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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流水:强盗概念与国家概念之异同
日期:5/2/2011 来源:民主中国 作者:江流水

回了趟老家,长辈训斥道:“吃国家的,喝国家的,还要骂国家,国家就不该养着你……。你也不能只要求国家为你做什么,还需想到为国家做些贡献”。这段训斥说了两件事:一,国家出钱养着我,我应当感激;二,作为国家的一员,应当为国家做些力所能及的事。与之相似的说法很普遍,什么国家给涨工资,国家给的钱不拿白不拿诸如此类。对这种斥责,我反驳道:“国家没有一分钱,国家所有的钱都是来自于纳税人,包括直接的纳税人与间接的纳税人,间接纳税人就是所有活着的人。而直接纳税人所交给国家的税很大部分来自于间接纳税人。我们为什么交税?交税不是为了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吃喝玩乐,更重要的理由就是:我们一旦遇到困难或个人能力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国家要无偿提供帮助。这不是国家在做好事,而是在做他应当做、必须做的事,做不到这一点,他们为何要强迫我们交税,强迫交税后又丝毫不返还这与强盗何异?”。由于母亲在场且十分气愤,斥责我的反驳是谬论,我止住了更多的解释。把强盗与国家联系到一起,的确有些令人费解。

强盗是一群蔑视法律与公共秩序,打家劫舍,杀人越货的罪犯。对于这群人,在概念上没有分歧。分歧在于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对这一群体的道德评价存在差异。对统治者而言,这群人是在挑战统治者的权威,挑战统治者的法律,对百姓而言,挑战一群很坏的统治者及专门用来镇压被统治者的法律,是他们想做而做不来的事,强盗便成为他们心中的英雄。说到这里,一定要区分一个前提条件:百姓不是天生就具有同情强盗的遗传基因,而是因为统治者很坏,(统治者很坏,百姓才会去同情,很坏是同情或赞赏的前提。)如果统治者能够保障百姓的安居乐业,强盗不会成为百姓心中的英雄。有些人只看到百姓同情强盗,歌颂强盗的现象,没有通过这一现象寻觅其本质,这样的做法,就会错误的得出“中国的百姓是一群暴民”的结论。
 
国家是什么?国际上公认的定义是:具有国际公认而又有相对明确政治边界的某一国土区域。从抽象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两个概念似乎有些不搭边,前者说的是一群罪犯,后者说的是一群特定的人组成的特定群体,拥有一块特定的区域及这一群体与区域的政权形式。之所以要把两个不搭边的概念联系到一起主要是因为,人们习惯于把国家政权(简称国家)的正当性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无需论证,无需置疑。把两者联系起来进行比较,有助于搞清楚两者的差异,搞清差异是想证明国家存在的意义,如果两者没有差异,国家就该像强盗那样从社会视野中遁去。
 
首先看一下相同处:一,有一群特定的人,占据一块特定的区域,服从最高权力。二,具有暴力倾向及强制性特征,三,遵循一定的规则行事,背离规则的行为需要接受惩罚,其四,唯一的收入来源是通过暴力做后盾强制性获取的。
 
其次看一下不同处:一,目的不同。强盗的聚集、结合、服从是为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利益,而国家的聚集、结合、服从是为了最大可能的通过共同认可的方式、手段获取包括个人利益在内的共同利益。其二,对象不同。强盗的暴力与强制可能波及所有人,穷人、富人,男人、女人、幼童、老人,服从者与不服从者等等,而国家暴力只针对非法使用暴力者,强制只针对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其对象有限。其三,规则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规则来源的合理性,制定规则的目地性,对违反者惩罚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一般意义上,前者取决于最高权力者的个人意愿,后者取决于国家共同体的集体意愿。其四,用途不同。强盗的暴力强征是满足个人或这一特定群体的特定利益,强征后,没有丝毫返还义务,而国家的暴力强征是满足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强征后有兑现承诺,返还的义务。
 
以上异同由于个人的知识水平、思维能力的有限会有许多遗漏,但是这些遗漏并不影响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异同只在正常的国家,正常的社会体制下才可适用,即国家权力的产生源自于共同体的多数、自愿授权,国家宪法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价值体系得到普遍认可,评价是非的标准是确定而非颠倒的。国家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其正当性才能得到认可,人们在谈论国家这个概念时才有理由给予他理解与尊重。在一个非正常的国家,非正常的社会体制下,以上异同就可能不存在或者表现的不明显,强盗与国家就可能混为一体,难以辨认其不同。比如中国,在很多时候,我真的不知道一些国家行为应当称之为强盗行为还是“国家行为”。衡量的标准我以为是:强盗为己,国家为民,则权力者为己者为强盗,为民者为国家。这应当是一个常识,国家权力如果只为了自己,其正当性就会遭到质疑,没有正当性的国家权力被滥用就与强盗无异。举强拆为例:一,以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公开践踏法律,侵犯私有财产权。二,投诉无门,关闭所有救济通道,对不满者进行暴力打压,限制、剥夺人身权,三,实现强拆者个人或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这个例子,这种行为,不管从哪个层面解读都无法给出一个“为民”的结论。而类似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一个国家,一种政权形式在明显的具有了强盗特征后就背离了建立国家时的初衷,社会的组成,人与人的结合就不再是为了相互协作,相互帮助。与之相反的是:一些人成为另一些人的挣钱工具,辛苦打拼几十年甚至于几代人创造的家业,一夜间成为强盗的囊中之物。更为恐怖的是:如今的强盗不再需要躲避路人蔑视的目光,无所顾忌的在朗朗清空,众目睽睽之下,敢冒天下之大不为,颠倒黑白、翻云覆雨。历史会记住今天,记住今天以国家的名义所犯下的罪恶。强盗终究是强盗,强盗的唯一宿命就是被历史所无情唾弃与清算!

20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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