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
8月21日,湖北武汉的朋友刘逸明被拘留了。原因很简单:使“七十码”爆得大名的杭州“5.7”胡斌飙车致死人案7月20日判决后,凯迪、天涯等网络论坛、博讯及新浪博客纷纷传播他发的一个帖子,提出“胡斌是替身”的说法,被湖北官方指为“造谣”,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一个月后他被迅速追查到,“供认不讳”,被户籍所在地湖北鄂州警方决定拘留十天。
8月24日,新华社浙江分社政法记者方列和新华社湖北分社政法及内参记者戴劲松共同署名,以“新华社武汉电”抬头迅速把该案公布。目前,10天拘留还剩下6天,刘逸明应该在里面好好反省一下:网络记者、网络写手批评、评论或者质疑政府部门的职能认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哪些网络言论受宪法41条和其他相关法律保护?网络言论有哪些相对比较安全的边界?
我是通过网络看到有关胡斌“替身”说被瞬间放大的,原以为不过是一些网民的推测或推论,而且有一定的合理想象,比如事发时的胡斌照与事发70余日后的胡斌照确实不大像,原本瘦胡斌变成了胖胡斌,原本裸视的胡斌变成了眼镜胡斌,根据这两点区别,“替身说”并不奇怪,但是如果说“胡斌铁定就是替身”,那么也就不是质疑,而是论断了,这方面很多网络写手、公民记者都要吸取教训。
我认识刘逸明,是通过网络认识的,却没有想到“替身说”乃是出自他的手,若是能够提前知道,看看他的博客,就应当建议他,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作出任何结论时应该打个问号,证明你是质疑,是论,而不是断,不是最后的定性。 当然,刘的“替身”说(我想杭州警方应当知道这也不是他一个人的想法,通过网友们海量的评论就可以看出有此想法者甚多)很吸引眼球,一开始就受到中外舆论的关注,连目光敏锐的车手、作家韩寒一开始也觉得胡斌有点胡彦斌(演员,又有赝品意,替身的另类说法,原题是《胡斌进去,胡彦斌出来》,韩寒与胡斌有一面之交)。当时,我和周围交流的朋友们也似乎觉得胡斌的模样与车祸当天被媒体拍到的人像不一样,感到非常纳闷的是:一进看守所人就长胖了,不能不夸杭州公安看守所伙食不错,另一方面就是证明了胡家在伙食费方面确实供应充足。不过,对于瘦长的刘逸明来说,他进了湖北的拘留所,十天后再看看,在定时休息、不上网、吃饭有规律的条件下,是不是也应该胖一点?
刘逸明让胡斌案真相不明、杭州不安的那篇惹事网文《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我刚想去查找,想看看他到底是始作俑者,还是他的想法受别人的启发?于是,在百度翻查,却找不到这篇文章,看来已经被删除的一干二净了。从新华社的报道可以看出,7月21日,户籍在湖北鄂州市、生活在武汉的熊忠俊以常用名“刘逸明”名义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其中的句子“让人吃惊的是,受审‘胡斌’竟是一个替身,中国媒体在广传有关消息的时候,竟然都没看出来,实在是可悲。”惹了麻烦,成为官方认定的“造谣”。
通过一系列胡斌案判决后一些网络质疑和新闻评论看,质疑胡斌替身的大有人在,河南媒体的知名评论员盛大林7月27日的博客文章标题是《网友人肉出杭州飙车案胡斌替身》,他认为这个来源是“路边社消息”,并称杭州飙车案的“替身门”事件又有新的进展:“出现在法庭上的那个被告人确实是‘替身’,此人名叫张礼礤。”“虽然是小道消息,但已经传遍整个网络了——这一点,百度可以作证,谷歌也可以作证!”7月29日,他又发表一篇文章《请杭州司法机关回避胡斌替身门调查》,是合情合理的质疑。不过,刘逸明的“定性”文章就显得以假乱真,超出了质疑的边界,事先他若仔细分析一些自己的文章,有些说得不确切的地方有可能有麻烦,就应当技术处理一下。7月21日,即刘逸明文章发表当天,中新网报道已经对他发出警告了。该报道说“飙车案庭审胡斌是替身法院称无稽之谈”,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后,除了判决结果是否合理以外,在法庭上受审的是胡斌替身之谣传也迅速在各大网站流传。“针对胡斌是否找替身受审这一说法,本网记者采访了杭州当地法院,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些猜测纯属无稽之谈,毫无事实根据。”该报道明确点名刘逸明的文章“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该记者援引刘逸明的原话:“昨天某媒体亲赴庭审现场,并拍摄了‘胡斌’的照片,让人吃惊的是,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
