閸ユ稑绐涚紒瀛樻綀娴滃搫锛嬮梽鍫滅隘妞嬬偠顫﹂幍鐟板櫙闁喗宕�缂冩垵寮哥拹銊ф瀿姒涙垿绶冲Ч鐔风啊鐎瑰骞欓悘顐ユ簠缁旀瑨顒熺€电喎鍤В娆愭⒕鐎癸拷娑撲礁顔嶉崰婊冦亱娴滆桨鍞0鍡欘儑娑撯偓鐏炲ň鈧粌鍙曞鎴濆闁插繐顨涢垾婵堟畱缁涙棁闃跨拠锟�閸欑増鍜曟潏鎹愮閸犲洤妲㈤崺娲櫨娴兼矮璐熺亸鍏肩ˇ鐏忔柨婀撮棁鍥у綀闂呮崘鈧懎濮欑粊鍫㈩洿濞夋洑绱�缂傚懐鏁婚弸婊勬殟閹存ɑ鏋熼幐浣虹敾閺€鍨盎閸愭稖顫﹂幐鍥ㄥ閹虹姴銈稿ǎ顐㈩洭婵傦拷閵嗗﹣鑵戦崶鑺ユ弓閺夈儳澧楅崶淇扁偓瀣偂濮濊姹�閺傛壆鏋傞崗顓犳樊閺冨繋姹夌悮顐e瘹濞戝浜圭悮顐㈢殸閺夆偓 娴滄柧绔撮崜宥呭冀閹劕銇囧〒鍛叀鐏忓吋纭︾亸鏂挎勾闂囧洤鎮楅敍灞艰厬閸ヨ姤姊剧€广垼顔囪ぐ鏇熸寵缁傝崵婀¢惄锟�楠炲じ绗㈡稉濠傚磮瀹搞儰姹夐崝鍐插З閼哄倹鐖剁悰宀勪純閸楀啳顒熼梹鍥у竾閳ユ粏澹囪箛鍐П閳ユ繂鐡欐總鍐茬殺閸︺劎绶ㄩ幋鎰彌鐏炵偘绨懛顏勭箒閻ㄥ嫬鍙曢惄濠勭矋缂侊拷婢舵牠鈧啫濮為幏鍨亣閸撳秳鑵戦崗閬嶇彯鐎规ü绠g€涙劗鈻奸幈鏇㈡Ъ濮濓絿鏁电拠灏佲偓婊堟濮樻垟鈧繆闊╂禒锟�娑旂姾绻庨獮铏刊鐎硅泛鐤傜€规湹姹� 閹舵洝绁悳瀣淮閺嬫绮忛懞鍌涙磿閸忥拷楠炲じ绗㈡稉婊嗗釜閺佹澘宕堝銉ゆ眽濞撴瓕顢戠粈鍝勨枆濞夋澘娴楅崘宥呭閸欐垹鏁撶紒鏉戞儱鐏忔柧姹夐柅鍐ч娴滃娆� 娴犲秵婀�8娴滃搫婀柅锟�缁楊剙宕勭仦濠冩缂囥倝娼氶獮鎾暙鐞氭牜鐖烘稊鐘烘儉閺備即妞堥悧鍦�4璺�29閸忋劌娴楅崥鍕櫕娴滃搫锛嬫潻鑺モ偓婵堛偔婵傜姵鐏勯弰顓純閸掓澘缍嬬仦鈧粻鈩冨付閹垫挸甯�鐏忓吋纭︾亸鏂挎勾闂囧洩鍤ч弫鏉挎倳鐟楄儻妫岄梾鐐毌濮濊楠告径姘眽閸欐娲�
台湾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台湾自治邦有权维持武装部队,并有权拒绝联邦驻军。 第三十九条西藏自治邦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禁止在其域内进行核子、化学和生 物武器的试验及核废料的贮存。 西藏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西藏自治邦有权设立本邦终审法庭。 西藏自治邦之地位,在本宪法实施二十五年之后,由其域内公民以 投票公决检讨之,不受本宪法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第四章 国会 第四十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为联邦最高立法机关。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两院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 第四十一条 国民院议员总数五百零一人,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邦、省、市、区 ,但每邦、省、市、区至少应有一人,国民院议员任期四年,得连 选连任。议员名额分配、选区划分和议员选举办法以法规定之。 第四十二条 联邦院由代表各邦、省、市、区的议员组成,自治邦各四人、自治 省市各三人、特区各两人。产生办法由各邦、省、市、区自行决定。 联邦院议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选二分之一。中华联邦共和国国 民年满三十岁始得担任联邦院议员。 第四十三条 国民院和联邦院各设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联邦国会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会期于每年三月第一个星期一 开始;第二次于每年九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到会议员过半数即构 成议会开会之法定人数。 第四十四条 国民院或联邦院得依总理之要求,召开临时会。国民院或联邦院各 自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也须召开临时会。 第四十五条 联邦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议 员在国会发表的言论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国会两院共同行使下列职权: (一)宪法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之立法权; (二)审查联邦预算及决算; (三)批准联邦对外条约,决定宣战、媾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四)决定全国或局部戒严; (五)决定大赦; (六)依总理请求审查自治邦和特区对外协定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七)宪法认可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七条 联邦院单独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第三十六条批准邦、省、市、区之设置与变更; (二)批准邦、省、市、区的边界变动; (三)弹劾联邦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及联邦法官; (四)同意任命总理提名之联邦法官。 第四十八条 联邦预算案提交国会审议时,国会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议。 