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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资源彻底枯竭之后的“法专制”
日期:5/6/2011 来源:观察 作者:谢桥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一次次思想解放运动,传统意识形态可谓千疮百孔、体无完肤又焦头烂额。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带来的快速增长与经济繁荣面前,向来傲慢霸道、舍我其谁的主流意识形态不得不底下高昂的头颅,重新检视和梳理何以在今天被逼入一种自娱自乐的尴尬状态。但为此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无法舒缓其内在的紧张,更无法利用和转化本土资源以丰富它的理论内涵及大众形象。于是它作出了两种回应:一是淡化其基本理论的阐释——即不争论;二是搬弄和加固法制之墙以抵抗普世价值——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对于前者,我们可以响应它的不争论。但是对于后者,我们必须保持应有的警觉,因为它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人们容易误解法制就是宪政民主的前奏。我们都知道,法制与法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两者却有天壤之别。律法的叠加、法制的膨胀,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进步。人治之下的法制,往往因为立法方向与执法过程的缺陷,会走向“法专制”——如商鞅作(变)法、朱元璋法外立法(指高于《大明律》的《明大诰》),乃至法西斯德国那些为侵略战争、种族清洗服务的法律(如《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保护人民与国家条例》、《禁止组织新政党法》)等,无不让人们生活在“法专制”的恐怖阴影之下,其结果也只能是“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资治通鉴》董仲舒《贤良对策》)甚至可能带来超越国界的灾难。

过去,我们一直以为法制的下一站就是法治,但在今天看来未必如此。法制可能会在某个节点出现分流,或者说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会有不同的流变。如前述那种以所谓国家(政权)、种族、“人民”为终极目标,无视或者极度限制个体人权,为某种意识形态张目的法制,由于它本身只是皇权专制或极权专制的统治工具,与现代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它必然走向“法专制”。相反,以尊重个体人权、保障个人自由为优先目标的法制建设,才有可能发育成为法治社会。

说到底,所谓“法专制”其实就是极权专制、或者寡头政治的法律(合法)化,是极权意识形态资源枯竭之后,对合法性质疑的最后一声回应。因此它抛弃从前那种华丽的意识形态装饰、将专制意志细化为律法(政治问题法律化或去政治化),去“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法治社会自然也需要建立完备而系统的法律体系,但与前者却有本质的不同:一是其法律源自于协商而非出自小部分人制定;二是它的指向是公权力的最大限制与私权的充分主张。何况,法律是且只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部份而非全部,提倡法律应该“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海南大学法学院语),与泛政治化一样,同样是荒谬的、荼毒社会的。

在我看来,法律之外,应该留有足够的空间,让社会本身发挥自我协商、自我调整和自我纠错的功能,使社会自理自治的能力更趋成熟。难于想象,一个法律无处不在、脚下布遍法律地雷、动辄触法的社会,会是一个可以让人产生幸福感的社会。我们常常提到“法度”这个词,它要求我们在行使某种权力、或者执行某项规定时,要有分寸感、要达到某种平衡。现在我觉得可以增加一点内容:那就是法律本身,在人们对它保有足够敬畏的同时,自己也应该对社会保有一定的敬畏感——不去自己不该去的地方。

我们不可能事事诉诸法律,似乎也不会热衷于做一些法律没有禁止、因而不违法,但一般人又不怎么喜欢、本身也并不怎么光彩的事情。惟其如此,人们才可能得到一种相安无事、和睦相处的生活。相反,如果仅仅因为自己一小部份权利没能实现、或者造成自己一点点伤害,就不依不饶,提出过当要求,甚至迫不及待非得让法院来裁决不可,人们将不胜其烦、苦不堪言。而这正是“法专制”所求之不得的——因为它乐见国民之间始终保有不大不小的、可控的矛盾,以证明“法专制”的不可或缺和毋容置疑。然而诸如此类的现象,在大政府、小社会的中国,可说是以一种常态而广泛存在的。由于我们过度信赖和依赖公权力的历史格外悠久,从而养成国人一种“权力崇拜”与“权力恐惧”兼而有之的双重人格,以及不惜自宫、与权力保持一种人身依附关系的习惯。

