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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学刍议
日期:1/21/2009 来源:网络 作者:胡星斗


以后在中国,老百姓只要掌握了官员贪污腐败、浪费公款、三公消费的证据,任何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该官员,追回的资金拿出一部分奖励起诉者。

第三,中国要建立民主评议制度、民主选举制度、弹劾制度。对于官员的人品、业绩、廉洁情况,人民群众定期进行民主评议,以投票的方式确定评议结果,对于评议不合格的,一律免职;由选民投票选举出政务官,或者公推公选官员;对于选民不满意、失职、违法、腐败的官员,人民通过弹劾程序、责任追究制度让其下台。
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也是监督机构,因此,反腐败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一是人大必须确实具有官员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二是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应该提交到人大裁定;三是人大应当掌管“钱袋子”,财政预算决算、怎么花纳税人的钱都必须由人大决定,而不是官员说了算。官员的工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水、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对外赠款与援助等必须经过人大批准。

为了强化人大在审查财政预算决算与支出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进行重大的改革,让其名副其实,不再是官员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应当精简化、责任化、专职化、专业化,这样他们才有能力、有时间审查财政预算决算和支出。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建立中国反腐败学,探讨中国反腐败的途径,改变几千年的人治文化,建立现代反腐败制度,拯救腐败泛滥与道德崩溃的中国,这是时代赋予我们每个人的神圣使命。


20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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