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图片新闻

新闻首页 > 网络文摘

 

刘京生: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
日期:12/1/2010 来源:民主中国 作者:刘京生

一般人在谈论国家权力(或称政府权力)时往往忽略掉国家责任。责任似乎永远只适用于权力下的民众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在完成这一系列的程序之后,国家权力就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不能挑战,无法挑战,挑战者责任自负。
 
国家权力源自于“社会契约”,这是国家权力产生时唯一合理的解释。契约不是意念的,不是虚幻的,而是一种最现实的权利。他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权力是民选的 ——即民众的赋予且这种赋予必须是自愿而非强迫,必须是可以收回而非绝对的赋予。卢梭与霍布斯根本的差异也就在此。如果权利在出让后不能收回,实际上我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曾经有过赋予(质疑“契约”的人总是这样问:我们什么时候与政府有过这样的约定?政府也是这样的在说:我们的权力是拼着老命抢来的,与你何干?)。国家权力是否是民众赋予,即国家权力是否是民选产生的,是衡量国家权力好坏、善恶、合法、合理与否的依据。如果国家权力是民选的,是民众的自愿出让,那么这一自愿出让就蕴含两个“企图”:其一,付出一定寻求回报,即出让不是无偿的,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有偿出让对个人来讲并不对等,一,具有互助性质,二,并非只是物质的,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比如,安全感,幸福感,社会的自由程度等,其二,出让的权利一定不是与个人生活密不可分的、必须的权利,即不是私权范围内的权利。比如,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个人兴趣、爱好、选择生活方式、信仰自由权等不会出让。前者,国家权力一定蕴含国家责任,后者,国家权力的适用范围是公共领域。权利与责任对个人来讲并不对等,不履行责任一样可以享有权利,比如,人权就不因是个“坏人”而失去。对个人而言,权利来自于自然法则,来自于天赋。权力与责任对国家来讲就是对等的,不履行责任就不享有权力,换句话,每一项权力都意味着责任——责任是权力获得的依据。在西方,这是个常识性的问题,无需强调,在专制下,这个常识被颠倒,成为谬误。
 
国家权力产生的合法性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他是否能兑现国家责任。一个民主产生的合法的国家权力就会最大限度的兑现国家责任,避免滥用权力,而一个强加的非法的国家权力就会最大可能的逃避国家责任,滥用手中权力。
 
中国是个专制的国度,专制的本质决定了,国家权力是个不容怀疑,不容挑战的绝对权力。绝对权力意味着:其一,只有权力者可以制定宪法(有些学法律的人居然不知宪法是谁制定的,人大只有修宪权而没有制定宪法的权力)且所制定的宪法必须反映权力者的意志而非无权者的意志和必须有利于巩固已有的权力而非有利于无权者的问责。这个表述说的很明白:权力是我的,别那么多非分之想。其二,合理、合法、公平、正义与否都有我说了算,什么是非,什么真理,什么道德,什么信仰都只有一种,就是我的权力话语。其三,利益的最大化。绝对的权力绝非只为满足做“超人”的快感,绝非只为名垂千史的荣誉,在这个物质的世界,即便没有那销魂的诱惑,也要满足一下强烈的占有欲——奴役所有人,支配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劳动成果还赋予这种占有一个美名:物竞天择。
 
在这样一种国家权力——专制权力、绝对权力的现实背景下谈国家责任的确有些多余——虽然他们一直承认自己负有这些责任。我是有些多余,可问题是,我的多余源自于国家权力的多余,他们多余作那么多承诺,多余说那么多谎言,多余喋喋不休的在颂扬自己的丰功伟绩。于是,有来无往非礼也,多余对多余,除非你不再多余。
 
即便按中国权力者自己的说法,国家责任也有两个必须履行的理由: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其二,强征了赋税。拿了人家的钱,总要为人家做事,拿钱不做事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理。

国家责任依据权力范围而定,权力无限则责任无限。中国的国家权力无所不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连私生活都要“舆论引导”,否则撤职法办。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责任也该无所不在的涉及以上的方方面面。
 
一,国家的政治责任就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创造条件使民众有更多参政议政的机会与可能。创造条件是政府的事,对不愿意参与政治活动的民众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解除后顾之忧(这是中国权力者的拿手好戏)来提高民众的热情、兴趣、与参与程度,对愿意参与政治活动的民众应当提供施展的舞台并保证他们的生命权与言论自由权不受侵犯。这个要求并不高,是最底线的,是国家责任所必须的。这是因为:这个国家是人民的。政治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人是获得人权的唯一理由,因此,除非你否定他是个人,否则,任何国家权力都不能限制或剥夺他的人权(政治权利),这也同时意味着,国家责任必须保障人的政治权利在实现过程中的顺利与安全。
 
二,国家的经济责任就是要保障经济行为的公正与公平,创造一个良好、规范的生产、流通、交易、分配环境,使人们的物质生活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得到改善,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在经济活动中,国家责任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监督、防范政治权力的非法侵入及对市场的权力垄断,保障市场的有序,规范及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自由竞争与选择权,获得利益权不受侵犯。
 
国家权力在经济活动中的肆意彰显是国家责任缺失所造成的必然恶果,经济活动一旦缺失国家责任则经济活动不仅不能创造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反倒会加剧社会动荡,加深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使社会赖以凝聚的精神支柱——社会道德,社会价值毁于一旦。
 
三,国家的文化责任就是保障文化的多元性。文化的多元性源自需求的多元,多元呈现的是一个真实的世界,在这个真实的世界里,不同人的不同偏好,不同兴趣,才能得到满足,人们的精神世界才能丰富而多彩。单一的文化是刻意的结果,这种刻意不仅会掩盖真实,还会扼杀生命的勃勃生机。文化的多元不仅表现在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内容,内容的多元才是多元的本质。只有一种传统,一种主义,一种价值取向是对多元的亵渎,更是对人的差异,对人性的否定。国家责任要像防贼一样的防着单一文化的企图,撤销文化产业的决定权、审查权、监察权。

………。

每一个国家机关都意味着一个权力,每一个权力都意味着一份责任。权力在彰显,责任却在缺失,缺失责任后的权力就犹如洪水猛兽,荡涤着人类良知,摧毁者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
 
2010年11月23日



相关新闻
从《一九八四》到《窃听风暴》
民主是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激进经济学派对经济活动的社会考量
中国能“和平”崛起吗?
追求自由和尊严的路上,过程就是目的
追求一个自由人的共同体
中国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