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力群、康云1946年对北满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调查结果,21户地主41%雇年工,13.1%雇零工;63户富农56%雇年工,76%雇零工;29户富裕中农2.2%雇年工,10%雇零工;36户中农1.1%雇零工;27户贫农0.2%雇零工。万发屯7户地主,3.5%雇零工;7户富农8.1%雇年工,14.95%雇零工;佃富农91.9%雇年工,65.5雇零工;10户富裕中农12.43%雇零工;中农7户,0.14%雇零工。三道街屯4户地主33.3%雇年工,15.9%雇零工;5户富农40%雇年工,21.4%雇零工;11户佃富农26.7%雇年工,61%雇零工;富裕中农1.6%雇零工。[73]
曹幸穗的研究也告诉我们,江浙一带不少地方至少自明清以来就“没有租佃的习惯,地主阶级多数雇工经营”。山东、河北等地在乡地主也多以雇工经营为主,如满铁1930-1940年代调查之33个自然村中,40户经营地主,出租土地者仅15家,大多都是自耕或雇人耕种。[74]
在中国不仅雇工者未必是富农,就是所谓富农也未必雇工。调查资料显示,中国不少地方的所谓富农或者并不雇工,或者很少雇工,其自耕以外的收入,往往都是像小地主一样出租土地而来。
据建国初的一项统计资料,靠出租土地谋利的富农在河南约占富农总户数的30%以上,出租土地达到他们所有土地的35%左右;湖北、湖南、江西3省50%,甚至高达66%的富农,出租了其40%左右的土地。[75]另外,如前述安徽皖南3县1市6个典型村的统计,富农出租土地达所占土地的63.69%,超过半数还多。安庆专区3个乡调查,富农出租土地多数都超过40%。阜阳专区出租土地的富农达富农总户数的70-80%,出租面积达富农所有土地的24.84%。[76]福建福州鼓山区调查,该区商品作物不发达村庄的富农,因为“雇工经营对他们没有什么好处,于是他们就拿自己家庭劳动力所能耕种之外的土地出租给人家”,故他们“出租的土地往往大于他们自己经营的面积”。即使是商品作物较发达的村庄,富农家庭一般也是采取包租的办法,把土地包给贫雇农耕种。古田、晋江等县的典型村调查也显示,因为雇工耕种的费用高于出租土地的收入,因此,富农基本上都不使用雇工,而是将大半土地出租获取地租。[77]四川达县罗江乡二、四村调查,荥经县鹿鹤乡调查,富农也基本上都是出租取利,最多者出租土地占其所有土地的95%。[78]
由此可知,共产国际当年关于中国的富裕农民多半类似于中国的小地主的说法,并不为过。问题是,这些既不雇工,也不经商,与资本主义经营几乎挂不上勾,纯粹类似于小地主的劳动农民,何以就成为“农村资产阶级”了呢?
说到底,苏联式的所谓“富农”的标准,在中国并不适用。在中国,所谓“富农”,其实不过是由劳动农民向小地主蚕变过程中的一个蛹化阶段而已,[79]它和中国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前途并无多少联系。有关这种情况,事实上中国的共产党人也非常明白。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早先开始接受这一概念时,就注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从不特别强调其资本主义剥削的性质和特点。
如毛泽东1930年最早对富农这一概念的解释就是:“有余钱剩米放债的”。以他为书记的红四军前委与闽西特委随后发布的文件更明确规定:凡“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或“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或“雇佣工人耕种的”农民,均可划为富农。[80]
但如此解释不可避免地会把所有稍有经营能力的农户统统列入到要打击的对象之中。如两三个月后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就把农民中间一切有雇工、出租耕牛,包括做粉干蒸酒卖钱的农户,都归入富农之列。并且对有类似行为的部分中农及贫农,也明令要特别注意。说是因为他们“虽然目前还未成为富农,但他们却含有或多或少的富农的剥削,因此脑子里也有富农的幻想与企图。”[81]
其实,雇工、出租、借贷、经营小买卖等等,原本只是农村生产经营和农民日常生活的不同手段而已。无论雇与出雇,租与出租,借与出借,买与卖,都只是一种经济行为,依照的是通行的社会交易规则,并不能简单地定义谁剥削了谁。[82]无论穷富,均可能发生。比如,因为自然条件等种种环境关系,一般农户也未必没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若因为有余粮剩米出卖或出借,就定为剥削,自然会造成极大混乱,乱打乱划势不可免。[83]