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其自身的严谨性和不妥协性,哪怕是它最公正的裁决,也往往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同时满意,他们的分歧与裂痕也不会因法律的公正而消除——如果没有进一步加深的话。毕竟在法庭上,更多的时候只能使一方受到“合法的伤害”,在这种意义上,法律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消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然,真正的原因还在于人性中那些自私与趋利的弱点。不过这却是人们必须拒绝“法专制”的现实的理由。

一个正常、健康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开放的、自由流通的社会,同时也应该是一个“重协商、轻诉讼”的社会。它需要社会各阶层、各成员间具有足够的诚信、自律、包容与妥协,并且一旦出现利益——即使是较大的利益冲突或其它个人纠纷,可以容忍和鼓励冲突双方选择自行调解与协商,而不是“不到衙门非好汉”、不达目的不罢休,刻意把小事做大、大事做绝,最后剩下的只有仇恨与敌视。虽然司法(法律)被广泛地认为是实现、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也只是一种期待——即使是为法治社会设计的、堪称完美与独立存在的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毕竟在司法过程中,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法庭只会采纳“法律证据”依法判决,如果发生“确有其事、查无实据”——即证据缺失的情况,不仅法律、哪怕是上帝,也没办法帮你实现正义。这是我们必须拒绝“法专制”的另一个理由。

“法专制”的危害还在于:它给所有法律法规披上庄严的“法袍”。它可以接受或者满足法律学的学理论证,并在作为延伸和补充的司法解释中,折射出某种内在的逻辑,让你得出冠冕堂皇的结论。不过,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某种核心价值来支撑,并且这种核心价值可能是它存在的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理由。抽去这种核心价值,你才有机会看到它丑陋的原型,发现它欺骗性之所在。

人们也许会在这个时候联想到新加坡。这个国家可以说既是“法专制”活化石,也是古希腊城邦国家的现代版本。它的严刑峻法常常给人匪夷所思的感觉,但其社会治理似乎相当成功,而且经济繁荣、人民富足,秩序与效率都令人称道。不过这决不是“法专制”的成功,而是在特殊的地理条件和特殊的族群结构下繁衍出来的一个怪胎。如果它只是一个孤岛,如果它没有一个以华裔人口占绝对优势的族群(这个族群对严酷的政府行为具有超强的忍耐力,何况有祖居地作为参照物),如果它隔江相望或者隔街相望的邻居也实行同样一种制度,而不是流动着其它一些色彩,实在难于想象新加坡市民(也即是国民)会长期保有在我看来既可怜又可悲的优越感与幸福感。毕竟,700零几平方公里的一个弹丸之地,与其说是一个主权国家,倒不如说是一家大型公司。新加坡的人民尽可以将国内生活看成是日常的工作,而把离境看成是回家。这种城邦内外自由进出的便利,使“法专制”下的压抑与愤懑,可以得到及时和完整的释放,而不至于积压成爆发性宣泄。因此新加坡的治理模式,对于一个非城邦国家而言,是完全没有什么示范意义的,更不用说一个大国。可笑的是国内总喜欢安排一些行政人员前往新加坡“取经”,理由是那里的文化背景与我们有最大程度的同一性,其实不过是拿纳税人的钱不当钱。如果实在要向外部“取经”,恐怕也只有台湾才是最佳的目的地。

当然,台湾的社会治理并没有高度成熟,在许多方面仍需继续完善,但对大陆而言,其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在当下的中国,当我们面对社会诚信普遍缺失、公共道德一跌再跌这一现状时,除了积极探寻这种怪相后面的深层次原因,还可以吸收一些外来资源为我所用,这将有助于改变这个让人们深感无奈的话题。不少人道貌岸然地批评改革开放,认为改革开放使全民受到西方价值观的毒害,从而使现代社会变成一个“物欲横流、金钱至上”的名利场。同时,又把净化社会的希望,寄托在全民中树立道德家们一贯宣传的、所谓正确的人生观,或者尊孔崇儒这样一些举措之上,为此不惜闹出重拾红色记忆、继承红色传统这样的笑话,结果不是徒劳无益便是适得其反。

