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前总统陈水扁于出庭应讯后接受媒体采访。
中华民国前总统陈水扁、夫人吴淑珍,因贪污洗钱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中国维权律师、法学家、自由作家,皆认为这是华人社会的重要判决,凸显了台湾的民主法治以及中共极权制度的极大对比。
台湾民主法治受肯定
北京维权律师莫少平认为,扁案从法律操作技术上,确实有可讨论之处,例如审理过程换法官,前后任法官在是否羁押结论上不一致,没有并案处理,这些在技术层面上可以进一步讨论。但是整体而言,扁案的审理突显台湾民主成熟和司法独立,值得大陆学习。
流亡澳洲的中国法学教授袁红冰也认为,扁案虽未最终定罪,但是审判本身凸显民主制度的可贵,无论当过什么高官,只要违背法律就一定会受到惩罚。
四川青年作家冉云飞也持同样看法,“凸显民主自由最大的好处,任何人犯了罪不能逃过惩罚,而且任何人不能有豁免权,扁案的审判以及台湾司法独立,使台湾民主自由更加坚固。”
中共慌张 急转视线
冉云飞则认为,扁案的审理和宣判,对于中共的贪官和自身统治而言,是相当慌张,也是相当恐惧的事。人民会反向思考,为什么台湾卸任总统犯罪可以判有罪,中国这么多贪官污吏为什么不判罪啊?
他认为,中共官方为了转移焦点,会将扁案宣传为国民党和民进党的党争,用以指责实行民主的混乱,藉以转移视线,避免越来越多中国民众知道民主自由的好处。
中共惩贪官性质不同
扁案的审判,很多人将其类比为中共对于贪官的严惩,但是袁红冰认为,“在中共法律之下,也有一些官员受到审判,这些官员受到审判,只有一个根本原因,他们是在中共极权专制体制内权力斗争的失败者。”
他强调,“中共内部对官员审判,和民主的中华民国对前总统审判,在性质上完全不同。”
莫少平也提到,大陆司法系统设计原则和台湾不一样,中国每个辖区有政法委员会,代表共产党对司法机关进行领导,在司法案件上有决策权,司法受党领导,和台湾法治精神相当不同。
中共瓦解才有独立司法
袁红冰认为,扁案是华人社会的一项重要判决,对比同样是华人国家的中国,司法审判系统透过警察、法院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相互配合,反而成为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迫害人民的工具。
他强调,中国法律审判系统表现的三个特性,一是用以迫害敢于反抗中共暴政的人,例如西藏、新疆人士,二是对争取自由的异议份子、政治犯、良心犯进行司法迫害,其三,成为中共党内斗争胜利者用来打击失败者的工具。
袁红冰认为,中国的司法已经彻底被中共国家官僚集团垄断,唯有彻底瓦解中共暴政,人民才可能享受到司法与基本的人权,中国的法律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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