实际上,早在今年5月10日,就已经有网友传出胡斌已经做好假身份证,准备逃得韩国去整容的消息,如今得到证实。”同时,该记者随后在搜索网站上找到很多相关信息,均有网友对胡斌庭审时是否找了替身表示怀疑。网友认为,在庭审时的胡斌比案发前明显胖了很多,而且看上去像一个中学生,与媒体之前发布的胡斌在事故现场时,躲在汽车里的照片完全判若两人。 中新网的报道,其实也有质疑的倾向,不过最后用法院的“坚决否定”做了文章,指“胡斌完全没有必要找替身参加庭审,身体发胖可能与其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比较有规律,且活动量比案发前减少所致”,“至于网友的一些猜测纯属无稽之谈,毫无可能”。按照字意理解,无稽之谈是指无根据,也可以被理解为“造谣”。7月24日刘逸明的另外一篇文章《上庭受审的“胡斌”铁定是替身》批评审理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的时候竟然称质疑言论为“无稽之谈”,“不能不说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看来刘逸明有点和杭州司法机关对着干的意思,现在刘逸明被处罚,应该是到了杭州司法机关证明自己不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的时候了。
看来,遭到警告的刘逸明难免被拘留了,8月6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发出文章《浙江警方:在网上散布谣言者将受到严惩》,8月7日,又发表评论《胡斌替身门造谣者当负法律责任》,再次强调“经过媒体的调查和杭州检方举证,排除了胡斌是替身的可能性,的哥‘张礼礤’更是子虚乌有”,作者说,“科学的质疑这是完全有必要的,但在质疑的过程中,歪曲事实,无中生有,这本身就是一种造谣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应仅限于口头上的道歉”,并建议“司法机关应该对替身门事件中那些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刘逸明的造谣,是受到别的网友对胡斌案质疑的启发,或者联想,比如刘逸明的7月24日文章明确说,“笔者在发出那篇质疑文章之前,实际上经过了理性的斟酌,加上无意中发现了天涯社区上早在5月10日就已经发布的一篇称胡斌准备找替身服刑的文章,笔者更加坚定地认为上庭受审的就是胡斌替身。如果再看一看专业人士在网络上图文并茂的对比分析,胡斌找替身受审的事实就更加清楚了。”刘逸明早在5月7日胡斌案发后的5月10日就看到天涯网有文章假定“胡斌准备找替身服刑”,明显是刘逸明受到了严重误导,最后添油加醋,随意用“铁定是替身”的论断。这次,杭州司法机关若不证实这样的“铁定”是谣言,恐怕杭州司法就会被网民的口水吐死,再也抬不起头了。
至此,刘逸明被拘留的来龙去脉基本上很清楚了,7月21日“替身”文章发表后,从7月23日至8月2日,熊忠俊又在互联网上连发8篇文章,被鄂州办案机关认定是“捏造各种所谓的‘证据’,持续不断地炒作‘替身’谣言。期间,负责审判‘5·7’交通肇事案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负责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媒体澄清事实,但熊忠俊继续在网上散布‘替身’谣言,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属于“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刘逸明被拘留十天为该规定的最高处罚,但比起2008年“7.1”上海杨佳袭警案说“杨佳生殖器被打”的苏州青年郏啸寅被上海警方被指控诽谤而遭关押半年、释放后被取保候审一年的处罚来说,已经很轻了,假如这次刘逸明若惹了上海公安,或者某些地方若参考、仿效郏啸寅案的办案方式,真担心刘逸明也有可能会成为下一个郏啸寅。
网络谣言被拘留,除了刘逸明外,还有N多,比如影响大的有无锡的丁某案,他发短信说“太湖水污染致癌”,被指造谣,也遭到拘留。济南的红钻帝国小女孩,说济南大水死了多少人也成了“造谣”,都是拘留,都有争议。这点说明,谣言案认定往往很随意,有时是属于质疑或者批评,比如网上公开说“无官不贪”,就不能因没有写出事实依据就被认定为造谣,有些言论若没有造成事实上的对社会的危害或严重后果,官方应从轻善待,严格限制对言论者的拘留或处罚。
无论是郏啸寅案,还是刘逸明案,以及更多网络造谣案,我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借助这些案件的频频发生尽快制定一些司法解释,既要依据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又要明确言论和谣言的区别,质疑言论和批评言论的边界,以及追究谣言者的责任应当以产生后果来严格确定,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了明确的法律准绳,处理类似案件就容易依法公正判断了,从而可以减少对言论的误判或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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