其实,要改变现状,回归传统,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还原历史、探明真相,追根溯源、务求真实。做到这一点事实上并不困难,只须回顾二、三十年来的社会变迁,我们就会发现:恰恰是“政风恶化与官权的傲慢横蛮、司法不公与司法的无良失信”,才是上述种种社会弊端的始作俑者。因此首先应该受到谴责的,当然就是这些长期把持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领导者,是他们把社会带入唯利是图、不知廉耻的时代。

但是在另一方面,重建社会诚信、提升社会道德,却又不是(或者说不再是)经由行政主导的所谓思想教育就能解决的问题,同时也不在司法——法律所能及的范围。难怪有人挖苦说:权柄就象一根搅棍,它只会把一池清水搅浑,而绝不可能把浑水搅清。

法治社会的建立,健康社会的回归,它或许只能伴随日趋成熟的社区自治、逐渐发达的社团(包括宗教信仰)自组和不断完善的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成长,而脱胎换骨、而“凤凰盘涅、浴火重生”。可是在中国,所谓民间组织往往与政府衙门毫无二致,“抱团”则会遭遇你预想不到的风险。现行体制下的这种内在紧张,如欲寻求缓解之道,恐怕只能在源头上痛下决心,此外别无他途。如果只是空喊几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制定更多法律或者修改、增加法条)”、“彻底清除腐败”等等空头口号,就想完成这样的社会变革工程,在我看来不是幼稚无知、进化不全就是别有用心。

由于“法专制”只是专制的一种形式,缺乏人性与道德性基础,因此法的内在价值必然被弱化或者被模糊化、边缘化。但其工具价值则可以发挥得淋漓尽致,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确实就是它的特征。只是此处之“疏”,并非语义上的“不周密”,也不是一般意义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为各种权力预留的“操作空间”。在这个空间,权力可以决定让哪一方胜诉或者相反,可以裁量某项控罪应该接受轻还是重的刑罚,并且可以在此罪与彼罪之间进行转换,直至认定罪与非罪、决定放生还是处死......凡此种种不以正义与良知为首要目标的“空间操作”,似乎从来就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而是每时每刻都在重复上演。我们观察最近几起影响颇广的案例,已足以看出“法专制”下的司法生态和人权状况,已经恶化到什么程度。同一个国家、同一届政府、同一部法律、同一类行为,今天或某甲可以是“交通肇事”,明天或某乙就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更不用说把所谓“异质思维”操作成“颠覆国家政权”(如刘晓波等良心犯)、把维权行为操作成“扰乱公共秩序”了。

在“法专制”之下,司法腐败既是必然、也是宿命。我们知道,司法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创伤无疑是巨大的,而且往往具有某种惯性,这使得我们为促使这种创伤的愈合不得不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包括时间成本与道义成本。而司法公正,则是民众的合理期许,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如果人们为某个个案得到公正判决而集体“狂欢”,或者为防止出现“剑走偏锋”而群起呐喊,那首先说明司法诚信已被盗空如洗。同时也说明,行政干预已经超过了人们可以忍耐的程度,因为它完全有可能改变司法方向,导致律法形同虚设,正义无处安身。

这不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而是人们可见可闻的真实存在。我们人类之所以选择群居,是因为社会可以给每个人更实在的安全。但是,专制一日不除,我们就没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我们的安全感也将变得不那么确定。在极权主义猖獗的年代,人们常常为自己的一言一行是否会被当成“反革命”而提心吊胆;在“法专制”的年代,人们终于不再用担心成为“反革命”,但你的言行会不会被人拿去颠覆政权,却不是你自己可以说清楚的。而且,你很寻常的一个眼神,也可能被法眼看成是一种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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