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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哉,朱明勇律师!
日期:9/28/2010 来源:网络 作者:杨金柱

----杨金柱一评朱明勇律师之辩护

(明日博文预告:中国应当取消刑事辩护制度 ----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议)

历史会记住公元2010年9月26日!

是历史的巧合还是现实的讽刺,神州大地在这一天发生了两件事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最高院核准了“重庆打黑第一案”黑老二樊奇杭死刑。

同一日,阅读白皮书后使我的前胸暖洋洋,阅读华龙网《重庆黑老大樊奇杭今日被执行死刑》后使我的后背凉飕飕。

樊奇杭在这一天被执行死刑,但同时被执行死刑的还有:法律人的单纯和天真以及对法律的信仰。


一、最高院避而不谈朱明勇证据,天下法律人如何信服


朱明勇于2010年7月16日用特快专递将樊奇杭于侦查阶段在重庆铁山坪受到严重刑讯逼供的视频资料,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了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和主管樊奇杭死刑复核案的刑四庭庭长。经朱明勇查询,该两封特快专递均被最高院签收。

朱明勇于2010年7月28日在北京向部分官方媒体公布了该视频资料,通过互联网的迅速传播,地球人都知道了樊奇杭受到严重刑讯逼供的真实情况。

2010年8月12日在全国法理学年会上,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周本顺作了长篇讲话,提出了六个“始终坚持”,即始终坚持三权统一,不搞三权分立;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不搞司法至上;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不搞法律万能;始终坚持公平正义,不搞西方的形式平等;始终坚持三个效果(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统一,不只坚持法律效果;始终坚持实践标准,不坚持西方的双重标准。六个“始终坚持”一出, 金柱律师就等着看最高院是如何不采纳朱明勇提供的证据的。

金柱律师早就预料到:樊奇杭必死无疑,朱明勇提供的证据必定不会被最高院采纳。故在2010年9月8日发表的狗屁十七评《朱明勇证据是对最高法院实施两个证据规定的真正考验》一文的结尾部分指出“最高法院即使在复核结果中没有采纳该证据,也必定会说明其不采纳的理由。”

年过五十而知天命的金柱律师还是那么单纯和天真,真是不成熟啊!怎么也没有料到:最高院在对樊奇杭的死刑复核结论中根本就不提朱明勇的证据。我自判案杀人去,哪管你天下人众目睽睽!哪管你天下人攸攸之口!哪管你将来洪水滔天!!!

最高院判案杀人真是“直来直去”啊!

作为法律人的金柱律师绝对尊重司法、尊重最高院的权威,但面对最高院如此“直来直去”判案杀人,叫我如何去尊重?!

最高院为什么不随便找个理由说明不予采纳朱明勇提供的证据?比如朱明勇证据的证据来源不合法之类的,忽悠一下天下的法律人,也聊胜于避而不谈。

呜呼!最高院避而不谈朱明勇证据,如此“直来直去”判案杀人,法律的尊严何在?最高院的权威何在?天下法律人如何信服?


二、最高院单提“审判程序合法”,袖里乾坤使金柱律师佩服得六体投地


金柱律师认真拜读最高院的樊奇杭死刑复核意见,想从字缝里看出字来,阅后仰天长叹:最高院高、实在是高、高家庄的高!

金柱不才,半路出家,作为“非法”律师,但仍熟读我国《刑事诉讼法》。金柱从业二十余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第一次从最高院的判词中单独看到“审判程序合法”六字,真是受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程序合法”一说,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也从来只提“程序合法”四字,为何樊奇杭死刑复核判词中在“程序合法”四字前要加上“审判”二字?金柱律师思之再三,不得其解!

金柱律师在此请教最高院的高人:你们单提“审判程序合法”,那么,与此相对应的“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不提?这里面究竟有何袖里乾坤?

樊奇杭死刑复核判词的执笔者应为中国法曹之翘楚,代表中国法官的最高水平。金柱律师在此揣摩:执笔者如此行文,突破常规,难道是在为将来留一条后路。金柱愚钝,一管之见,请最高院的高人见谅并指教!


三、勇哉,朱明勇律师


刑讯逼供是中国司法的一大毒瘤。此毒瘤一日不割除,则中国司法一日不能实现公平正义!此毒瘤一日不割除,则中国司法一日不能停止冤案的产生!

樊奇杭已死,但樊奇杭在九泉之下的阴魂仍会感谢朱明勇。

朱明勇的勇敢,使樊奇杭的累累伤痕得以展示于世人面前!

朱明勇的勇敢,使“铁山坪”成为重庆打黑丧失程序正义的耻辱之地!

朱明勇的勇敢,使强悍无比的重庆警察面对铁的证据保持沉默!

朱明勇的勇敢,使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判词对铁的证据避而不谈!

朱明勇律师,你是中国17万律师中真正的勇者!

朱明勇律师,历史一定会记住你的名字!

朱明勇律师,中国司法割除刑讯逼供毒瘤之日,无数的法律人将和你痛饮三杯!

朱明勇律师专访—黑打 from heyang on Vim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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