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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后我所经历的党员重新登记
日期:4/18/2009 来源:新世纪 作者:邵燕祥


这样的欣慰之感,并没有能持续多久。我在一九九O年七月五日填写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以为只要经上级党委审批,就可告一段落。

那时我因久已退出一线编务,同诗刊编辑部在岗的同志们联系极少,消息闭塞。一旦听到的消息,却是我的“登记表”搁浅,支部大会等于白开,因为作协清查清理领导小组正在与上级单位反复磋商如何对我进行处分的问题。

原来在党员登记当中,预期有一批党员采取“不予登记”的方式加以清除, 即前述所谓过筛子也。听说清查小组负责人对诗刊社支部极表不满,责问支部委员为什么竟允许我陈述并保留自己的意见。那位支委说,他“引经据典”,没法反驳 (应是指我引用了毛泽东“绝对不许向群众开枪”的话)。作协清查小组仍向中组部报批,要以“不予登记”把我“筛”掉。又据说中组部坚守老规矩,说党员有权 利保留个人的意见。最后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给我“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交由诗刊社支部开会通过执行。支部许多党员认为,如要给予处分,以及给什 么处分,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倘由上级硬性规定,那就不必开支部大会,由党委直接决定宣布(党章第四十条有“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 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就算是“特殊情况下”嘛!但,清查办公室不干,一定要支部开大会,来通过对我的处分。

于是,支部把作协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起草的对我的处理意见寄给我“征求意见”:

 

关于邵燕祥同志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

 

邵燕祥,男,1933年生,1947年参加革命工作,1954年入党,现在中国作家协会从事专业创作。

  1. 主要错误事实

1989428日,在美国旧金山,邵燕祥戈扬等人就《世界经济导报事件》联名致电上海市委书记江泽民,对上海市委处理总编辑钦本立一事表示抗议。这一电报在198952日《中报》发表(见附件一)

1989525日,邵燕祥参加了首都知识界大游行,游行路线从建国上经天安门到六部口。这次游行喊的口号主要有“要求召开人大”“罢免李鹏”等(见附件二)

同年516日,邵燕祥在《诗刊社部分同仁在京诗人对学生运动的声明》上签名。此声明呼吁党中央和政府迅速与学生及各界人士对话,并在这次学生运动中革新自己。其内容摘要发表在520日《文艺报》第20期上(见附件三)

  1. 本人态度和处理意见

1989年北京发生的动乱和暴乱中,邵燕祥同志在国外,联名致电江泽民,造成不良影响。520日北京部分地区戒严后,仍然参加游行,错误是是严重的。清查工作开始后,邵燕祥同志能主动交待上述错误,但认识不够深刻,根据中纪发(19899号文件第一条第3款、第三条第3款,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作家协会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中国共产党中国作家协会机关委员会印)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面这个决定草稿,不知道经过些什么程序,反正寄到我手里时已经是同年六月。我当即写了我的意见上交给支部:

 

        我对“处分决定(草稿)”的意见

 

  1. 关于“主要错误事实”部分

  所谓“1989516日,邵燕祥在《诗刊社部分同仁、在京诗人对学生运动的声明》上签名”,“其内容摘要发表在520日《文艺报》第20期上”。按:我从无在上述声明上签名的情事,当时我在国外,并无人以函电请求意见,我返国后两年来也从无人对我提及此事,我至今没有看到这份《文艺报》,也未从别处看到这一声明。

支部的“处分决定(草稿)”系以中国作协“双清”小组提供的材料为根据,该小组把这一件与我无关的事作为据以处分我的三项“事实”之一,向上报批,而从未与我核实过。这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作风,反映了该小组主要负责人在对人的处理上一种轻率的态度。

关于1989428日我同戈扬等联名致电上海市委书记江泽民,和1989525日我参加首都知识界游行二事属实。

但“处分决定草稿”中,在致电一事后提到这一电报在某报发表,在游行一事后提到游行队伍所喊口号,则都与我无关,不应写入我的“主要错误事实”,否则将混淆责任界限。我意这两句话如要保留,可加括号作为附注性说明。

(二)关于其他事实

处分决定(草稿)”第二部分关于我在国外“联名致电江泽民”一事的时间,说成“在1989年北京发生的动乱和暴乱中”,不确切。按:北京的“暴乱”按权威解释始于198963日,而我联署的电报则是在427日或28日,与“暴乱”联系起来实属勉强,只会使有关文字增添不实之词的色彩。

又,“处分决定(草稿)写我“1954年入党”,不确,应为“1953年入党”或“1954年转正”。(我于19536月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为候补党员,1954年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按照党章,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而入党时间,惯例指支部大会通过为候补〔预备〕党员之日。)

  (三)关于“本人态度和处理决定”

  1,关于我对19895月25日参加游行一事的态度,已见1990年《个人总结》:“在党中央的决策以国务院戒严令形式公布后,参加上述群众游行,使个人的不理解和不同意见诉诸行动,无异于同党委要求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背道而驰。北京市委文件对有上述表现的党员干部一律给予党纪处理;我愿为此接受应得的处分。”

