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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要害是回避强奸
日期:5/18/2009 来源:参与 作者:刘路

刘路


日前,巴东县公安局在媒体上通报了修脚女邓玉娇怒杀淫官的“5.10”案件情况,笔者读了这份通报,深感忧虑。因为,本案的要害不在被媒体炒作的邓玉娇是否是忧郁症患者,而是邓贵大的行为性质能否定性为强奸。不能认定强奸,则邓玉娇防卫过当,持刀杀人构成犯罪无疑,如果认定强奸,则邓玉娇可以无限防卫,不存在犯罪问题。

巴东县公安局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是:“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这样的描述,邓贵大是产生了对对象的错误认识,把本属修脚女的邓玉娇误认为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性工作者,在要求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被拒绝后,与其发生争执,认定其服务态度不好,两次将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随持水果刀将其连捅三刀杀死。按照这种说法,邓贵大不是蓄意强奸,而是服务纠纷,顶多是酒后滋事,对这种滋事行为进行自卫当然可以,但是杀了人就是防卫过当,虽无生命之忧,但构成犯罪遭遇重判无疑。

但是这份通报存在着没有说清楚的关键细节。其一、邓玉娇已经跟邓贵大等人说清楚了自己只是修脚工,不提供性服务(户综合异性洗浴服务),邓贵大等人还要纠缠,跟服务态度已经无关,邓贵大等人的其主观动机是什么?其二、邓贵大两次将邓玉娇推到(还是按到?)在沙发上,有没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可惜,在这两个关键的细节上,巴东县公安局都刻意忽略过去。这就在实质上掩盖了本来可能存在的强奸的性质。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对正在发生的暴力强奸等犯罪,行为人为了制止其侵害,可以无限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邓玉娇的案子如果能认定邓贵大是暴力强奸,则邓玉娇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该撤销案件,不必等待起诉到法院由法庭认定。这一点跟西方国家的法律不同。

巴东县公安局在通报中说:“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则完全是一种托词。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巴东县公安局如此处理邓玉娇案件,实际上等于认定邓贵大不存在强奸问题,而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结论与该局所宣称的:“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本案将如何发展,让我们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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