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读了2009年第10期《炎黄春秋》刊登的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尹曙生同志关于“特殊案件”的文章。此文以无可置疑的事实披露了三年严重灾害时期,安徽全省因饥饿发生大批非正常死亡及人相食1289起的骇人听闻事件。在那只准说“成绩是九个指头,缺点是一个指头”的年代里,安徽省公安厅能将人相食的这种“特殊案件”材料完整地保存至今,确实不容易。这是那段不寻常历史的铁证。否则,历史最悲惨的一幕将被模糊,甚至被淹没。
几年来,笔者从一些报刊上读到了三年严重灾害时期人相食的事例。虽然不是完整的数字,但也说明,人相食事件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曾发生。人相食是饥饿到了极限、生命不到最后一刻不会发生。这时即便有一点树皮吃(笔者在山东益都县亲眼见到树皮树头都被吃光),也不会吃人的尸体。真不敢想象那让人恐惧的可怕场面。
史料记载,各朝各代都有过灾荒,有过饿死人,也有人相食。但如三年灾害期间饿死人之多,其规模波及全国,人相食事件之惊人,都是绝无仅有的。
三年灾害期间,笔者工作在山东。据吴玉林主编的《中国人口》山东分册记载:1959年至1961年山东非正常死亡319.9万人。人相食事件虽无全省数字,但从部分案例中,说明全省各地,特别是灾害重点县,均发生过人相食事件。1960年春,山东日照县检察长发现本县和相邻的莒县,不但大批饿死人,且发生人吃人。为了情况可靠,他还亲自到事发地点作了核对。经初步核实,日照县一个生产大队发生人吃人三起,吃掉尸体五具。莒县的三个生产大队均发生人相食的事件。他将情况转告莒县领导部门。因事关政治影响,未敢向本县领导人汇报,没过几天,又相继发现人吃人事件。这时他想起在省检察院任检察长的本县同乡陈雷。陈是1926年入党的中共老党员,向他反映,一定会得到重视。这位县检察长急急忙忙到省检察院向陈雷汇报了人吃人的情况。陈雷听了甚为震惊,认为如此严重的问题,应立即报告省委主要负责人。此时省委主要负责人在北京开会,住北京饭店。陈送走了日照县检察长,连夜乘火车赶到北京饭店,向省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了日照县人相食的情况。陈雷满以为会得到省委主要负责人的重视,但出乎陈的意料,主要负责人态度冷漠,且不耐烦地问陈:“你谈的这些情况是听说的呢?还是亲眼看见的呢?”陈雷从问话的口气里听出省委主要负责人忌讳听饿死人、人吃人的事件,涉及严重灾情、继续饿死人的情况陈未敢往下汇报,只好悻悻而返。据笔者当时得知,有许多干部向省委汇报饿死人、人相食的情况,都被以“听信传言”顶回去,并告知全省各地“禁止传谣”。有传播这方面情况的,要严加追究。1960年春,济宁火车站一外流人员被劝阻站劝阻(那时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均设阻止人员外出逃荒的机构,名曰劝阻站)。这位外流人员说:“饿的人吃人了,还不让逃荒。”外流人员当即被送到车站派出所,以“污蔑大好形势”的“罪名”关押审查。也是这年的春天,胶济铁路辛店火车站挤满了外流人员,要求上车,被劝阻站阻止。其中一外流人员带着全家数口外出逃荒,被劝阻站挡住,令其全家返回原地。这个外流人员说:“要不是饿的人吃人,谁往外逃荒。”劝阻站的人员说:“你这是造谣破坏。”互相争吵起来,劝阻人员对其打骂。外流人员从携带的炊具中抽出一把菜刀相威胁。适有公安战士在此等候上车,见外流人员手中拿着菜刀,立即端起冲锋枪将这一外流人员击毙。事后政法机关为此发出简报,通报全省,要求劝阻工作不要激化矛盾,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1960年冬,山东省委主要负责人因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批判。华东局书记处书记、安徽省委第一书记曾希圣到山东主持处理。山东省委主要负责人对批判不服,称自己坚决执行了党中央、毛主席的指示,要自己承担“大跃进”、“公社化”的错误想不通。但又说对不起山东人民,在批判大会上,鞠躬向全省人民表示谢罪。在对其批判中,有些地、市干部揭露了大批饿死人,以及人吃人的问题。曾因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人吃人事件遭到冷落的省检察长陈雷,也壮起了胆子揭露向省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人吃人事件时遭到的非难。
批判省委负责人会议的最后阶段,曾希圣作了总结报告。报告中列举了山东省委主要负责人“破坏耕作制度”、“大刮五风”、“大批饿死人”等严重错误,还特别提到:“据初步发现,全省人吃人事件七十余起。”曾的《总结报告》书面材料发至全省各县委及省委派出的工作组。省委驻金乡县工作组长刘若克(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读了曾的《总结报告》。报告中提到人吃人的问题时,引起了他对金乡县是否发生过人吃人事件的注意,为此派工作组员肖锡宜到金乡县胡集公社胡集大队调查摸底。胡集大队十五个生产队,有两千多人。经座谈会调查与个别访问,1959年冬到1960年冬,全大队发生人吃人事件九起,支部书记四岁男孩饿死煮熟后,全家吃了一天。这九起人吃人事件,直至曾希圣总结报告时未能发现。
三年严重灾害期间,山东各地都曾发生人吃人的事件,虽然缺少全省的统计,但远不是曾希圣报告中所提到的七十余起。1961年春,笔者参与省政法工作组检查莱阳县检察院批捕、起诉质量时,阅卷中,发现二起卖人肉案件。二起作案人均是复员军人。审讯中一作案人供称:“二年内盗挖饿死后新埋上的尸体十多次。一具尸体能割十几斤肉。最初,因全家饿的快要死,吃了几次人肉没饿死。往后盗了尸体煮熟推到大集上当牛肉卖,每斤五元,都抢着买。”另一作案人供:“二年内盗尸煮了当牛肉卖,共有七、八次。卖人肉的还有几个人,他们盗尸体卖比我多。”这两名罪犯各判徒刑四年。
据莱阳县检察院介绍:1959、1960这两年,全县盗挖尸体案件时有发生。已破获七、八起,还有五、六起未破。有的盗尸体吃了自己死亡了,还有的死亡在盗尸现场。莱阳县城相公社(城关公社)两位五十多岁的男社员,他们是邻居,白天他们二人还病恹恹地坐在门口石台上说话,都说自己不行了。到了夜间死了一位。当夜其亲属将死者埋到莱阳城东南一里远的丘陵上。活着那位邻居饥饿难忍,在这天的下半夜,背上筐,带着铁锨和菜刀奔向城东南丘陵,掘开邻居的土坟,割下死者两条腿装进筐里。在背着人腿返回时,摔在梯田下死亡。天亮后被过路行人发现,报告了城关派出所,经民警检验认为:盗尸人严重水肿,身体极其虚弱,加之偷尸劳累、恐惧,跌撞而死。通知了盗尸者亲属及被盗尸体亲属各自作了掩埋。
人民用生命写下的历史是无法抹掉的。
(作者1942年参加抗日,1990年离休。“文革”前和检察机关重建后,任检察员38年。“文革”中停止检察业务。本文刊于《炎黄春秋》2010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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