因为标准太过混乱,为加以规范,1933年10月10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曾发布了一个特别着重针对划分富农成份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决定。决定明文规定:“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所谓有劳动,是指“在普通情形下,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的劳动”,每年劳动不满三分之一时间叫附带劳动。“从暴动时起,向上推算,在连续三年之内,除自己参加生产之外,还依靠剥削为其全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其剥削分量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者,叫做富农。”[84]
不管是否雇工、是否经商,即是否有资本主义方式的剥削行为,只要有“剥削”,同时又有劳动,就算富农。这样一种办法,明确是明确了许多,但不仅混淆了地主与富农的界限,且其以剥削收入超过全家年总收入15%的标准,把划富农的标准更随意化了。因为,在何为“剥削”混乱不清的情况下,农民除农田耕种外的任何一种谋利行为,都可能被算成“剥削”。而15%的份额,对于许多劳力不足需要帮工,有余粮剩谷需要出卖,为了家计必须经营小买卖的农民来说,动辄就会超过。因此,乱打乱划富农,成为中共土改运动中的一种难以克服的顽症。1947年前后,在中共解放区内展开的土改运动,不少地方把农村人口的四分之一统统划成了地主富农,然后仿照苏联当年的办法,剥夺财产,扫地出门,并且为分浮财、挖底财而乱斗、乱押、乱打、乱杀,致使在短短几个月里,就死了25万人之多。[85]
1947年土改乱划成份所导致的严重错误,促使中共中央在1948年初不能不迅速设法提高划富农的标准。这就是,把富农家庭的“剥削”量标准,从15%提升到25%。中共中央明确电告各中央局:“富农中农的界限定为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四分之一,这在计算上要增加一些麻烦……但比较合理。因自己劳动收入如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还要认为是剥削阶级是太勉强了。”[86]只是,由于何谓“剥削”依旧没有一个科学标准,因此“剥削”量提高到25%,各级党委和基层仍旧无从准确掌握。对此,毛泽东也别无良策。他在1949年初提出的办法是:对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各占人口多少,各有多少土地,定出一个比例数字,告诉土改的干部严格掌握。比如划为地主、富农成份者不得超过农村人口的8%,把地主富农的数量控制在这个比例数之内,他相信这样至少可减少发生扩大化的情况。[87]
基于建国之初统战政策的考量,毛泽东在1950年3月根据斯大林的提议,进一步提出了中立富农的策略。[88]但是,这一意见却没有得到多数中共干部的赞同。从刘少奇到各中央局,都有不同的看法。中共中南局书记邓子恢明确讲:江南各省并无土地集中的情况,许多地方地富连同公尝土地[89]加在一起,还不到50%,不少地方地富土地只占30%左右。如果不动富农土地,则贫雇农所得无几,土改将失去意义,农民发动不起来。而且富农见地主和公尝土地都分了,也不会相信共产党会不动他的地。结果势必两头不讨好,政治上将陷于不利。[90]考虑到种种情况,毛泽东只好做出了让步。
在中共中央1950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两种不同意见的妥协折衷的结果。其中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但对主要不是靠雇工经营,而是靠出租土地获利的所谓“半地主式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应予没收;对一般富农出租土地部分,同意“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91]
从《土地改革法》和1950年8月颁布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均可看出,中共中央非常清楚中国存在着许多很特殊的情况。比如,决定中对那些自己劳动的小地主,就刻意使用了“半地主式富农”的概念,把他们归入到了富农一类,剥夺政策上略有区别,[92]就说明了它对这类问题的确用心良苦。但只要把地主、富农与剥削阶级划上等号,就势必会造成多数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具有这种身份的农户的敌对情绪,和必欲剥夺其财产、管制其人身的强烈冲动。何况地主占有土地又极其有限,对富农的剥夺实际上已经成了满足贫苦农民获取财富愿望几乎是唯一的一种补充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富农“剥削”与否,以及“剥削”多少当罚,多少不当罚,在许多共产党人的眼里,根本就不是什么重要问题。[93]既然中共中央在土改中最重视的,是如何才能发动群众,与地主富农撕破脸,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策略性地保护富农暂时不受严重冲击的设想或规定,也就注定了只会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
