因为实行何种政治经济制度是由各国主权者的法定代表决定的。具体言之,社会主义大体上有理论,政治,经济,法律四方面含义。

就思想理论而论,普鲁东、费尔巴哈、圣西门、付利叶、马克思、希特勒、墨索里尼、斯大林、赫鲁晓夫、齐奥塞斯库、金正日、波尔布特、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各有各的"社会主义"。从托马斯的乌托邦,到马克思列宁的科学社会主义,至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北欧国家的全社会福利民主社会主义,到毛泽东的全民贫穷社会主义,再到邓小平的瞎猫屠夫理论,江泽民的"三代表",胡锦涛之"三为民"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玩意?!

就经济制度而言,从"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到"文革"中的"割资本主义尾巴",至改革开放中的弃计划经济改市场经济和"国退民进",中国的经济制度发生了诸多根本性的变化,然而都叫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就法律制度而论,1979年以前中国没有刑法民法更无刑诉民诉行政法,从1957年取消律师制度,到1966年"砸烂公检法"的无法无天,再到党控一切的"依法治国",都称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就政治制度以观,"反右",文革,打倒刘少奇、邓小平,血洗"天安门",镇压法轮功及平反冤假错案,全盘否定"文化大革命",资本家入党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可见,无论在思想理论领域,或经济制度方面,还是在法律制度层面,或是政治制度领域,什么是"社会主义",是连共产党权威的理论家及高官们都不明白变化无常的东西。中共流氓当局却屡屡以该荒唐至极的抽象概念将大量真正的民族精英民主人士投入阴暗的牢狱酷刑虐待!

3、"颠覆"即倾覆,掀翻,亦即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类强行改变某施力对象时空位置之做法;依《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帝国主义和反动分子采取阴谋手段从内部推翻合法的政府。[3]"而1989年版《辞海》解释为"颠倒、倒翻、倾倒……引申为灭亡"。"推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定义是:"用武力打垮旧的政权。[4]"亦即推翻是指公开用暴力打跨政府。据此颠覆国家政权可理解为境内外敌人阴谋合作从内部暴力推翻合法的政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则是指用言语鼓动教唆他人用阴谋暴力手段从内部推翻国家权力及其机关。

依上述定义进一步推论,无论"颠覆"还是"推翻"均必须具备暴力要件;前者系秘密暴力,后者是公开使用暴力。因此"颠覆"、"推翻"是以公开或秘密使用非法暴力为特征的"暴烈的群体行动"的动词,公民个体或公民的和平言论或结社组党活动无论如何决不可能构成"颠覆"、"推翻"一个政府。和平言论的"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质上中共任意视之为所有要求开放党禁报禁言禁进行政治改革实现宪政民主的诉求,或对现实不满、批评、讽喻共产党及其党魁和政府的言论;这些诉求与言论丝毫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更谈不上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但对促进国家社会政治进步政府廉洁绝对有益。

然而,极端自私自利的中共为了永远霸占非法窃取的各级政府权力,以便永世独裁撑控国家最重要也最稀缺的资源--政治权力,在立法时故意含糊其辞,不明确"暴力"要件,以便将主张开放党禁报禁言禁要求思想言论新闻结社教育学术自由以及以结社组党公平竞选等合法方式选举更换政府的公民的公开行为,一概强行罗织"颠覆国家政权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无罪重判!而流氓法学家或党用无耻文人则迎合中共旨意故意做完全违背常识的任意扩张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处黄太运处长称:"国外对宣传、煽动方面的定罪界限,一般都是要煽动使用武力推翻合法的政府,来对抗法律。我们没有把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仅限于以武力的方式。这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社会稳定的需要。"[5]曾参与刑法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处的朗胜解释说:"'颠覆'国家政权在手段上通常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情况……本条规定主要是指以和平演变以及其它非武装暴乱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6]中共流氓的嘴脸通过该两位参与立法的所谓专家之口暴露无遗。正如张鉴康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105条款'是中共政治流氓和法律流氓通力合作、精心泡制的邪恶法条。政治流氓在立法环节蓄意陷人入罪;法律流氓在实施环节则深文周纳,广肆罗织。流氓中共依该邪恶法条滥施淫威,旨在保守流氓犯罪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不惜断送国脉民命,肆意戕害中华民族的自由主义精英求真向善的民族精神,从而制造了中国大地不计其数的人道灾难。[7]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政治罪,有悖现代法学原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思想罪,违反现代政治学原理。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三权分立监督制衡的限政,因而宪法也叫国家的大法。有违人类宪政文明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实是动物界的野蛮在思想智慧作用下,催生出来的阴险、残酷、毒辣和无耻的集合物,是对人类正义的绞杀、人性道德的践踏、民族的毁灭![8]

4、"造谣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故意诋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依现代刑法理论造谣诽谤仅适用自然人,而且主要是民事责任。但中共居然将造谣诽谤适用于非自然人的政党,而且几乎百分之百的法院判决,从未证明任何人有故意造谣诽谤共产党的行为,照样无罪重判!跟在"造谣诽谤"后面的"其它方式",按"法律同类解释规则",必须是与"造谣诽谤"类似的其它方式。但中共法院则随心所欲作任意解释为"包括传单、匿名信、宣传品、发表演讲、喊口号等。众多仅仅对现实不满、批评、讽喻共产党及其党魁和政府的言论,都被随意解释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就为以言治罪开了方便之门。

5、煽动一词的本义是"鼓动他人做坏事"。"煽动"者,蛊惑、唆使是也。不少律师辩称:煽动必须有具体的对象,即应该有被煽动者的具体存在。此种抗辩过于苍白无力,当然不可能被法官采纳。事实上按美国煽动暴力推翻政府罪条款:"用印刷、出版、汇编、书刊等方式,传播、销售、散布、或当众显示任何文字和印刷品,倡导、鼓动、劝说、教唆暴力推翻政府"均构成犯罪。因此在煽动一词本身上做文章效果意义不大,重点在于暴力因素的介入。凡是用言语(言论和文章)对国家的政策、共产党及其党魁提出看法建议学术探讨批评批判,那怕言辞再激烈,也仅是出于知识分子社会良知对统治者的谬误进行监督。属于公民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及对政府的批评监督权,即便涉及对共产党及其党魁的诽谤,共产党作为法人仍然无权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党魁虽然可依刑法第246条之诽谤罪,以其本人名义告诉法院才能受理。但现实中,许多仅仅因为批评批判嘲讽中共及期党魁的人士皆被中共法院罗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身陷共产文字狱。

2008年12月21日第146个反中共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运动日于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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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刑法》第105条

[2]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简明社会科学词典》

[3]《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版第236页

[4]《现代汉语词典》1978年版第1155页

[5]李建强"关于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建议书"《中国律师网》2003年7月1日

[6]张鉴康"亟待颠覆的颠覆"《大纪元》2006年5月16日

[7]张鉴康"亟待颠覆的颠覆"《大纪元》20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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