联邦预算案须先经由国民院通过后提交联邦院审议,如两院在预 算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无法以同一形式通过,须立即退回国民院复 议,如经国民院半数以上议员支持再次通过后,该项预算案即告 通过。 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均须由两院以同一形式通过,始完成立法程序。 有必要时,两院议长均得提议,分指派代表,组两院协调委员会, 委员会之决议须分送回各院进行全案表决。 第四十九条 国会议案通过后由总统公布。总统应于收到国会议案十日之内公布。 第五十条 国民院与联邦院之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 总统 第五十一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联邦共和国。 中华联邦共和国总统由以国会两院议员及各邦、省、市、区行政首 长组成之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总统候选人须为中国出生,年满四十岁以上之国民。 总统选举由国民院议长召集,选举于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六十日或 缺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总统候选人由联邦院议员五分之一之提名,经选举人团投票得过半 数支持者当选,若两次投票无人得半数支持,第三次投票获最高票 者当选。 总统当选人须在宣誓就职前退出政党。 第五十二条 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总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签署颁布国会通过之法律; (二)依国民院之决定,任命总理; (三)依总理之请,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 (四)依第五十六条暨五十九条之规定,解散国民院; (五)依国会之决定,签署和废除对外条约; (六)依国会之决定,对外宣战与媾和; (七)接受外国使节,依总理之请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 (八)依总理之请,授予国家荣典; (九)依国会之决定,发布大赦令;依总理之请发布特赦、 减刑和复权命令; (十)依国会之决定总理之请,发布全国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令, 宣布戒严和解严。 总统颁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院总理之附署。 第五十三条 总统如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经两院联席会议三分之一提议,四分之 三通过得弹劾之。被弹劾之总统立即免职。 第五十四条 总统缺位时,由联邦院议长代行职权。代理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在此期间,由国民院议长主持新总统选举。 第六章 国务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国务委员若干人,部长若干人, 共同组成联邦国务会议。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总理在国民院改选后,或国民院通过对总理不信任案时,或 总理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国民院自行选举,获全体议员过半数支 持者当选;如无人获过半数票,应就得票最高之两名候选人进行第 二次投票,得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过半数票,则 继续投票;如十日内仍无人获选,总统应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由总理提请国民院审议通过,并由 总统任免之。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总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国务会议; 依联邦宪法和法律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国会提出议案; 统帅并指挥联邦军队; 依法任免联邦官员; 依法向联邦院提名联邦法官候选人。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依下列规定对国民院负责: (一)总理定期向国民院提出施政报告。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在国民 院开会期间,有回答议员质询的义务; (二)由总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预算案,经国民院否决或作出总理无 法接受之修改,得经国务会议作出修改,再移请国民院复议。 如复议时,有全体议员二分之一议员通过维持国民院原案,总 理应提出总辞或提请总统解散国民院;
此新闻共有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