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
这是《时代周报》上的一个题目:“北大和清华激辩:中国迈进公民社会?”事缘北大一些学者最近推出新书《2008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在筹划该书的发布仪式时,对中国是否进入公民社会,北大和清华各持不同看法。前者认为中国已经迈进公民社会,后者则声称还有很大距离。北大标准大致是事实形态的。在后来举行的发布仪式上,有参与此书的编者表示,根据国家民政部的最新统计,全国各类民间组织有多少多少。但持“距离说”的清华学者认为,中国所以还没有形成公民社会,“最基本的标志”便是“公民的结社权还没有保障”。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因为波兰知识分子米奇尼克的表述和践履,近年来在中国知识界颇引人注目,至于这个概念的翻译前身“市民社会”倒逐渐淡出话语视野。改革三十年来,同一概念的不同译称(亦即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反映了这个时代在价值走向上的演进。
还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力图走出文革时的政治全能主义,它需要一个脱离政治掌控的私人领域的存在,因此“市民社会”的概念因应而生。这个概念在西欧历史上是和“政治国家”相对应而存在的,它较早地出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他那里,市民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有产者”。一个拥有财产的人,在他的日常生活中是独立于国家的,至少他不靠国家吃饭。由他们所形成的社会,在马克思眼里就是资产者社会。资产者是摆脱了中世纪对君权人身依附的一个阶级,和这个阶级相适应的社会自然是市场形态的。因此,当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来自西方的“市民”和“市民社会”的概念自然引起本土学者的关注。
本世纪以来,随着经济改革向政治改革方向的发展,“市民社会”的概念逐渐为“公民社会”所取代。毕竟,和市民社会相因应的,是社会生活中的私人领域。如果说文革时代连生活方式是无产阶级的还是资产阶级的,都可以构成一个政治问题;那么,市场化的推进,政治日益退出日常生活,这类问题已然不复存在。当然,并非说我们今天已经有了完型的私人领域,一个市民购买房屋连地产证还未能获得(亦即还没有真正成为黑格尔意义上的“有产者”),便说明已有的私人领域不但需要巩固,更需要继续推进。
但,推进靠私人领域本身不解决问题,问题在公共领域。因此,近年以来,“公民社会”的呼声日益强烈,而它正是和公共领域相因应的一个概念。比如,民主、宪政之类的问题看似属于公共生活;但,现代社会,公共领域正是出于对私人领域的保障才呈现其必要。宪政不会在私人领域中产生,但它的存在,却是为了保障包括私人财产在内的各种权利。并且当执政的公权侵犯人的私权时,民主社会亦可通过弹劾、否决、再度票选等机制,终结其侵权。
“公民社会”的构成,我认为它主要是指围绕公共领域问题而形成的公民社群组织(它可以政治,也可以公益),至少是它们充任了所谓公民社会的主体。至于只和私人生活相关,诸如赛车俱乐部、企业联谊会所、某种宗教团契之类的民间社团等,则不必视为公民组织。毕竟,公民姓“公”,相较于市民,它本身就是一个与政治权利有关的概念(比如它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公民社会和政府不同,它拥有政治权利,却没有只有政府才拥有的政治权力,因而它的最典型的形态特征是“非政府性”。就民主体制而言,公共领域并非政府包办一切,活动于其中的,既有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又有活跃着的公民社会的身影。它们相反相成。至于向民主转型的社会,公民社群逐渐破土而出,它和政府的关系不妨是相辅相成;当然,如果双方追求的都是制度民主的话。此时,对政府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宽容,不但给公民社群腾让一些空间;另外在举措上,公民团体的形成,亦可以逐步从审批制过度到登记制,这是趋势。转而对正在艰难形成的公民社会来说,重要的是张扬公民理性。对不合理的一切,可以抗争,但反对以暴力方式达成目的。就后者言,胡适一生的言动,应该是我们今天追求公民社会的最好的榜样。
至于“公民社会”的衡量,可能不在于现在有多少统计数字,更在于还有多少数字(哪怕是一)未被准许。此正如言论自由,检验它的,不是你可以说什么,而是是否有一种力量不准你说什么。否则,说得再多,也与言论自由无关。如果以此为衡量,中国公民社会正处在努力形成的过程中,这,应该是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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