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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零八宪章》发布一周年征文 张耀杰 梁漱溟曾经断言,中国文化是早熟的。而在事实上,中国文化不仅是早熟的,同时也是早衰的。细读历史的人不难发现,早在大明王朝,汉民族已经坠入不可救药的末世困境。异族入侵的满清王朝,只是用野蛮落后的铁血精神,延续了汉民族的末世命运。青年学者吴钩,在他的新书《隐权力》中,所描述的正是明清两代的末世风景。 一、明清两代的隐权力 “隐权力”概念的提出,源于吴钩对于吴思所提出的“潜规则”概念的进一步思考。按照吴钩的理解,一个正式、合理的权力结构,应该是在纵向上规定权力的层级,在横向上分立权力的界别的“井”字形结构。中国社会很早就出现了这种成熟的科层制,但中国的权力运作,却时有反常。 譬如说,身居高位的长官,为了办好某件事情需要向小吏行贿。乾隆皇帝“推心待之,毫无肘掣”的宠臣福安康,打胜仗之后到主管财政的户部报销军费,部吏竟然向他索要好处费一万两银子。理由是:“户部的会计才十几人,而您的账簿有好几麻袋,等我们全部核对好数目,恐怕要一两年,到时候皇上的热情已过,会不会爽快批准就难说了,不如赶快做好。但要赶快就需多请人手,要多请人手就需多花销。” 再譬如说,乾隆、嘉庆两朝的封疆大吏勒保,在成都府充当正六品的通判,也就是主管粮运、督捕、水利的副市长期间,因为不讨上司喜欢,每次到上级衙门排班参见、禀报公事时,都无人理睬。他为此感到非常郁闷,因为家里太穷,只好忍气吞声坚持下去。有一年,他的老朋友就任四川总督,在正襟危坐地接见完其他官员之后才叫到他的名字,而且一见面就破口大骂。勒保事后回忆说:“总督越骂,我越欢喜,因为这个待遇,显然表明总督不将我当外人。……从此,成都的官员每次见了我,都是逢迎欢笑,争着与我套近乎。我勒三爷还是当初的勒三爷,官场炎凉之态,言之可叹!” 基于上述事实,吴钩分析说:假设通判的正式权力值是100,由于勒保之前受同僚排斥、上司冷落,他实际能行使的权限很可能只有50;但现在他与地方一把手的关系如此亲密,同僚转而要与他套近乎,他的实际权力值可能将涨到150。这部分并非由科层结构设定、而是由人情关系创造出来的权力,就是“隐权力”。用一个等式来表示:实际权力=正式权力+隐权力。 除了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违背人情的道德高调,同样可以成为一种威慑性的隐权力。明朝的清官忠臣海瑞,在贪污成风的嘉靖、万历年间,竟然建议恢复明太祖朱元璋时代的律法:凡贪污八十贯以上的官员,要处以剥皮实草的酷刑。此举通过占据大明王朝的正统道德的制高点,在道义上确立了自己战无不胜的主动权。 与奉天承运的专制皇帝登基之前要祭拜天地神祗一样,苏州知府桂超万,就任之前要先到城隍庙“报到”。等到“信鬼神,好淫祀”的昭文县民众,借着从金总管庙、刘猛将军庙、李王庙、周神庙得来的“天意”,采取暴力方式抗租行凶的时候;桂超万不仅带兵镇压了“打凶租”的民众,还把当地民众所信奉的金总管庙、刘猛将军庙、李王庙、周神庙的神灵塑像,捆绑起来送到城隍庙接受惩罚。等级森严的神灵体系,为桂超万的血腥镇压提供了强有力的神道资源。 正是隐权力无所不在、无孔不入的滋生蔓延和无限扩张,架空败坏了明清两代的政权基础。宣统元年(1909年),大清最后的中流砥柱张之洞去世,临终之际吐出四个字:“国运尽矣!”两年之后的辛亥年即宣统三年(1911年),在吏治腐败的长年浸蚀以及各省的离心运动中,武昌新军的几声枪响,结束了满清政权的专制统治。 二、甘受奴役的身份特权 通读《隐权力》一书,作者吴钩在生动活泼、妙趣横生的夹叙夹议中,并没有正面解答最为根本的一个问题:明清两代隐权力的症结何在? 在笔者看来,自从秦始皇推行郡县制以来,中国社会在长达230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是只有君权没有民权,或者说是只有专制君主家天下、私天下的个人主权,而没有也根本不承认其他国民自私自利的个人主权的君主奴役制社会。隐权力归根到底是被传统儒学礼教“存天理,灭人欲”的神道天理绝对压制,以至于不能够正当主张和公开追求自私自利的个人主权的一部分个人,委曲求全甚至于甘受奴役地依附于专制君主的政权体系,所争取到的一种见不得阳光的特殊私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身份特权。这一点在异族统治的满清王朝,表现得最为突出。 清代以州县为初级政区,置知州、知县等“正印官”为行政首长,州县官代表专制君主行使权力时,所依赖的是一个半公半私的行政系统。这一系统由幕友、家丁、书吏、差役等四种人员组成。其中的幕友即师爷,由州县官私人聘用。家丁由州县官雇用或任用兄弟、子侄、内亲、女婿等亲戚充当。书吏、差役仅仅是名义上的“公人”。按照编制,每州县的“六房”典吏只有十多个名额,各州县实际雇用的编外“散书”多达上百人至数百人。“三班”差役按编制不过几十人,各州县实际雇用的编外“白役”多达数百人乃至上千人。这些书吏、差役的雇用,基本上采取“父以是传子,兄以是传弟”的世袭或裙带制度。 清代州县经手征收的所有税费,理论上都是国家财政收入,部分上缴国库,部分存留州县作为公共经费。但是,由于家天下、私天下的专制君主的贪得无厌,留给州县支配的财政收入被屡次核减,往往不及明代的四分之一,各州县因此有多项必不可少的支出没有合法来源,其中包括幕友、家丁、书吏、白役的薪金收入;官差、兵差、皇差等各种临时性的差役费用;上级官僚的固定摊派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满清政府不得不默许州县官到法律框架之外去攫取各种见不得阳光的陋规收入;州县官也不得不默许幕友、家丁、书吏、白役各显神通,收取法律框架之外的见不得阳光的陋规收入。