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着激动的心情,我看到了随着国家统计局出台了2008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据,根据这个数据推算而来的是每个工作日我们这里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1.99元。当然,这个数字招来骂声一片,因为大多数人确实没觉得自己能挣到这么多钱。关于这个就不说了,说说随着这个数字而来的连带效应:最高法根据这个数字宣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也涨价了,与这个数字保持一致,比去年增加了12元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大致是这么回事:如果某机构——一般是法院——无辜把您判了有罪关进了监狱,或者公安机构无理由的在看守所里把您滞留超过法定的时间,您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呢,就会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您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的这段日子中,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上天数计算一个数字,然后把钱给您。如果我么不考虑在监狱中的生活是多么不如意的话,大概就等于在您人身自由被侵害的这段时间里,您大致相当于国家没有合同、不定期的雇佣了一个临时工。
可是,监狱与家里还是有很多差别的,一般来说,在有铁栏杆的地方工作的话,不是监狱就是保密单位,再糟糕一点就是血汗工厂了。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赔偿的话,就等于是抹杀了监狱与外面工作的界限。这还不算有很多人实际所受到的损失远远不止于此。比如说您被关进去一年,原单位总不能空岗一年等您平反昭雪吧?工作是肯定会丢了的。名声当然也不会太好,以后找工作也会有阻力。就这短短的一年当中,很可能您的人生轨迹完全发生了变化,而且很难说是往好的方面去改变。而您得到了什么?是一年的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连惯常会有的推荐信都不会出具。
这种赔偿当然是一种黑色幽默,这就等于是抹杀了正常生活与监狱生活的界限,如果我们这里算是个大监狱当然大家都不会有意见,问题是毕竟我们的日常生活与监狱生活还是有区别的。但在这个国家赔偿里面,把这两者从意义上进行了统一。也就是说,在国家的眼里,你在监狱中与在社会上生活没有任何差别。而因为无妄的牢狱之灾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国家是不负责的。
在这种状态下,国家赔偿就相当于不赔偿,如我上面说的,这种所谓的赔偿基本可以看作是一种国家强制雇佣。如此一来,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的赔偿,如何能够提醒国家高度重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有人说这比起当年的“有错抓、没错放”总是一种进步,但我实在是不知道这个进步在那里体现出来了。1995年《国家赔偿法》出台的时候,此事就引发强烈争议,而去年10月提出的修正草案,到目前还没有通过。
而国家统计局每次出台职工的工资数都招来骂声一片,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了我们这里一道靓丽的风景。这次算是别出心裁,为了证明自己这个数字其实还是有益的,居然拉上了国家赔偿作为陪绑的对象,以此来说明这大致算个“德政”。估计他们是没有想过,国家赔偿本身就有问题,“德政”无德的结果,只能再次证明或者提醒大家,原来不论是日工资的平均数与国家赔偿的问题,其根源都是出在某些机构并未真正想着公民的权利与利益,只是在推诿责任与过失的状态下,悍然的把这些数字强加到我等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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