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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人肉搜索”辨伪
日期:1/19/2009 来源:网络 作者:宋桂芳

宋桂芳


如果没有人肉搜索,估计这几年的众多公共事件都将被改写,众多话题人物的命运都将因此逆转。阜阳的“白宫”肯定痛恨人肉搜索,抽天价烟的周久耕估计也不喜欢人肉搜索,恨只恨他们没有生活在2009年6月1日之后的江苏徐州。1月19日《扬子晚报》消息说,江苏省人大18日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条例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他成名了,他出事了,因为他被人肉搜索上了。”人肉搜索的功劳往往在于解构,而不是建构,一般人会感觉带有“破坏”色彩,加上大多经典搜索又名字雷人,譬如“网络追杀令”、“‘扒皮’行动”等,听起来让人悚然。此外,谩骂攻击、隐私侵权等问题也愈发显现,规范此类行为是为必然。但是,规范是否就是要毁灭性“禁止”,恐怕不宜操之过急。

技术层面而言,人肉搜索只是一种让朦胧变清晰,让清晰变透明的“显影技术”,有点类似“大家来找茬”的游戏,只不过找的是“真相”而已,本质上属于男女老少皆宜的“手工搜索”。就譬如一把水果刀,本身无所谓善与恶。去年8月,就有全国人大常委建议以刑法规范人肉搜索,这一建议被大多学者认为不符合刑法的谦益性原则,通俗地说,人肉搜索还远远没有达到非用刑法来调整不可的地步。其实,无论从哪个方面说,“立法禁人肉搜索”都是个伪命题。

一者,就人肉搜索本身而言,已经具有天然的选择性,这种选择是以公序良俗为基点,因此,回头看看,被人肉搜索的无非是两种人:好人和坏人。好人做了好事,搜索一下,张扬了社会主流价值,基本也不会对其工作生活构成骚扰,譬如“最美奥运志愿者”,“扬州公交MM”等;而面对坏事,搜索就成为强大的公共利器,是体制外的民间资源,在这类问题上,须知一个基本原则:一旦言论自由与私人权利相冲突,显然应该公共利益优先、并尊重基本人格尊严。严重违法或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行为已关涉公共利益,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隐私范畴。

二者,人肉搜索“向善”的倾向是主流,自律意识强烈。1月8日,题为《史上最牛“安监局”局长现身网络》的图片热传,网友质疑某安监局长叼着香烟检查烟花爆竹,此后,细心网友发现属于误伤,对此,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了真诚的歉意;近日,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1.0Beta版人肉搜索公约”,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公约得到众多网民支持。这些事实都说明一个道理:网友不是“愤青”,人肉搜索只是“网意监督”的一个代号而已,本质属于民主监督,且网友的监督意识与能力正在成长成熟。

三者,即便从法律角度而言,援引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深信法律始终会存在必然的滞后性,法、理、情的冲突是恒久存在的。人肉搜索在承担大众道德批判功能的时候,发挥了法律无可替代的效能。而且,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全可以对人肉搜索带来的问题有效规制,所谓隐私权等,《宪法》、《民法通则》皆有若干规定,关键是执行,而非再立新法、或再打补丁,“人肉搜索第一案”的顺利终结是为最有力证明。

“人肉搜索”当选2008年十大流行语,眼下,中国网民的数量也达到了2.98亿,“网情网意”已成为不容忽视的舆论力量。搜索是一种表达,其实与“人肉”无关,这种表达如何高效正义,有赖于网络环境的净化、网民法治素养的提升,“立法禁人肉搜索”就如同立法禁止使用水果刀一样,迟早会被历史所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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