  2,关于致电上海市委快讯江泽民一事。我于19894月 在国外听到上海市委对《世界经济导报》和钦本立同志所作的组织处理,因我知道上海和江泽民同志本人对该报曾有肯定的评价,又感到此举在当时特殊条件下恐失 于过分仓促,故认为似以收回成命为好。这一电报是针对一级党组织的一项具体决策的当否表示意见,并无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也没有泄漏党和国家 的秘密。由于我参与上述电报的签名而给予处分,是不应接受的。

  3, 基于以上两点,建议对“处分决定(草稿)”的相应部分作适当改写,即不涉及致函江泽民一事,而保留参加游行一事,这样,根据文件仍然可以给我党内警告处 分,也不影响我接受这一处分,并且有利于党“”努力造成让人当面提意见包括尖锐意见……的气氛“,政治影响较好。此意望支部转报上级党委。

                        19916

 

诗刊社党支部终于在那年九月十八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我进行处分。我

在宣读了上述意见后,接着讲了以下的话:

 

在此,我还要说几句似是题外又属题内的话。

鉴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前党内斗争(包括党内肃反斗争)和执政后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对人的处理问题不仅涉及保障党员权利,而且涉及发扬党内民主,从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和改善党的政治形象问题。

按照党章,“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如非照此办理,则应由支部大会切实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才符合正常的民主程序。

按 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共产党员要忠诚坦白,对党组织不隐瞒自己的错误和自己的思想、观点;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有什么意见,有什么批评,摆在桌面上。” 任何一级组织和个人,“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否则是“都必须绳以党纪 ”的。

听说中国作协的某些支部,遵照上级布置, 在会前分别向党员“做工作”,超出了学习政策和征求意见的限度,而是要求在处分党员的会上按既定口径投赞成票。这是把在党外政治生活中出于斗争需要而采用 的做法搬到党内来(类乎布尔什么维克在国家杜马的议会党团必须保持投票时的一致),对普通党员形成心理压力,应为明智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所不取。

我在5060年 代两次受过党组织的错误处分,现在看待处分问题已经摆脱了个人得失的视角。其所以要作如上的发言,是由于是非之心应该高于利害之心,凡有关党的、人民的、 民族的利益,是非不可不辨。我对我现在的言行负责,也对“处分决定(草稿)”所涉及的确属我的言行负责;我希望中国作协“双清”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人,也 应同样采取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至于对一般党员同志,我认为不应苛求。共 产党人既是理想主义者,又是现实主义者。从实际出发,不可能不看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需要一个不断排除干扰的曲折的长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 支部党员同志们已经在去年对我进行评议时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现在又以很大的耐心听取了我的心里话,这就够了。给我个人一个什么处分,无关大局,在这个 问题上,我建议同志们采取同目前党内民主的一般水平相适应的态度和做法,我完全理解。

谢谢大家。

 

我想,今天的读者会理解我为什么说最后这样一些话。我不愿让同志们为我而为难。那将使我长久地负疚。

表决的结果,可能又出于作协清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料:没有通过。反对票加上弃权票超过赞成票数。

后来,我接到党支部寄给我的一纸“处分决定”,有趣的是,后面的下款不 是作协的清查小组了,改成了诗刊社支部。其中接受我的意见,更正了我的入党年份,取消了“主要错误事实”中别人替我在诗刊社部分同仁声明上签名那一条,以 及游行队伍喊“要求召开人大”“罢免李鹏”口号的细节。在篇末“根据……规定,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后,客观地写下:“经支部大会讨论(正式党员20人),表决结果是:9人同意,5人反对,5人弃权,1人不表态。”

直到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支部写信给我,说党员重新登记工作告一段落了,并祝“新年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从一九八九年到此时,已进入第四个年头,大家都烦了吧。还是听说,直到 那个鸟“双清”办公室结束的时候,有人看到他们上报的战果,从给予处分的人数落实推算,大概还是把我算到了“严重警告”项下的人数里。我听了也只能付诸一 笑。因为他们在某处立了军令状,一定要把他们的意图贯彻实现的。其实,他们若是当时听了支部党员的意见,不开什么支部大会,直接宣布处分某人,也就用不着 后来假报成绩,欺骗上级了。

2009328

 

 〔附〕

关于邵燕祥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邵燕祥,男,1933年生。1947年参加革命工作,1953年入党,现在中国作家协会从事专业创作。

一,主要错误事实

11989428日,在美国旧金山,邵燕祥同志同戈扬等人就“世界经济导报事件”联名致电上海市委书记江泽民,对上海市委处理总编辑钦本立一事表示抗议。(这一电报在198952日美国《中报》发表,见附件)

21989525日,邵燕祥同志参加了首都知识界大游行,游行路线从建国门经天安门到六部口。

二,本人态度和处理决定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邵燕祥同志在国外,联名致电江泽民,造成不良影响。520日,北京部分地区戒严后,仍然参加游行,错误是严重的。清查工作开始后,邵燕祥同志能主动交待上述错误,但认识不够深刻。支委会认为,根据中纪发(19899号文件第一条第3款、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应给予邵燕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正式党员20人),表决结果是:9人同意,5人反对,5人弃权,1人不表态。

 

诗刊社党支部

199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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