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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抄袭学者文章充当议案
日期:3/13/2009 来源:网络 作者:张耀杰

张耀杰


《中国青年报》记者刘畅,在2009年3月11日该报发表了《委员建议处理群体性事件慎用警力》的新闻报道。其中介绍说,64岁的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担任全国政协委员16年的学者吴正德,向政协大会提交编号“166”的发言材料,题目是《法治与行政手段并举,减少群体性事件爆发》。巧合的是,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马志伟委员,也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调研,他提交给大会的建议是《正确发挥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


一、学者吴正德的学术观点


据报道,学者吴正德委员经过对群体性事件调研后,表达了这样的感想:“目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官民沟通渠道不畅,群众合理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的冷处理,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积累。”

吴正德委员认为,有学者将中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泄愤事件。“我主要讲‘泄愤事件’,就是‘将政府作为发泄对象的事件’”。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吴正德分析了泄愤事件有一些特征:第一,偶然事件成为诱因,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冲突的过程非常短,突发性极强;第二,没有证据表明有组织在策划,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诱因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参与只为表达对社会的不满;第三,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短信和网络传播着各种信息,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伴随着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吴正德认为,导致这些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事发当地干部队伍的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党群、干群关系长期紧张,导致群众对当地党政机关和干部缺乏基本信任,干群矛盾、商民矛盾多年积累,一旦有诱因,就会爆发冲突和对抗。

吴正德的建议,更多侧重以社会治理的方式,化解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他认为,要建立畅通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在平等和法制轨道解决利益冲突,还要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社会组织反映其成员合理利益诉求的作用,使群众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有序。

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对于依法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对此,吴正德认为,群体性事件也是一类突发事件,对公众公布事件的信息,不应该是定时的,而应该是及时的、滚动的。对“报道工作进行管理”是必要的,但不应该成为某一级政府向公众封锁消息的借口。

他以瓮安事件为例,分析说,当时,冲突已经发生,地方党政部门不仅不公开、公正地发布事件的起因和现状,据说政府在采取了全城断网、不许车辆进城等封锁消息的行为后,反而指责群众不明真相。“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谣言迅速扩散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地方政府。”吴正德这样认为。

为此,他建议更加详细地解释有关法规,不允许个别基层地方政府钻法律空子,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上级政府,特别是对公众搞信息封锁。他认为,瓮安事件的发展过程中,群众已经上街聚集,在县委、县政府大楼被烧的几个小时里,县委书记一直没有到现场靠前指挥,而是召集四大班子的领导开会两个多小时,据说是商量对策。当黔南州委领导赶到瓮安后,又采取不作为的态度,等待省委指示。“鉴于此,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泄愤事件的系统性的、责任分工明确的应急预案。事发当地的政府必须履行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真情和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愿望的责任。根据瓮安事件、孟连事件、陇南事件的处置经验,特别是省级政府要选备一批有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年轻干部,能跟随省级领导奔赴现场,这对果断处理和平息事件作用明显。”吴正德说。


二、吴正德的调研即抄袭


看过上述的新闻报道,笔者于第一时间意识到学者政协委员吴正德所说的“有学者”不是别人,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吴正德所谓的调研,其实是对于于建嵘的相关学术成果的照抄照搬。

其一、于建嵘在中央编译局主办的《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中,发表有《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一文,其中将中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即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泄愤事件。其中的泄愤事件,是于建嵘独创的政治学概念。

其二、吴正德分析的泄愤事件的四个特征,几乎是于建嵘的原话。“第一,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第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像,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维权事件和其他事件的最为主要特点。”“第三个特点就是,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当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其中,短信和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其三、2008年8月1日,于建嵘在发表于“南方新闻网”的《瓮安事件与社会泄愤》一文中,结合瓮安事件,对于这四个特征另有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而吴正德的“以瓮安事件为例”的相关分析,又是对于《瓮安事件与社会泄愤》一文的照抄照搬。

且看于建嵘的原话:“为此,应建立或开放对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要许可农民、工人和社会其它利益群体形成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例如农会,工会,商会等等。只有在社会各阶层的参与下,才能形成相对均衡利益分配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施行,对于依法处置诸如社会泄愤事件的社会冲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关信息传播等规定,需要更细致的解释,不能让某些地方政府钻法律的空子,对上级政府及中央搞信息封锁。在现代社会,公共信息是社会政治发展的战略资源,如何建立和发展科学的信息制度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政府,而不是什么少数别有用心的坏人,更不可能是民众深恶痛绝避之唯恐不及的黑恶势力。否则,就既侮辱了人民的政治智力,也夸大了敌对势力的力量,同时也掩饰了政府的不当施政。”

于建嵘所说的“侮辱了人民的政治智力”,原本是针对一些地区因不当施政而导致群体事件的“政府”的,在这里又恰好可以用在照搬照抄他的学术观点的吴正德的头上。


三、对于吴正德的表扬与批评


于建嵘的学术成果,大都是建立在实地调研的前提之上的。在瓮安、孟连、陇南等地的群体性泄愤事件爆发后,他都是抢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的,笔者虽然没有陪同他赶赴现场,却是他选择的现场之外的联络人之一。而吴正德的所谓调研,说到底只是对于于建嵘的学术成果的照搬照抄,或者说是高高在上并且乐享其成的调研之调研。只是不知道吴正德以调研的名言,从国库里面套取了多少不义之财。

尽管如此,笔者对于吴正德还是想真诚地表扬几句的。原因很简单,比起其他政协委员鸡毛蒜皮、老生常谈的所谓议案,吴正德至少认真阅读过于建嵘脚踏实地的真学术、真见解,而且给出了还算准确的转述与推广。

巧合的是,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马志伟委员提交给大会的《正确发挥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同样是对于于建嵘的学术成果的照搬照抄,只是比吴正德的抄袭水平更加低下而已。

至于学者政协委员吴正德、马志伟对于“有学者”于建嵘的抄袭行为,倒是可以借傅斯年1918年12月3日批评老师辈的北大教授马叙伦的话来加以说明:“先生书中,有自居创获之见,实则攘自他人,而不言所自来者。例如,卷十八,五至八页,释‘种有几……万物皆出于机,皆入于机’一节,所有胜义,皆取自胡适之先生《中国哲学史大纲》第九篇第一章七八页。……同教一堂,不得云未见,见而不言所自来,似为贤者所不取也。”

这个马叙伦,就是1949年之后的第一任高等教育部部长。在这样的部长领导下的中国教育特别是大学教育,要是培养不出吴正德、马志伟之类的学者政协委员,才是极其不正常的咄咄怪事。同样的道理,在这样的国家制度和教育体制下偶尔培养出像于建嵘这样的教授学者,也实在是十分奇怪的稀罕事。

1918年的北京大学是教育独立、思想自由的贤者云集之地。2009年的北京大学以及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却分明是藏污纳垢之地。笔者早就不指望吴正德、马志伟之类的学者政协委员,在道德境界方面能够比本国人民的平均水平稍微高尚一点点;而是希望这些人的道德境界,不要比本国人民的平均水平差得太远太远。

2009年3月13日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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