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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义澄:刘晓波与共产党
日期:3/1/2011 来源:议报 作者:周义澄

作者:周义澄(亚衣)

 

 

    本文自2010年4月开始写作,10月初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消息促使我完成了这篇文章,交香港《前哨》杂志发表于该刊2010年11月号,限于篇幅,刊登时有删节。这里提供的是未经删节的完整文本,祈望朋友们批评指正。——作者

 

 

2009年底刘晓波被判处重刑以来,有两个词一直在脑子里打转:刘晓波,共产党。于是就写下这个题目。刘晓波这个词很清楚,指的是一个住在北京,戴眼镜,说话有点口吃的“不自由撰稿人”;共产党这个词比较模糊,有时是主席台上一群正襟跪坐的官员,有时是腰缠万贯的董事长,有时候又成了机枪坦克或法庭判决书。不管怎样,刘晓波与共产党有一种非常紧密的关系,这种关系连接到中国当代史上许多重大事件。

 

1,  刘晓波没有煽动颠覆中国国家政权

共产党执政的政权完全可以被颠覆

共产党在当代两次颠覆了国家政权

 

20年来共产党对刘晓波的重大处置有3次:1991年1月26日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逮捕关押刘晓波,后免予刑事处分(事因刘晓波参与1989年民主运动和避免六四天安门广场更大屠杀事件));1996年9月26日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刘晓波处以劳动教养3年(事因刘晓波与王希哲一起发表“致国共两党的双十宣言”);2009年12月24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刘晓波判处11年徒刑(事因其撰写一些政论文章和带头起草发布《零八宪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沿革看,今天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以往“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替代词。不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内涵与外延远远没有当年“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那样明确清晰。在文化革命年代,“反对毛主席、林副主席、中央文革就是反革命”,举国上下对此非常明白。而在今天,并没有一条法规清楚地表明反对胡主席或温总理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里的“国家政权”意义也极其含糊,可以被理解为“国家主权”,也可以被理解为执政党主导的“政府政权”。如果被理解为“国家主权”,那就是说犯罪者(通常应该是国家公务员,主要是高级公务员)要合同敌对国家来颠覆中国,使之沦为敌国的统治地或者使中国的领土、安全受到损害,也就是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所称的“叛国罪”(Treason)。这种罪名绝对按不到刘晓波的头上,他没有也不可能颠覆中国国家的主权。在今天的中国,祇有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人比如国家主席,政府总理,某部部长,北京、上海之类直辖市的市长,江苏、浙江之类省的省长,西藏、新疆之类自治区的主席,以及从中央总书记到地方省市自治区的中共党委书记等官员才有可能叛国。这些官员可以通过与他国政府部门或商业机构签订不平等的条约,通过自己掌控的政府的社会政治、经济政策之制定与改变——比如对与某个接壤国家有争议的边界的划定,对本国货币汇率的控制及所持外汇投资方向的操纵,对土地占有权、使用权的法规制定,来维护某些中外权贵集团的私利而损害中国国家整体或者某一部分的领土、安全、财产等国家主权。这类“颠覆国家政权”的叛国行为在某些中共官员身上已有发生。

在中国司法部门的实际操作中,给持不同政见人士按上“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通常采用上面所说的第二种理解。中国的检察官、法官们一般都把“颠覆国家政权”理解为,解释为颠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政府或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政权。不过就这一点来说,刘晓波也没有煽动颠覆共产党执政的政府,祇是写文章对执政者作了不同程度的批评。中国的司法机关历来认为批评中共各级政府或者其官员就是“颠覆国家政权”,这在法律上、逻辑上说不通,事实上却通行无阻。

刘晓波没有颠覆中国国家主权,也没有颠覆共产党政府政权,这是一回事;但是,这个政权可不可以颠覆又是一回事。如果说改变(change)执政者就是颠覆(overthrow)一个政权,那么依照现代许多国家中通行的民主法治的观念,一个国家的现存政府是可以被颠覆的,那就是公民(选民)按照法律,用选票来颠覆——改换一届政府。在大多有政府领导人任期限制的民主国家里,政府不仅可以被颠覆,而且必须被颠覆,不颠覆还不行。在美国,每4年或者8年,共和党或民主党的政府就被选民颠覆一次;在台湾,国民党长期执政的政权2000年被民进党颠覆,2008年民进党执政的政权又被国民党颠覆了过来。在民主法制国家,颠覆不是罪,妨碍颠覆、阻碍颠覆倒是罪。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制造的水门事件Watergate scandal),就是试图妨碍或者破坏反对党按照法律通过选举改变政府,因而犯罪

在现代民主国家,没有和平颠覆政府之罪,祇有暴力或鼓吹暴力推翻政府之罪。其罪并不在于推翻或颠覆政府,而在使用暴力或鼓吹使用暴力——而且一定要是即时发生实际后果的暴力,比如鼓动军队政变,组织民间武装起义;如果仅仅是著书作文演讲主张使用暴力——那还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刘晓波一介文人,从未使用暴力,也未鼓吹使用暴力。多年来,在他连篇累牍的政论文章中,有很多主张对暴政的“反抗的非暴力原则”的话句,甚至得出结论说“群体性的暴力反抗,很容易导致以暴易暴,使社会陷入暴政的恶性循环,而且新暴君比旧暴君更为残暴”,并因此招来民运队伍中某些激进人士的严厉批评;刘晓波还从基督教的理念,引出“对人类的爱、对敌人的宽容”,“宁愿接受暴力镇压和恶法的审判及其惩罚,甚至不向上帝提出惩罚刽子手的要求。”(《人性恶与自由宪政》)共产党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一定看到过不少这类言论。无论从哪个角度,使用暴力或鼓吹使用暴力的罪名都加不到刘晓波的头上。