3.成份问题的困扰
在中国,被划成富农,遭受到和小地主一样命运的富裕农民有多少?据王传骥估计,中共建国前后富农应占农村人口的5%,即有2000多万人。[94]据郭德宏估计,富农应占农村户数和人口的5.67%,也就是应当超过2500万人。[95]加上前面按5%的农村人口计算的2250万地主分子,这两部分人口的数量,就达到了4500万上下,几乎接近于全国1949年农村人口的十分之一了。这显然大大高于中共中央1947年关于地富人口3600万的估计,但与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占农村人口十分之一的估计,则相当接近。[96]
在中国明显的小农经济和小土地占有制的情况下,要把农村人口的10%划为阶级敌人,它所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除了树敌太多,会造成自身严重的不安全感以外,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大多数农户都是小土地占有者,都难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所谓“剥削”行为,因而划起阶级来势必会难于区分,导致极大的主观随意性,造成土改运动中更大范围的伤害。从各地基层土改的报告当中,足以看出,这一问题的发生确实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
中共中央当然了解中国小土地所有者过多,划分阶级太难这一特点。但是,“划分阶级实际是划分权力”,[97]基于其阶级斗争的理念和重建农村权力结构的需要,它亦别无选择。中共中央这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各种名头弄得尽量准确一点,再多搞一些政策性的区别。考虑到地主有主要靠出租土地、主要靠雇工经营和主要靠经营工商运输等等区别;富农有雇工经营、出租土地、租佃土地以及新和老等区别;出租土地者有土地多少和家庭劳力多寡有无等区别;农户中有主要靠务农和主要靠出借房屋、耕畜、金钱等区别;划分地主与富农有区分主要劳动与附带劳动等区别;划分富农与中农有何者算剥削、何者不算剥削,剥削多少算是富农,多少算是中农等区别……,为尽可能减少划阶级的主观随意性,它针对中国农村的这种极为复杂的情况,制定出了各种多少有些区别的名头,如封建地主、经营地主、二地主、工商地主、破产地主、半地主式富农、佃富农、旧式富农、新式富农、小土地出租者、高利贷者等等。
但是,第一,所有这些不同成份者的区分,在中国众多小土地所有者中间多半只能从个别量上精细把握,如同计算一农户有劳动无劳动,只能看家中有无人参加农业劳动且在一年里干够4个月否,到4个月即算富农,不到4个月只差几天即算地主;一年全家收入中雇工等非自己劳动收入超过25%即算富农,只有24.5%就可以划入中农之类,此种分寸把握之难,可想而知。结果,许多地主、富农的划定,主要依据的其实不是这种份量上的精细计算——因为这种精细计算几乎是做不到的,而是人缘。即多半要看被定成份者在村里的人缘如何。[98]第二,头衔不同,政策待遇上虽有些微差别,但在干部和贫苦农民的眼里,照样会被视为不劳而获的剥削者,其实际的命运并不会两样。更何况,通常情况下,贫苦农户“在划成份时,对有好房子好地的户,总想提高一级,要划成地富,否则就要失望。”特别是不少文化程度不高的干部嫌麻烦,主张“有剥削就该斗”,“村里谁日子好过,谁就是地主,斗就斗了,对农民有好处。”[99]
在定成份的问题上,虽然土改工作程序上有相当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强调群众参与,自报公议,三榜定案和允许不服者申诉。但实际上,如此复杂的划分办法,基本上还是要靠土改干部起作用。而实际上,即使是有些文化的土改干部,在划阶级的问题上也很难做到准确把握。下面几例足以说明这种情况。
北京市政府检查,郊区土改中因为基层土改干部机械地以有无劳动和主要劳动必须是生产粮食的农业劳动为计算标准,结果导致大批村子把从事园艺生产的中农逼成了富农或地主,把很多富农划成了地主,并把不少居住在城区而在郊区有土地出租的非农业人口,也划成了地主。[100]
河北省委检查,新区土改几乎各村都有划错成份情况,有些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不少地方是村干存有左倾情绪,而故意提高成份。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村、区干部,甚至县干部对划阶级不熟悉所致。”香河县“大田村高洪山剥削量只占总收入的23.2%,亦宣布为富农,杨厂村孙殿元六口人六十二亩地,有一人参加主要劳动,雇半个活,忙时令其外甥帮忙,给划成地主。其本人不同意,工作组的同志强令其按手印。西王各庄刘凤祥是个瞎子,被划成地主后不同意,向工作组询问时竟被捆起来送区扣押。”[101]