久而久之,这种见不得阳光的隐私冲动及权力运作,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甘受奴役的人性败坏。 关于中国人在满清王朝统治下的甘受奴役,鲁迅在《隔膜》一文中介绍说:“满洲人自己,就严分着主奴,大臣奏事,必称‘奴才’,而汉人却称‘臣’就好。这并非因为是‘炎黄之胄’,特地优待,锡以嘉名的,其实是所以别于满人的‘奴才’,其地位还下于‘奴才’数等。” 同样是没有个体主权的“奴才”,直接依附于本族君主的满族大臣,可以名正言顺地享受到许多“奴才”式的身份特权。而“地位还下于‘奴才’”的汉族大臣,只能享受到次一等的“奴才”式的身份特权。人身依附于特权大臣的幕友、家丁、书吏、差役,又可以享受到更次一等的“奴才”式的身份特权。与官员和官府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草根平民,只能处于被任意剥夺和奴役的被动地位。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直到中华民国成立之后,鲁迅还要在《我谈“堕民”》中,介绍那些捍卫自己甘受奴役的身份特权的“堕民”: “我还记得民国革命之后,我的母亲曾对一个堕民的女人说,‘以后我们都一样了,你们可以不要来了。’不料她却勃然变色,愤愤的回答道:‘你说的是什么话?……我们是千年万代,要走下去的!’就是为了一点点犒赏,不但安于做奴才,而且还要做更广泛的奴才,还得出钱去买做奴才的权利,这是堕民以外的自由人所万想不到的罢。” 在《灯下漫笔》中,教育部佥事鲁迅,还谈到自己在没有生存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不有所依附的甘受奴役:“但我当一包现银塞在怀中,沉垫垫地觉得安心,喜欢的时候,却突然起了另一思想,就是:我们极容易变成奴隶,而且变了之后,还万分喜欢。假如有一种暴力,‘将人不当人’,不但不当人,还不及牛马,不算什么东西;待到人们羡慕牛马,发生‘乱离人,不及太平犬’的叹息的时候,然后给与他略等于牛马的价格,有如元朝定律,打死别人的奴隶,赔一头牛,则人们便要心悦诚服,恭颂太平的盛世。为什么呢?因为他虽不算人,究竟已等于牛马了。” 三、个人主权与党权专制 总而言之,在专制君主家天下、私天下的最高权力,不受制度性的量化与约束的情况下;或者说是在以人为本、人人平等、自私自利、独立自主的个体主权,得不到制度性保障的情况下;见不得阳光的隐权力,是各级官员以及他们的私人亲信,夺取和分享“奴才”式的身份特权的必然选择。要彻底破解这种见不得阳光的隐权力,唯一的路径选择,就是正大光明地争取自私自利、独立自主的个人主权的健全个人,像欧美国家的现代公民那样,以奉公守法的负责任态度,制订出一整套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法律程序和制度规则;从而把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政府公务人员,以及他们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在宪政阳光的照耀之下;与此同时也要把所有个人自私自利的权利追求,正大光明地限制在不损害他人权利及公共利益的合法范畴之中。 像这样的宪政民主制度,在辛亥革命爆发之后的1911年11月3日,曾经由满清政府的资政院,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名义制订和颁布过。到了1912年3月11日,又由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名义颁布实施过。但是,依据“临时约法”初步建立的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先被孙中山等国民党人,以“二次革命”的名义加以败坏;后来又被毛泽东等共产党人,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彻底颠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中所明确规定的“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到了中共所制订的现行“宪法”里,却变成了党在国上、党在法上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代表。在党权专制或者说是党主奴役制的现行体制之下,掌握最大份额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并不是以温家宝为总理的中央政府,以及以吴邦国为委员长的全国人大,而是从来不肯正大光明地依法作为的中共中央,特别是可以私设刑堂违法剥夺国民的人身自由及个人主权的中纪委。换言之,在当下中国大行其道的,恰恰是见不得阳光的党权专制的隐权力、黑权力。 当下的中国社会,主要是借助于来自苏俄的共产理论打造出来的。当下中国的改革开放,主要是借助于来自香港、日本、美国、欧洲、台湾、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及地区的外来投资开创出来的。当下中国的社会制度,需要的是借助于欧美各国已经健全成熟的宪政民主制度,来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完善。但是,要想真正启动宪政民主的制度改革,最具根本性的先决条件,是要拥有足够多的像当年的梁启超、宋教仁、胡适、蒋梦麟、蔡元培,以及台湾的雷震、蒋经国、李登辉那样,既自私自利、独立自主又奉公守法、勇于负责的主权个人即现代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