包括捷克前总统哈维尔等人在内的一批国际政治家提议诺贝尔奖评审委员会将今年的该奖项颁发给刘晓波,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刘晓波“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毫不退缩地坚持和平改革的主张”(always the way to peace, unswervingly pursue reform,《纽约时报》2010年9月20日) 本届和平奖委员会的颂词也指出,将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颁给刘晓波,是“表彰他为促进中国基本人权,长期且非暴力式的抗争。”这里所肯定的,均是刘晓波坚持的和平、非暴力行为,与暴力颠覆道路完全相反。

    那么,在中国现代史上有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事件呢?有的。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终结了中国几千年帝王时代,成立了中华民国,是一个宏大的历史颠覆。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就成了中国当代史上国家颠覆、政权颠覆的最大肇事者,在中国大地上成功地实现了两次大规模的颠覆。第一次是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标志的对中华民国的颠覆;而且不是用选举的方式,是采用暴力手段,通过杀人,发动多次大规模国内战争、武装夺取政权的方式,甚至包括借用敌对国家日本侵略者军事力量的方式颠覆了中华民国。至今人们对共产党1949年确立的这个政权的合法性时有质疑,原因就在于此。第二次是文化革命结束之后30年号称“改革开放”的政权颠覆,把原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国颠覆为权贵资本主义、阀族资本主义(nepotic capitalism)私有制的国家。虽然中国的执政党依然是中国共产党,但是这个政权已经不是原先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意义上的政权,这个国家已经不是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那种社会主义国家了。共产党的第一次颠覆由毛泽东领导完成,第二次颠覆由邓小平领导基本完成。所不同的是,第二次颠覆基本上采用和平演变的方式,虽然其中夹杂了1976年逮捕四人帮的宫廷政变和1989年六四军队镇压的暴力手段(这里所说的“第二次颠覆”是一个非常值得单独研究的理论课题,包括它是不是1949年第一次颠覆的必然的逻辑延伸)。从这样的历史看,共产党确实历来祇许州官防火,不许百姓点灯。祇许它前28年井冈山造反,南昌城起义,百万雄师过大江;后30年白猫黑猫横行,抓百姓当老鼠,官僚子弟政商勾结掠夺公有财产先富起来,农村强制圈地城镇武力拆迁,坦克血洗长安街,而不许大学生们上街游行,访民们进京告状,文人们写批评文章。

    中国检察机关从刘晓波写的近800篇文章约500余万字中挑出6篇文章及《零八宪章》中的300余字作为罪证。从这些罪证中可见刘晓波对执政党的一系列批评没有说错,毫无“颠覆”之意。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批评错了,也不为罪。此外,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统计,自2005年至2008年的3年多来,刘晓波的6篇文章被点击得最多的为748人次,最少57人次,共有2207次点击,平均每篇文章为368人次;在点击的读者中,按照毛泽东喜欢使用的90%以上群众是共产党拥护者的说法,刘晓波文章可能煽动的总数量不超过220人次。中国《刑法》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无相应的定量标准(如称被煽动者超过200人可判10年以上徒刑),祇说“首要份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13亿人口的国家里,煽动总量不超过220人次,肯定算不上“罪行重大”。

    中国共产党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共产党执政的中国政府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形式逻辑可以解决的简单问题,在相当多掌权的共产党高级领导人脑子里始终没有弄清楚或者也不想弄清楚。为了不让有权者将如此严重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再加在普通百姓头上制造冤假错案,2004年2月,刘晓波等102人曾经就湖北省网络作家杜导斌被指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发表呼吁信,提出确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主体制条件应在主观方面具有以暴力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现行政体的动机,在客观方面有主张或支持以暴力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行为。吁请最高人民法院就此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宪法”确认的言论自由条款之间的界限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避免司法机关滥用该款践踏公民权利;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刹住地方当局利用此罪打击不同政见、压制民间和平批评建议、妨碍中国政治文明进步的恶劣趋势,结束中国因言获罪的司法历史(《北京之春》2004年3月号)。遗憾的是几年之后,这一含混不清的罪名又落到了刘晓波的头上。

 

第二,刘晓波有恩于中国共产党

      共产党今日执政者恩将仇报

 

人们曾经将1989年风云时代在天安门广场与学生一起绝食、六四清晨又与戒严部队谈判促使最后一批学生市民和平撤退的侯德健、刘晓波、周舵和高新统称为“天安门四君子”。1993年刘晓波在美国接受本人采访时说他讨厌“四君子”的称呼,但也再次明确表示,当时如果不谈判,学生不撤退,后果不堪设想。戒严部队的指挥者某上校告知“我们接到的是死命令,不惜任何手段,天亮前清场。”(亚衣:《流亡者访谈录》,香港夏菲尔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30-240页)刘晓波等人的行动避免了天安门清场过程中更多人死伤,这一点连得当时共产党官方也承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1月关于刘晓波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清楚地说明,“刘晓波在戒严部队进入天门广场前,呼吁、组织学生、群众撤离天安门广场,阻止暴徒使用武器,有重大立功表现,……”(转引自《末日幸存者的独白》,台湾时报出版公司1992年,21页)。当时刘晓波他们是两头冒险:一是在戒严部队大军压境前的冒险,二是在坚持拥有“徒有虚名”的武器(学生领袖柴玲演说中用语)的广场上“视死如归者”前的冒险——刘晓波曾声泪俱下地跪求两名市民放弃一挺重机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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