四川铜梁重点东廓乡,因为土改干部“讨厌保甲长”,就将该乡10.6%的农户划为地主,按江津地委审查结果,其中34%,即107户均被错划。原因就是当地许多中农,甚至贫农当过保长、保代表之类,为旧政权服务过,有变相强制村民无偿劳动的情况。[102]广元大石乡第七保两农户即是如此。其中一农户5口人,有田地10.3亩,既无出租土地,也无雇工和放贷行为,只是因为当过几年保长和保代表,常有因为自己公差多而让村民帮工的事情发生,土改干部即把他们划为富农。[103]
陕西咸阳分区某县上报的划成份材料中显示,不少县一级领导人根本弄不清上面所 定地主、富农或小土地出租者之间的区别和标准是怎么回事。对一名叫赵立杰的农户,县领导人甲批:“按小土地者,征收超过者”,又注:“应查他是否劳动者,若有是小土地出租者,若无是地主。”乙批:“若生活好可订半地主式的富农,若生活不好可订富农。”丙批:“破产地主,分时可照顾”。丁批:“材料不明”,但又将此四字勾了,又批“定为富农”。戊批:“定为地主”。[104]
由上不难看出,即使是有些文化的土改干部,在划阶级的问题上也很难做到准确把握。因此,从中共中央的角度,真正能够控制在农村划定剥削阶级成分时不致严重扩大化的最重要的领导技术,其实并不在把握剥削形式和剥削量等等具体标准,而在严格控制8-10%的量化规定。各上级主管部门严格要求下级部门照比例办事,比例少了,就是右倾,必须补划;比例超了,就是“左”倾,必须纠偏。不少地主富农的帽子其实是由当地的比例数,而非由剥削不剥削或剥削量多或少来决定的。
被订为地主、富农或其他什么有“剥削”的成份,对土改期间的农户实在是命运攸关的大事情。因为,一旦被视为地主,即使是这个时候还属于被保护之列的富农,哪怕只是被认为有“剥削”,或有劣迹,在减租退押反霸清匪,特别是土改、镇反运动期间,都可能遭遇难以想象的灾难性后果。而最一般的遭遇就是,“一切会议无权参加,一切问题无权发言,一切组织无权参加,一切权利无权享受”,包括平时言论、行动、居住、活动及写信,均无自由权,且对其财产,“农民有随时追查的权利,如发现其浮财、牲口、粮食、车辆等,立刻没收。”[105]
严格地说,自1947年土改中乱打乱杀的错误发生后,中共中央曾再三检讨并三令五申反对乱打乱斗,甚至连分浮财、挖地财这些可能导致乱打乱斗的作法,都有所限制。[106]在这方面执行得最为得力的,是中共华北局。在建国前后先后展开的华北新区土改运动当中,对此有过相当具体的规定和指示。[107]但即便如此,由于中共中央最关心的并不是分配土地财产,而是发动农民群众,斗倒斗臭农村旧势力,以树立新政权的领导权威,因此,它非常清楚激发贫苦农民对旧势力的仇恨的极端必要性。既然要鼓励这种“阶级仇恨”,就不能不允许农民有所表现和发泄。所以它一面强调“不允许由工作团或政府自己组织打人与采用肉刑”,一面又不得不反复说明:“由于真正群众自发的突发的激情,对其所痛恨的压迫者予以殴打时,共产党员应当站在群众方面,拥护群众的义愤,绝对不可对群众泼冷水。”[108]
正是这种态度使得中共中央反对乱打乱杀的规定很难有效地贯彻执行。尽管中共华北局在反对乱打乱杀问题上态度相当坚决,也因中央有此指示而无法有效制约多数土改干部对这种限制性规定的不满。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强烈表示:对地主“不打不行”。不打,逼不出浮财;不动浮财,农民发动不起来。“不打不杀不发动群众,解决不了问题。”即使不能乱打,至少“有的地主不打不行”,而且只有“用这个办法发动群众快”。[109]在这样一种情绪支配下,即使是在华北局直接指导下的新区土改中,乱打乱斗和剥夺富农的现象也还是屡禁不止。
如河北省顺义县1949年8月五区、十区7个村土改实验,4个村乱扣、乱打、乱斗。有报告称:“干部进村,首先将地主、富农扣押起来,并封锁全村,不得自由出入与生产,然后强迫群众去斗,‘不斗则已,斗则扫地出门、净身出户。’”[110]唐山专区芦龙县11月土改开始后也重复了过去乱打、乱扣、扫地出门和侵犯中农的种种作法,扣押农户达134人,14人被打,81个村450余户被查封财产,另“追浮财逼死二个妇女”,“造成社会人心恐慌”。[111]魏县八区北台头、小仓口等六个村,将地主及旧式富农当年劳动所得的粮食,全部没收与征收。很多地方明知华北局有“不挖底财,不分浮财”的规定,却不仅照样没收地主的浮财,而且连旧式富农的浮财也一并没收。临漳各区干部乱扣、乱打风气盛行,九区区长甚至亲自动手打人。对此种种违反政策的做法,邯郸地委曾严令禁止。结果,一些干部“不仅不觉悟,反而躺倒不干,要卷行李回家。”[112]
必须指出,华北新区土改是属于相当注意掌握政策界限的,斗争会虽多不胜数,声势浩大,打人、死人的情况总的却比较少,因而因恐惧、绝望而自杀者也很少。下面以保定专区新区土改县斗争扣押地富及自杀统计表为例,以见一斑。
表一:保定专区新区土改县斗争扣押地富及自杀统计表(1950年1月25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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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名 土改村数 开斗争会村 被斗者 扣押判处人犯 乱扣 乱打 自 杀 备考
地主 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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