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年以前发生的天安门事件,官方说是镇压动乱或平定暴乱,后来改了口,把动乱、暴乱悄悄地改称为风波。不管怎么措辞,用几十万军队来对付学生和市民,是国家的耻辱,人类的悲剧。后来的发展是人所共知的:这个悲剧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了用军警镇压弱势群体的先例,开闢了全面腐败和全民噤声的局面,也创造了在社会主义国有土地上培养亿万富豪的经验。
真相是保密的,但责任是清楚的。除了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以外,谁也担不起这种天大的责任。无疑有几个小人也在起作用,但是,没有大人物的授意和撑腰,这些小人是无能为力的。至於现在的全体领导人,我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地说,当时他们统统不在决策岗位上,不需要承担法律上或政治上的责任;当今作为公仆,他们应该把当时的真相公诸於世,并且在真相的基础上重新评价“六四”。
以上这些,都是老话,从一九九八年五月被恢复政治权利以来,我不断发表过诸如此类的意见。
今天我要补充一点新内容:把真相告诉老百姓,正是依法治国的法定要求。一个月前,四月二十九日,人大常委对《保密法》作了修正。根据修正后的新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分三等,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凡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不明确的是,留下了一条小小的尾巴,叫做“除另有规定外”。新的规定,将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我不知道天安门事件算不算国家的秘密。如果本来就不是,那么本来就应该依法公佈真相了。如果算我们祖国的秘密,就需要看它属於哪一等。“秘密”也罢,“机密”也罢,一到今年十月一日,依法必须解密。即使属於最高级别的“绝密”,再过九年,到了二○一九年,也必须依法解密,再保下去就是违法。到了那个时候,军委主席的战略部署及其向军队下达的命令,死难者的名单和人数,被清洗被惩办的同情者的遭遇,以及对此国家悲剧的全面评价等等,统统再也不得保密,任何人再也不得以任何藉口把真相隐藏在黑箱之中。
费解的是那条小尾巴──“除另有规定外”。到底是立法机关在法律文件中“另有规定”,还是非立法机关在法律文件以外“另有规定”?是不是一旦“另有规定”就永世不得解密了?是不是一旦“另有规定”老百姓就永世被剥夺知情权了?如今领导人天天在号召“依法治国”,我们当老百姓的,应该响应这种正确的号召,凡是依法糊里糊涂的东西,应该依法把它搞得一清二楚,使之无所藏匿於天地之间。
原载《争鸣》月刊2010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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