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岩
一则消息在网络疯传,有开发商向媒体自曝拿地潜规则:双方提前签好协议,约定一个土地保底价。实际操作的拍卖价一般远高于协议保底价,如果最后仍由该开发商拍得,政府便将高于保底的差价部分归还;若由其他开发商拍得,差价便由该与政府签有协议的开发商和政府按比例分成。许多“地王”,就是这样炮制出来的。
最近,著名房地产商王石说了句话很快成为名言:“现在不行贿成了过街的老鼠,行贿反而成了英雄”——时至今日,商人行贿、官员受贿的权钱交易模式早已不是新闻。上述消息的令人震撼之处在于,它揭示了一种官商联手进行商业欺诈的新模式。该模式之“新”,非指其始于今日,而是在此之前,没有被公开披露,不为公众所知。在官场商界的“业内人士”那儿,这应该早已是通行规则,不如此反成“过街老鼠”。
地产拍卖是公开的商业行为,在这种行为上买卖双方联手做假,误导公众,损害同行,其性质与企业虚假注册、虚假广告或其他商业欺诈行为并无根本不同。人们知道,其他商业欺诈都是违法行为,不但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还须追究刑事责任。大名鼎鼎的企业家顾雏军,就是因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罪名,被判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680万元。其他因假注资、假广告或商业欺诈而身陷囹笼的企业家,不胜枚举。
但是,同样是以虚假信息欺骗公众与同行,同样是为了实现自我的非正当利益(开发商为了推高房价,地方政府为了推高地价),同样造成了他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不但参与拍卖的其他开发商身受其害,地价、房价人为飙升后,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广大消费者),仅仅因为这一欺诈的行为主体之一是政府,这种犯罪就不但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受损者也无处索取赔偿。媒体报道后,公众惟有一声叹息,同样的故事还将继续上演,尽管潜规则已经浮上水面。
同样是商业犯罪,由于涉及政府,似乎就具备了某种“合法性”。此处之“合法”,非指得到法律之允许,而是包括三重含义:首先,作为法律维护者同时也是事实上立法者的政府,竟然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现行法律对商人的欺诈行为早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对于本不应该从事商业活动的政府,不但堂而皇之进行商业活动,而且半公开进行欺诈,法律似乎措手不及,没有准备相应的罪名与处罚。其次,这种行为虽明显践踏了市场伦理、商业道德,乃至社会公德,但已成为业内默认的通行规则,不如此反成“过街老鼠”。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在中国,权大于法,官府代表了合法性。凡符合政府利益的行为,只要没被发现有官员个人从中牟利,纵然与现行法律相悖,同样也具有正当性,同样会获得社会默认、遵从。
符合政府利益的犯罪行为即可免责,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在很多官商勾结案件中,受处罚的往往只有商,不见官。因为官员都是集体行为,为了单位利益。河南郑州“经适房建成别墅”事件曝光后,郑州市取消了天荣公司经适房建设计划,责令其停工;并对违法建设工程处以总造价5%~10%的罚款。但对同样负有责任的郑州市规划局、房管局、国土局和建委等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却未作任何处罚。
最近,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首次以投毒罪判处污染环境者,显示了对于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打击力度的加大。但是,在最近媒体爆炒的陕西凤翔数百名儿童血铅超标事件中,当地政府明知污染企业的入驻必然损害近范围内居民的健康,却违背协议令搬迁计划一拖5年,至今仍以“工业园区规划调整”等不知所谓的理由相搪塞,其行为及后果与胡文标如出一辙。然而,相关责任官员至今未见处罚。根据经验,纵然追究,也无非是“一年内不得担任同等职务”的问责而已。
法制对政府“合法”犯罪的如此纵容,既令人惊诧而灰心,更使这种为了政府集体利益的犯罪,其危害超过了官员个人腐败。首先,它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是导致当前民怨沸腾的高地价、高房价等诸多症结的“祸首”之一。人们最终将发现,极力推高房价、地价的,原来就是各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同盟。面对如此强大的联手力量,购房者焉能有还手之力?房价如何能不一涨再涨?
其次,它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与商业秩序。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谈到“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所谓“坏的市场经济”,其实就是在这种特殊利益集团可以“合法”犯罪,无成本或低成本践踏法律与市场秩序的土壤上才得以滋生、壮大的,它把中国推向了而今“权贵资本主义”的泥坑。
第三,政府犯罪“合法”现象,严重损害了执政党与政府的形象,使老百姓形成这样的印象:法相对于权什么都不是,它只是为权服务的;政府也逐利,为了利益,它可以践踏法律,不择手段;政府利益的实现,是以侵害、掠夺公共和民众的利益为前提的。
这种危害,不可谓不登峰造极,足以令执政党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的其他努力均付诸流水。如果继续放任“合法”犯罪现象,不但和谐社会遥遥无期,还可能面临不测之险。其实,只要执政党有决心,这种祸患并不难消除:同样是商业欺诈,官员犯罪不说罪加一等,至少也应比照企业犯罪从严从重处理吧?不但要处理单位,更要追究个人,包括具体经办人和单位“一把手”;不但要追究经济责任,而且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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