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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发芾:纳税人应寻求更大的影响力
日期:6/19/2011 来源:《公民》月刊 作者:梁发芾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个税修正案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截至5月31日,共收到23万件意见,破了纪录。

虽然人们提交的意见很多,此次工作也较好地满足了人们的参与权、表达权,但是理性看,来自纳税人的意见,对税收立法的影响不会很大。

历史上,欧美的纳税人通过选派代表去议会立法,来间接地表达自己的赞同权,但随着交通、通信、传播等技术的发展,现在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人,不但派代表去议会表达意见,而且往往站到前台,直接进行表决,来行使纳税人的赞同权。显然,纳税人在选出代表,委托他们去议税议政的时候,作为委托人并未放弃亲自议税议政的最终权利,必要的时候他会亲自行使这种权利。

纳税人自行就税收问题设定议题,并进行表决或公投,叫做纳税人的收税创制权。这种税收创制权在瑞士有较长的传统,而且有广泛而深入的实践,而在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则显出更大的成效。许多州的宪法规定,地方财产税税率的提高,需要经公民投票才能施行,而且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新的公债通常也需要公民公投。

公民税收创制权最有名的例子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选民们,也就是纳税人,通过了第13号提案,该提案要求,将房产税的税率限制在市值的1%,而且房产的估价,也以较为便宜的1975年为准。当时加州房产价值大幅上升,普通业主面临着巨额的税单,重压之下,选民就直接发起这个提案,限制房产税的过度增长。1979年,加州选民再接再厉,又通过了一项新提案,限制州及地方政府的支出。加州的做法,开辟了纳税人权利史的新纪元。历史上由纳税人派代表去议税,现在,纳税人直接决定税收和支出的总水平,而无需“被代表”。

加利福尼亚州的做法,鼓舞了美国很多州的纳税人。马萨诸塞州通过了一项提案而被戏称为“税收诸塞州”,这个州的选民提案要求地方政府每年减少15%的房产税收,直到税收总额下降到房产市值的2.5%.据统计,1980年,美国州一级投票公决的20个税收和开支的议案中,有13个州是降低公共部门的开支的。美国各州纳税人对税收或支出的限制包括,限制整体财产税的增长百分比;限制财产税征收量的最大限额;将一般税收和一般支出的增长限制在一个特定值以内,等等。

研究也表明,美国地方性的公决确实能够起到有效防止税收和开支提高的作用,纳税人的关注已经促使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就用纳税人的钱完成了什么事、如何把税收保持在最低水平等问题加强了和公众的交流,而瑞士那些实行直接民主以及除代议制外还有复决制的地方政府,比起那些光有代议制政府而缺少复决制的地方,其公共开支项目要低得多。

在历史上,纳税人曾经通过议会去表达对税收的赞同和反对,也通过代表去表达赞同或反对。这两种方式都不是由纳税人直接行使权力。相对于议会赞同权,代表赞同权是一种进步,但代议制仍然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模式,而作为代理人的代表,可能会偷懒,可能会违背委托人利益而机会主义地行事,而委托人因为信息成本等问题,可能存在监督的困难。因此,由纳税人直接表达对于税收与开支的赞同与否,是最能真实地表达纳税人意志的方式。

像美国加州纳税人直接决定政府税收与支出的制度,在中国任何层级都不存在。一方面,中国绝大多数税收征收依据由国务院制定,不但纳税人无从表达意见,就是人大代表,也没有表达赞同或反对的机会,另一方面,就是少有的由人大立法的税种,参与立法的代表或委员多大程度上代表了纳税人,也属未知数。人大立法时纳税人虽然可以提出意见,但纳税人的意见毕竟是建议权而不是表决权,影响力不可能很大。

虽然中国纳税人目前不可能像美国加州纳税人那样通过直接的行动而限制政府的税收与开支,但是,他们的做法对于中国纳税人应该有强烈的启示。尤其在税收连续十余年大幅度增长,政府开支脱离纳税人的视线,暗箱操作比比皆是的情况下,除了现在基本上成为共识的由人大审议政府预算,管束政府钱袋子外,纳税人应该寻求发挥更大影响力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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