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胡耀邦总书记在山区。
俞梅荪
2010年4月15日是耀邦离开我们21周年日,他是中共历史上最优秀、最高尚的领袖之一。有的人活着,已被人忘却,有的人死了,却仍然活在人们心中!他在牡丹花开时仙逝,谨以此花和去年此日发表的本文祭耀邦。
胡耀邦离开我们20年了,他为官清廉、勤政为民,为世人称道。我曾在中南海从事立法工作,亲历他的批评指教,难以忘怀。1985年8月,由我执笔的《“七五”立法规划草案》报送中央政治局,被总书记胡耀邦否定。他指出:“立法太多,条文繁琐,人们记不住,则会无所适从,走向反面。”我不服气地认为,立法就是应该大量且详细具体,胡耀邦在这方面是外行。没想到,时隔9年,我因工作疏忽遭人陷害身陷囹圄,被禁看法律而无法申辩,被司法人员“依法”任意宰割,方使我猛醒于胡耀邦“以民为本,简法护民”立法观的高瞻远瞩。
批评规划草案中的立法量多文繁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拨乱反正,百废待兴,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开始从“人治”向“法治”转型,要依法治国,抓紧立法,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
1982年初,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起草的《经济立法五年规划》列入急需制定的法律法规145项,报经中央政治局批准。胡耀邦在批示中指出:“总的感觉是:1,没有法不行,但太多太繁也要走向反面。2,法,要有一个中心思想,要鼓励正当的积极性、创造性,要限制和制裁错误的反动的积极性。”随后的五年,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发布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各界提出了更多的立法要求。
1985年7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国务院小礼堂主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建议座谈会”,中央各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二百余人到会,会议要求加快立法。当时,我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从事立法工作,受命执笔《“七五”立法规划草案》,列入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200项,发给与会者征求意见,反馈的立法要求达450项,仅时任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朱鎔基及其国家经委法规局提出31项。
我归纳出三百余项,拟就《立法规划草案(送审稿)》,报送中央政治局。8月2日赵紫阳批示:“原则同意,可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国务院。”姚依林、李鹏、谷牧、陈慕华、张劲夫、宋平、乔石、胡启立、田纪云等均批示或圈阅同意;邓小平和胡乔木分别由秘书打来电话,表示赞同。领导们对立法工作的支持,使我干劲倍增,但迟迟未见胡总书记批复,心里很不踏实。半月后,胡耀邦办公室通知我们去开会。
这是胡耀邦出访归来的一次吹风会。会议结束时,他高声问道,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人来了没有?接着,他厉声责问:“你们的立法规划要立三百个法吗?一个法要三、四千字,三百个法就是百万字呀,人们记都记不过来,这怎么得了啊!你回去就说,我不同意啊!”其态度之坚决,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我夜以继日整理的规划草案,被总书记否定,着实把我吓懵了,紧张了好几天才缓过神来。
建国30年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基本上是空白,要做到有法可依,急需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起完备的法规体系来促进改革开放和维护社会秩序;各项规定详细具体,只需专业人士及司法人员了解掌握。如果发生法律问题,公民或法人只需找律师和法官依法处理;发生刑事案件,只需找警察秉公执法即可,这是法律界的主流观念。囿于当年的认识水平,我不服气地与同事们议论道:“耀邦对立法真是外行,冒了个大傻气,惹出大笑话了。”
在立法规划的拟定中,各地方政府报来立法建议300多项,加上原来的共达800项,我重新整理出300项,分解成3个阶段性年度计划。由于立法是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具体工作,后来的规划草案不再报送胡总书记了。之后的五年,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我国法治建设打下基础。其中,由国家保密局局长沈鸿英要求制定的《保密法》,由国家安全部部长凌云要求制定的《国家安全法》,分别在1988年9月和1993年2月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见《1988年法律年鉴》)
致力法治宣传却被以“法”宰割
1988年起,我担任顾明(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原副秘书长)的秘书,常有国内主流媒体记者来访,咨询立法和如何搞好法治宣传,我要为其提供指导意见。1994年初,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便衣找我了解与上海《文汇报》的关系,我如实介绍“1992年9月,《文汇报》党委书记兼总编辑张启承为宣传新的方针政策专程来北京,要求看《十四大报告(征求意见稿)》,当时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社都有此件,并已跟踪报道民主党派的讨论情况。我把此文件给他们看,使其及时根据要发展市场经济、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挥知识分子作用的三个新政策,发表社评文章和相关报道数十篇,社会反映很好,得到上海市委书记吴邦国和副总理朱镕基的称赞;成为中央十四大新闻领导小组通报表扬人民日报、新华社、文汇报的三个新闻单位之一。十四大之后,中央办公厅和中宣部联合发文指出:‘在邓小平南巡,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新的改革开放开始了,各新闻单位要汲取‘六四’舆论失控的教训,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的指导。’不久之后,发生沈太福的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10亿元、河北衡水农业银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等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特大案件,我提请该报社在上海浦东的开发热中,务必要搞好法治宣传,又先后三次给予指导”的详情。
