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台湾自治邦有权维持武装部队,并有权拒绝联邦驻军。
第三十九条西藏自治邦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禁止在其域内进行核子、化学和生 物武器的试验及核废料的贮存。 西藏自治邦财政独立,免征联邦税。 西藏自治邦有权设立本邦终审法庭。 西藏自治邦之地位,在本宪法实施二十五年之后,由其域内公民以 投票公决检讨之,不受本宪法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第四章 国会
第四十条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为联邦最高立法机关。 中华联邦共和国国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两院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
第四十一条 国民院议员总数五百零一人,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邦、省、市、区 ,但每邦、省、市、区至少应有一人,国民院议员任期四年,得连 选连任。议员名额分配、选区划分和议员选举办法以法规定之。
第四十二条 联邦院由代表各邦、省、市、区的议员组成,自治邦各四人、自治 省市各三人、特区各两人。产生办法由各邦、省、市、区自行决定。 联邦院议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选二分之一。中华联邦共和国国 民年满三十岁始得担任联邦院议员。
第四十三条 国民院和联邦院各设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 联邦国会每年自行集会两次,第一次会期于每年三月第一个星期一 开始;第二次于每年九月第一个星期一开始。到会议员过半数即构 成议会开会之法定人数。
第四十四条 国民院或联邦院得依总理之要求,召开临时会。国民院或联邦院各 自四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请求,也须召开临时会。
第四十五条 联邦国会议员,除现行犯外,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议 员在国会发表的言论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国会两院共同行使下列职权: (一)宪法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之立法权; (二)审查联邦预算及决算; (三)批准联邦对外条约,决定宣战、媾和、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四)决定全国或局部戒严; (五)决定大赦; (六)依总理请求审查自治邦和特区对外协定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七)宪法认可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七条 联邦院单独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第三十六条批准邦、省、市、区之设置与变更; (二)批准邦、省、市、区的边界变动; (三)弹劾联邦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及联邦法官; (四)同意任命总理提名之联邦法官。
第四十八条 联邦预算案提交国会审议时,国会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议。 联邦预算案须先经由国民院通过后提交联邦院审议,如两院在预 算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无法以同一形式通过,须立即退回国民院复 议,如经国民院半数以上议员支持再次通过后,该项预算案即告 通过。 法律案及其他议案均须由两院以同一形式通过,始完成立法程序。 有必要时,两院议长均得提议,分指派代表,组两院协调委员会, 委员会之决议须分送回各院进行全案表决。
第四十九条 国会议案通过后由总统公布。总统应于收到国会议案十日之内公布。
第五十条 国民院与联邦院之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五章 总统
第五十一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联邦共和国。 中华联邦共和国总统由以国会两院议员及各邦、省、市、区行政首 长组成之选举人团选举产生。 总统候选人须为中国出生,年满四十岁以上之国民。 总统选举由国民院议长召集,选举于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六十日或 缺位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总统候选人由联邦院议员五分之一之提名,经选举人团投票得过半 数支持者当选,若两次投票无人得半数支持,第三次投票获最高票 者当选。 总统当选人须在宣誓就职前退出政党。
第五十二条 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总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签署颁布国会通过之法律; (二)依国民院之决定,任命总理; (三)依总理之请,任免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 (四)依第五十六条暨五十九条之规定,解散国民院; (五)依国会之决定,签署和废除对外条约; (六)依国会之决定,对外宣战与媾和; (七)接受外国使节,依总理之请派遣和召回驻外使节; (八)依总理之请,授予国家荣典; (九)依国会之决定,发布大赦令;依总理之请发布特赦、 减刑和复权命令; (十)依国会之决定总理之请,发布全国总动员令或局部动员令, 宣布戒严和解严。 总统颁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国务院总理之附署。
第五十三条 总统如有违法或失职行为,经两院联席会议三分之一提议,四分之 三通过得弹劾之。被弹劾之总统立即免职。
第五十四条 总统缺位时,由联邦院议长代行职权。代理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在此期间,由国民院议长主持新总统选举。
第六章 国务院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设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国务委员若干人,部长若干人, 共同组成联邦国务会议。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总理在国民院改选后,或国民院通过对总理不信任案时,或 总理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国民院自行选举,获全体议员过半数支 持者当选;如无人获过半数票,应就得票最高之两名候选人进行第 二次投票,得全体议员过半数支持者当选;如无人获过半数票,则 继续投票;如十日内仍无人获选,总统应即解散国民院,重新选举。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由总理提请国民院审议通过,并由 总统任免之。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总理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国务会议; 依联邦宪法和法律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国会提出议案; 统帅并指挥联邦军队; 依法任免联邦官员; 依法向联邦院提名联邦法官候选人。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依下列规定对国民院负责: (一)总理定期向国民院提出施政报告。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在国民 院开会期间,有回答议员质询的义务; (二)由总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预算案,经国民院否决或作出总理无 法接受之修改,得经国务会议作出修改,再移请国民院复议。 如复议时,有全体议员二分之一议员通过维持国民院原案,总 理应提出总辞或提请总统解散国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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