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藜
湖南公民谢长发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正式逮捕。羁押长达九个月之久后,于上月28日在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布审判结果。不过,按照中共一向的行事方式,如果没有奇迹出现,数年的牢狱之灾谢长发先生怕是很难逃脱了。
翻看长沙检方的“起诉书”,谢长发先生的主要控罪便是涉嫌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省筹委会”。“起诉书”声称:根据谢长发2008年6月25日的《讯问笔录》(第4页)和他的当庭供述,谢长发与邹佩夫、刘力平、周大觉等人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省筹委会”,曾向湖南省民政厅申请登记,但湖南省民政厅一直没有批准。
诚如谢长发的辩护律师马纲权先生所言,谢长发尝试组党,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由于湖南省民政厅没有批准,谢长发通过合法途径组党的意愿也就没有变为现实。因此,无论从哪一个方面说,颠覆国家政权的控罪都不能成立。当然,国家化(或者准确说是党化)的司法机关是很难听进去这样的辩护的,因为对于一个专制政权来说,行使或尝试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意味着对党的权力构成威胁,用冠冕堂皇的法律术语表述出来,就叫做“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许多西方文明国家,比如英美法系诸多国家,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权。这是因为,结社自由实在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天赋人权。正如在不知计划生育为何物的西方国家,犯不上在宪法上写上公民享有自由生育权一样。中国的宪法秉承了前苏联的传统,五四宪法第87条和现行宪法第35条都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遗憾的是,中共在学舌的同时也学会了苏共整治人民的手腕,要么拿宪法当手纸,要么拿宪法当文字。三十多年前,随着毛泽东撒手人寰,拿宪法当手纸的野蛮时代也宣告结束,但中国的宪法仅只是从手纸上升到了字纸的地位,一纸空文仍然是对中国宪法进行功能描述的最佳词语。
假设我们对毛泽东之后中国的人权发展进行经验赋值的话,言论自由增长为1,结社自由恐怕只能是0.5或者是0。当然这仅有的可怜的增长也不是中共主动的退让,而是人民不断的抗争以及新技术(比如互联网)给人民带来的便利。中共政权对于结社自由的惧怕和对于言论自由的惧怕一样,都是出于对自身权力的焦虑。
共产党的祖师马克思有言:“工人所具备的一个成功因素就是人数;但是只有当群众组织起来并为知识所指导时,人数才能起决定胜负的作用。”中共就是靠着民国时代所具有的结社自由,组织起来,雪球般地越滚越大,最终登上了历史舞台。因此,对于民间的结社活动有着天然的狐疑,不论对政治组织、宗教组织、文化组织、民族组织、宗族组织……等等一概极度过敏。从毛泽东时代无数的“反革命集团”案,到邓小平时代的抓六四幕后黑手,到江泽民时代的镇压法轮功、抓捕新青年学会四成员,到胡温时代的镇压民主党、泛蓝联盟、甚至连“结石宝宝之家”这样的虚拟网络团体也不放过,无不显示出这个政权对于联合起来的人民的恐惧。
乍看起来让人奇怪的是,中共政权不但忌惮政治性社团,连非政治性的社团也提心吊胆。这样的表现,比不了唐宗宋祖,连跟满清比都差强人意。《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发边远充军,为从流二千里。若十人以下,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满清施以刑律的这些“非法聚集”者有一个控罪要件是“带有军器”,但到了“后清”,不带军器,无关政治的聚集与结社也同样大刑伺候。由此观之,独裁者家族真的是一蟹不如一蟹了。
中共这样做当然有它的道理。首先,结社(不单单是政治性团体)是民主的一种主要形式,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志趣的社团的兴起,会以团体的方式而非个体的方式与强势利益集团进行博弈,实质上就压缩了官方为所欲为的权力空间。第二,结社自由促进了社员间的信息和思想沟通,使人们结束了彼此孤立的状态,为独裁政权掌控人民的思想与行为制造了无形的障碍,因为“专制主义最可靠的保证,就在于人们彼此间的孤立。”第三,结社是民主与自治的一种社会演练。一个健康的社会必然是具有结社自由的社会,而中共治下的当今中国则是一党独大,万马齐喑的病态社会。台湾走向民主之后,光是政党组织就可以百计,更不用说不计其数的非政治社团了。这样健康发展的社会,再出现一个独裁者、独裁集团的可能性正变得日渐渺茫。
当然,由于中共政权的专制性质,“它的道理”无法构成剥夺公民天然权利的理由,相反只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人权灾难。面对病入膏肓、无孔不入的腐败,公民可以不可以成立一个反腐组织?面对浙江丽水村干部长期强奸女学生这样的恶性事件,学生家长可以不可以成立一个女生保护组织?面对四川震区这样的豆腐渣校舍,死难学生家长可以不可以成立一个调查组织?这类无关政治的民间组织将给公民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中共肯定说NO!因为中共最大的“道理”就是他们没有信心把天赋人权还给人民。
中国至少从孔夫子以来都很讲究名正言顺的名实原则,听说中共现在对中国传统文化情有独钟,要拿它来修齐治平。笔者建议这事儿不妨先从司法上的名正言顺做起。比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直称“表达自由罪”(含言论自由罪、出版自由罪、艺术表达自由罪等),“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直称“结社自由罪”、“游行自由罪”、“集会自由罪”等,各政治罪名可统称“行使人权罪”。这样做的好处有很多,随便例举如下:1)便于震慑潜在犯罪者,因为名实相符之后便于全体公民理解;2)便于控罪与判决,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3)便于学童诵读记忆,避免谎言教育造成下一代的人格分裂;4)避免只啃官方文献的后世史学家误入歧途,低估了党制服刁民的艰苦卓绝……
当然,坏处也是有的,最麻烦的是不好跟国际接轨,扯下了仅有的文明装饰,有点儿赤裸裸的野蛮。但是,我们不是要让世界慑服于中国观念、中国价值、中国模式、中国特色吗?谁说赤裸裸的野蛮不是我们无可替代、独步全球的观念、价值、模式、特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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