之后,我被当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要犯,羁押在南郊大红门南路47号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这里十分隐秘且固若金汤,号称“国际监狱”,原本关押外国间谍,结果间谍并未抓进来一个,在押的均为我等似是而非的涉嫌泄密之罪的机关人员。经多次审讯,最后一次只由一个国安警察审讯(没有专职记录员)。他突然问道:“你给文汇报人看的是《十四大报告(送审稿)》、《十四大报告(讨论稿)》。”我连连疑惑地问:“嗯?”当他给我看了一页《十四大报告(讨论稿)》时,我说不是此件,并解释道:“同样是绝密文件,《送审稿》是上报中央政治局的,《讨论稿》是中央讨论的,我的领导都没有资格见到这两个文件;我们只能看到《征求意见稿》,是征求各部门和党外民主人士意见的。”我在审讯笔录上签字时发现,我问的几个:“嗯?”字,竟都被写成“嗯!”字。疑问词成了肯定词。我拒绝签名。他翻到最后一页,让我看到我所说的“不是”字样,执意要我在每一页签上名。
之后,检察官和法官分别来审讯,我按其要求而赶写的案情材料,交由看守所狱警转交,随后被告知已经按时送达无误,但事后却发现都被其私下扣押并遗弃了。
1994年7月,北京市中级法院上门开庭审理。65岁的江平律师(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冒着酷暑多方奔走取证,汗流浃背地出庭辩护说:“我看到俞梅荪在这里受审感到非常痛心,他在中南海工作十年,是有名的‘工作狂’,很有成果,习仲勋副委员长曾给予高度评价,他为法治建设做出不少贡献。他的行为并不具备犯罪所必须同时构成的三个要件: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手段卑劣。他为支持《文汇报》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动机是好的;《文汇报》的十四大报道受到有关部门奖励,社会效果是好的;支持宣传是他的本职工作,与《文汇报》之间属于正常的公务交往。俞梅荪因工作疏忽,文件被人偷印,但是他并没有犯罪,所谓的证人证言根本站不住脚……”
北京市检察院分院公诉人当庭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对其中主要罪名的追究。审判长说:“江平辩护得多好啊,给大家上了一课。你(笔者)没事了。”书记员说,因为家里有急事需要处理,过两天再把《庭审笔录》整理后送来给我审阅签名。十天后,一个不明身份的人送来《庭审笔录》,因发现我在庭上陈述的不少关键之处的记录被歪曲颠倒了,尤其是没有把公诉人采纳的辩护意见记录在案,对律师的辩护只简单记录几句且出入很大,又不让我修改,我拒绝签名。那人另外找来一张纸,把我指出的十几个谬误之处分别记下来,答应回去由书记员更正,又软硬兼施,非要我先签上名不可,这些都是违规之举。
半月后,书记员送来《判决书》,律师的辩护词被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而判刑三年。我责问《判决书》上的《讨论稿》等证据和所谓证人证言的谬误和颠倒是非;《庭审笔录》是否已经更正?书记员喝斥道:“我是来向你宣判的,不是来与你理论《庭审笔录》的。”四个狱警围上来,不许我说话。
原本是文汇报人偷印文件,国家安全部门涉入调查,作案人推诿责任,栽赃陷害我,而未受追究,却成为指控我有罪的证人。我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江平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我要求与文汇报诬陷我,我却不认识的所谓证人(作案人)当面对质,被审判长喝斥道:“人家是好人,你是坏人,他不会冤枉你。”之后,驳回上诉。
身陷囹圄痛感胡耀邦深意
我是搞经济法的,疏于对刑事法的关注,我一向认为司法人员都是秉公执法的,对其坦诚相待,毫不防范;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有求必应,直至发现他们颠倒黑白,公然造假,肆意体罚,并把我踢伤,才使我看清他们如何执法违法的真面目。当我需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来申辩,却被警方严禁看任何法律而束手无策,任由其“有罪推定”,“依法”宰割。每经过一个司法程序,不仅没有纠错,反而又被办案人员弄虚作假,将错就错,枉法加害,草率结案而加重案情,我被以莫须有的“泄密罪”冤狱三年。担任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一要职的唯一法学家江平教授为我辩护而受辱,面对司法人员故意制造冤案而无能为力。
此案应了胡耀邦的批示:“法要鼓励正当的积极性、创造性,要限制和制裁错误的反动的积极性。”如若按照他的法治观念,可以减少多少冤假错案啊!在昏天黑地的铁窗里,我终于用血和泪与胡耀邦对上了话,用骨头记住了刑事法。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强调:“法之善者,仍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法是要人去执行的,司法人员既能成为天使,更能成为魔鬼。
判刑依“法”驴头不对马嘴
当时,法官判刑依据1979年《刑法》第186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因拒不认罪,在狱中受到更多的非难。刑满释放后,我查找相关法律,依照我当年参与立法工作的《国家安全法》第3和4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2条、及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11条,对泄密罪的规定均是:“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因公指导中共党报“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而取得成效,却被治以泄密罪,是驴头不对马嘴,是对法律的歪曲和亵渎。《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4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6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根据1979年《刑法》第188条(或1997年《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89条:“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问责和判刑的,恰恰正是这些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弄虚作假、联手枉法加害的各方司法人员!
