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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理8万“高危”人群违背法治精神
日期:4/17/2011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许志永

近日,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大运会安保“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介绍,在过去100天里,共有8万多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

深圳清理八万“高危”人群,这些人包括:有犯罪前科,长期滞留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失足妇女,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等。但这种以“潜在”、“高危”的理由就加以强制驱逐、限制人身自由,严重违反了现代法治精神。法律的惩罚只能针对行为,并且要有证据。深圳警方列举的 “高危”人群标准,也许确实有它的现实依据,但是,无论一个公民多么“高危”,无论过去有多少劣迹,现在有多少怨气,只要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可以任意侵犯其基本人权。如果一个公民仅仅因为“危险”、可能违法犯罪就被强制驱逐,那每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都没有保障。

当然,深圳的做法可能不那么明目张胆,而是采用骚扰、要挟房东等方式逼迫“高危”人离开,这些做法更不可取,会增加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伤害他们,让他们更绝望,深圳可能一时维护了治安,但却留下了更长久的隐患。

深圳的做法是原始的社会治理方式,虽然和2003年之前的收容遣送相比清理对象更加精细化,但治理思路仍然是原始的,即这些人中违法犯罪概率更大,赶走一批,社会治安就有所好转,原来是每逢重大节日把外来人口赶走一批,现在是把外来人口中的“高危”人群赶走一批,以此达到治安目的,而不管他们的基本人权被侵犯。即使这些人有过违法犯罪记录,但是他们现在“住”在深圳并不违法,深圳却把他们赶走,给他们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谁来赔偿?

管理现代社会必须遵循基本的法治精神。社会治安的压力要求有关部门提高管理能力,而不是任意侵犯基本人权,既要治理违法犯罪,又要保障人权,一个都不能少。

20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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