我曾努力申诉,要求平反,但却求告无门。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党委副书记宋林芬找我谈心,当她得知案情真相,深为震惊和痛惜,要我务必去找文汇报社党组织澄清事实。我到上海求见文汇报社党委书记兼总编辑张启承(已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已兼任上海市新闻学会会长)竟被拒绝。张启承传出话来说是:“你是北京法院判的,与《文汇报》无关,《文汇报》只接待北京的司法人员而不接待你。”其实,这位张书记正是参与诬陷我的党组织法人团伙作案的主谋,以我坐牢为代价的该报社“十四大”的宣传成果,却成了他的政绩和资本。
我1979年入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对诬陷他人者,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党内不准用超越党的纪律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禁人身侮辱和人身迫害,严禁诱供逼供。冤案、假案、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切不实之词必须推倒。”
回首1977年起,胡耀邦开始主持中央工作,面对积案如山,步履维艰的局面,他力排众议,致力纠正“反右”、“文革”等历次运动遗留的冤假错案;在家中热情接待登门喊冤的各地上访者,为不计其数的冤民讨回公道。他一再强调:“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定的;不管是什么人定的,只要是错了,就要纠正,就要平反。”在1978年9月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他宣讲这一原则,成为党和国家推进平反冤假错案的利器。数百万件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昭雪,从而挽救了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重新建立起执政合法性的社会基础,为改革开放打下基础。
谁说胡耀邦不懂立法?他深刻认识到,在我国从人治转向法治的特定历史进程中,要让人民群众自己起来掌握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懂法是保护自己且成事之始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数万失地农民的维权代表到北京上访,却被当地警方抓捕关押,甚至劳教或判刑,却仍坚持为讨回公道抗争达10年未果。维权代表慕名而来求助,我义不容辞地法律援助,取得一点进展。由于触动地方的官商勾结的既得利益集团,对方派出官员和律师,拿着黑材料到北京有关部门诬告我,多次出动警察来打压干预,每次我都临危不乱,沉着应对,以《警察法》等严正指出警察违法,使其无言以对,不敢恣意妄为。
2004年底,我在河北省某农村为失地农民维权而被警方非法拘禁并连夜审讯,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且拒签笔录,还绝食绝水抗争;同时依法说服公安局长和政法委负责人,使其对进京上访的失地农民,改打压为安抚,要求撤销对维权代表的追捕和监控,释放在狱中服刑的,对已经刑满释放的给以经济补偿。为此,及时化解警民冲突,进而促进地方党政领导改变工作方式,对四万多被侵权的失地农民,各乡镇干部多次挨家挨户上门慰问,帮扶解困;省市领导动员各方力量,用数亿元资金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被长期侵权的老大难问题,取得官民双赢的可喜局面。警方在新形势下探索依照《警察法》行使职责,司法为民,促进农民依法维权取得成效,使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得以在体制内良性循环,成为先例。
感谢胡耀邦的严厉批评,通过炼狱,终于使我记住了刑事法,时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立于不败之地,还能够帮助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干一点实事。
法贵简而易行,实行简法护民
立法,是对各有关部门管理社会的权力和义务的再分配,如果没有宪政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会使一些部门把扩大自身权力并减少责任和义务合法化,立法机关未必了解实际情况,往往造成立法在某些方面有失偏差而难以贯彻实施。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发布各种法律数百部,行政法规成千上万件;法律从业者上百万,俨然成为新兴产业。但如今,人们依法维权,上访无果,请律师要钱,到法院起诉要钱,花了钱未必能赢官司,即使赢了官司,执行难而又得花钱,形成有钱有势者才能打得起官司,嬴得起官司的局面。同时,广大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庞大的法律体系难以给广大人民带来公平公正。10年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马列研究所研究员张显扬曾对我感慨道:“法在没事时管用,在有事时就不管用了。在人治的社会里搞法治,口惠而实不至,还不如干脆搞人治呢。”
我在冤狱过程中亲身经历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办案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相互监督制约,而是联手串通,置人于死地;代理诉讼律师面对公检法机关的强权诉讼,作用甚微。汉代路温舒痛斥酷吏所言:“今治狱之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狱;败法乱政,离经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这一现象如今仍在中国大地重演。(见《古文观止》之《尚德缓刑书》)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在缺少民主监督制约机制,权大于法的社会,法律约束普通百姓,却难以约束掌权者、司法者、既得利益集团,甚至沦为职权部门或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从而侵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法治的倒退,是国乱的根源。
法贵简而易行,刑贵轻而能禁。立法不在于多,而在于简法护民。回首立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假如能够按照胡耀邦的要求,立法少而精,大力加强普法和公民教育,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努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宪政民主制度,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司法体系独立而正常运行,当不至于演变成为如今的立法与司法背道而驰的不堪局面。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曾对我参与的四川省自贡市三万失地农民维权案评论道:“法治绝不仅仅是宏观上的法制建设,更在于社会运行中的公民权利保障。这正是我国法治需要实现的目标,也是当前我国法治面临的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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